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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在保险事务中的应用/马河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15:43  浏览:8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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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事务中的应用

案情简介:
何卿,男,42岁,系平顶山市区某单位职工,2004年5月投保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国泰民康意外伤害保险,年交保险费100元;2004年10月20日下午何的家人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报案,称何卿在家中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公司理赔经过: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立即赶到何卿的家中,查看尸体,全身皮肤没有擦伤、出血的痕迹;保险公司对何卿的家人及邻居进行了询问中了解到何卿在10月19日下午18:00左右骑摩托到家,下摩托时感动头痛,随即就晕倒在地,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时何卿已经死亡;还了解到何卿既往有高血压、冠心病病史多年。保险公司的调查人员到急救中心见到当时出诊医生,其讲述接到初诊电话后10分钟赶到患者家中,患者呼吸停止,进行常规抢救无效死亡,因患者有高血压、冠心病病史多年这次时心肌梗塞导致的猝死。
理赔结论:
通过调查保险公司认定导致何卿死亡的原因是猝死,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国泰民康意外伤害保险卡单中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其不予赔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标的物上出现的损失,只有当它的近因是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方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损失是由保险事故直接引起时,保险人才给予赔偿。
本案中引起被保险人何卿死亡的原因是感动头晕,随即晕倒猝死,根据近因原则的推论引起死亡的原因是患的疾病导致而非意外伤害导致的。

mahefeng@taikang.con
200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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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煞住侮辱、殴打、伤害教师邪风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等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煞住侮辱、殴打、伤害教师邪风的紧急通知

1983年8月4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公安、司法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一、坚决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杀害教师和学生的犯罪分子,必须列入重点打击对象,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侮辱、殴打、伤害教师、学生的犯罪分子,一律先抓起来,然后根据不同情节,依法作出严肃处理,不能手软。对典型罪犯的处理要在当地开大会宣布,以张扬法纪,震慑坏人,教育群众。对偷拿学校公物,破坏学校设备的违法人员,也要给予应得的处罚,绝不能纵容不管。
二、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政法公安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袒护、纵容、侮辱、殴打、伤害教师的肇事者和凶手。如知法犯法,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三、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学校、教师与农村、城镇基层干部、群众的纠纷,应立即查明情况,分清是非,及时妥善处理,不要不闻不问,拖延不决,防止矛盾激化,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四、各级教育部门及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负起搞好校内秩序的责任。遇有侮辱、殴打、伤害教师事件,应迅即上报有关领导和政法公安机关,取得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从速解决问题。


山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义务教育法》,有步骤地在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进行具体测算。主要算好三笔帐:一是教育经费的需要帐,二是各项征收的依据帐,三是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和各项附加率帐。乡镇要根据全年教育事业经费的实际需要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确定教育费附加额。
征收教育费附加要取之于乡镇,用之于乡镇教育事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和平调。
二、征收的范围和办法。
1.征收对象:凡乡镇农村从事农、工、商等各业生产或经营有收入的单位、专业户或个人,都要征收教育费附加。
2.征收率: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经济发展状况、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能力,按学校近两年的经费实际开支情况,并适当考虑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切合实际的经费定额,在此基础上提出教育费附加额和各种征收渠道的附加率。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葱小? 3.计征办法:乡镇企业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5〕1号文件规定,按计税利润总额的百分之十,在税前提取的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教育费附加;农、林、牧、副、渔业一般可按产品产量或销售收入计征;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一般可按销售
收入和经营收人计征。
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群众容易接受、简便易行的其他计征办法。
4.年人均收入不达二百元的乡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其办学经费的来源除由县给予适当扶持之外,可仍维持原来的筹集办法不变。
5.教育费附加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国拨教育事业费的使用问题。
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国拨教育事业费原则上以一九八六年国拨教育事业费包干数为基数实行包干,由县下达到乡镇。但要很据各个乡镇不同的经济状况有所区别。经济条件好或较好的乡镇,只包干定编的公办教师的工资、补贴和国家应负担的民办教师补贴;经济状况一般的乡镇除包干
国家应负担的人员的经费部分外,还可适当包给少量的公用经费;贫困乡镇除按基数包干外,还可视其贫困程度和县(区)财力的可能给予补助。
实行乡镇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国拨教育事业费的增长需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均的教育事业费用每年都有所增长。同时还应在保证定编人员经费的情况下,保证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今后国拨教育事业经费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补助贫
困乡镇教育事业经费的不足。
四、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的管理。
筹措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在乡镇成立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负责管好、用好全乡镇筹措的办学经费,每年要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支情况,并同时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筹措的办学经费的使用要接受县教育、财政、审计部
门的指导和监督。
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乡镇财政作为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贪污挪用教育经费的要严肃处理。
五、实行征收教育费附加后,民办教师应逐步实行工资制。由乡镇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按月发给工资和有关补助。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对民办教师的工资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富裕地区民办教师工资可不受现行工资级别的限制,力争使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与公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大体相当。其他地区的民办教师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同等劳力的实际收入水平。具体标准由乡镇教育事业费管理委
员会制定。
六、乡镇农村办学经费,除征收教育费附加外如仍有不足,可从乡镇和各行政村的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还可通过学生勤工俭学收入、校办工厂、农场收入等多种渠道筹措,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投资在农村办学。
七、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5〕76号文件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8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