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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下水道井盖----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00:52  浏览:9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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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下水道井盖
---------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某市市民吴某和王某经过事先蓄谋,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某市景德路附近,将路面上铺设的5块下水道井盖拉起,抬上电动三轮车,准备盗走贩卖。就在两人盗窃得手准备离开时,被夜间巡逻的民警发现,两人当场被抓获。后经相关部门价值评估,被盗的5块下水道井盖价值人民币925元。
下水道井盖被盗是全国各地城市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由于下水道井盖被盗而引发的伤亡惨剧,时时见诸媒体。据说各地政府为下水道井盖被盗事件伤透了脑筋,在防盗方面采用了各种高科技手段,但仍然不能防止被盗事件的大量发生。下水道井盖被盗,从表面上看是一件小事,但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却是件大事。如何来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无论是对下水道井盖进行技术改造,还是强化对废旧品收购的管理,都是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的重要因素。但充分发挥法律的预警功能和威慑力也是很重要的。
二.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吴王二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第3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所以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吴王二人盗窃下水道井盖的附近,就是该市某中学400多名学生早晚停取自行车处,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二人,极有可能发生学生或行人失足掉入的伤亡惨剧,所以二人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 下水道井盖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的体现。从表面上看, 井盖作为市政工程设施被广泛运用于道路交通上,这种在使用过程中的“财产”除了体现一种财产权外,更重要的展现其使用属性,对其使用属性的危害,侵犯的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力,而是其“使用属性”所体现的一种社会关系。道路是一种公共交通设施,盗窃道路上的下水道井盖,实际上就是破坏了道路,破坏了交通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侵犯的是一种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但由于下水道井盖被盗,给公共交通安全留下了实际的危害,随时都有可能导致现实的损害后果,这种由于盗窃者的盗窃行为,造成公共交通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的现象,是刑法上所规定的危险犯,应当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按照刑法第117条规定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因为下水道井盖被盗,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具体分析
在对待下水道井盖被盗的问题上,我们一直历来把盗窃下水道井盖的行为,仅仅界定为盗窃行为,从而运用惩处盗窃行为的规定,来处罚下水道井盖盗窃者。这种处罚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强化了其侥幸心理,使得重新犯罪现象大量发生。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一般要求具备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因而难以达到成立犯罪所要求的标准,从而使犯罪分子逃脱了法网。所以,第一种观点有些机械。而第三种观点却有些牵强,因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交通设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本案却不存在以上主观故意。而第二种观点恰恰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以,对于盗窃下水道井盖的行为应依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罪行相适应,也才能真正起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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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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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经劳动部门确认构成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单位拒绝或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的费用、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六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李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我局于1999年8月1日颁布施行了《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麻黄素的单位和个人。
二、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于1999年9月底前按下列要求报我局审核批准,依法进行定点生产经营。
(一)申报定点生产企业应报资料
1、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附件一)。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生产、销售、管理、GMP认证等)。
3、“三证”复印件。
4、麻黄素生产批件。
(二)申报定点经营企业应报资料
1、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申请表(附件二)。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经营、管理等)。
3、“三证”复印件。
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和个体诊所现存的麻黄素单方制剂,于1999年年底前售完或用完为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上述单位现库存情况进行登记,自2000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违者依法查处。
四、凡未成立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授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由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以上请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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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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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定点生产药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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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 名|商品名(别名)| 批准文号 | 质量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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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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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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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 地址 |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传真 | |
|--------------------------|
| 拟定点经营的药品 |
|--------------------------|
| |
| |
| |
|--------------------------|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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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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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