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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38:28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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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
1994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税务局:
近一时期,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南方沿海开放城市相当猖獗,并已向内地发展蔓延,在局部地区已经泛滥成灾,成为社会公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虚报冒领骗取多抵扣税款以及进行贪污、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侵吞和诈取国家财产,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偷税、骗税,严重干扰了税制改革的正常进行,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各级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坚决刹住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势头,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活动的专项斗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重点和行动时间
这次专项斗争主要是在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比较严重的大中城市和地区开展,其他地区可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打击的重点是: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印刷假发票的;以伪造、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利用假发票从事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分子。对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及时惩处,以确保新税制的顺利推行。各地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在1994年4月至6月间开展集中打击行动。
二、措施和步骤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审判、检察、公安、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将下发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当前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领会严厉打击这类违法犯罪,对于保证税制改革,遏制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和指导这次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协调办公室。各地审判、检察、公安、税务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此专项斗争的情况,主要领导应当亲自抓这项工作。各地审判、检察、公安、税务机关要组成临时领导小组,并设临时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专项斗争的日常工作。行动前要制订行动方案,严密部署,精心组织,抽调精干力量,确保这次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地区之间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协同作战。
(三)摸清线索,为统一行动作好准备。各地要根据近期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特点和规律,清理、汇集已有线索,认真分析研究,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摸清有关动向情况,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搞好调查摸底,搜集必要的证据。
(四)突出打击重点,狠抓大案要案。各级审判、检察、公安、税务机关在专项斗争中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行业腐败现象的干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认真查处每一起案件。要加快办案速度,对于已经查明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审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坚持犯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及时查处,不要纠缠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更不允许扯皮推诿贻误查处。
(五)注意总结交流、通报情况。各地要切实掌握这次专项斗争的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及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工作结束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斗争临时领导小组写出总结报告,于1994年8月15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斗争协调办公室。
三、正确适用法律,严肃执法
在这次专项斗争中,要严格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对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或利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将下发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或利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在专项斗争中,必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处理的大案要案和重大统一行动,要及时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介报道。这类案件的多发地区,人民法院应当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宣判,以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不法分子,教育鼓舞人民群众。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税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增强全社会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提高对发票的“识伪”、“防伪”能力。
五、加强经常性管理,巩固斗争成果
要通过这次专项斗争,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印刷、使用和保管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防止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侵吞国家财产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消除产生此类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条件,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专项斗争结束后,各地还要不断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工作,做到常抓不懈,决不放松,并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此类专项斗争,以巩固专项斗争的成果。
行动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各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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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发〔2005〕40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规划区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规范规划区内居民建设私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称的中心城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汤规划控制区地域范围。
中心城区:东至袁河—新坊河,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320国道以西500米、宜湖公路两侧各100米以内,南至榨山,面积约72平方公里。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不含中心城区):东至渥江的石背、湾下水库及下浦与彬江的交界线;南至下浦的三五水库,南庙的邮桥、十亩里,湖田的下鸟山一线;西至湖田的刘家下、双塘、樟树,官园街的管辖边界一线;北至官园的管辖边界,渥江的罗家坊、罗家里、石背一线,总面积约69平方公里。
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金园街枫林、江丰居委会,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金园街店前、一四居委会,北至金园街蕉西、后村居委会。
温汤规划控制区:东至安山下、茶树坪、烟埠一线;南至张家坊、高陂头、里田一线,西至东林、下青元、社埠一线;北至雷公冲、学鸣冲一线,面积约25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中心城区及中心城规划控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居民建房必须遵守本细则。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汤规划控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居民建房,参照本细则中对中心城规划控制区有关建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称的居民,包含中心城规划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城市居民是指中心城规划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居民;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户口在中心城规划区域内的所在街道(乡、镇、场)、村组,并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的非城市居民(含菜农)。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私房,特指居民在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拥有全部产权的独门独户的私人自建房屋。

第二章 报建资格
第六条 城市居民不得凭借任何理由,采取任何形式新建、改建或扩建私房。城市居民危房户需拆旧建新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建设公寓楼,实行集中安置。
第七条 中心城区内原则上不允许村民建设私房。对无房户,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m2的住房困难户,或现有住房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经市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属C、D级危房的危房户,以及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有住房被征地拆迁的拆迁户,在中心城区内原则上只允许统一建设公寓楼,实行集中安置。
第八条 对中心城区属于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或征地拆迁户的村民,允许遂其意愿在中心城区以外、经袁州区政府批准的农民新村内建设私房,但新房建成后原有住房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否则实施强行拆除,拆除工作所需费用由建房户担付。
第九条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内禁止超出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外的村民建设私房。具备申请建房资格的村民经各相关主管部门逐级批准同意后,允许按照统一规划要求,以农民新村的形式建设私房,但新房建成后原有住房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使用权归还集体所有。
第十条 凡属村民建设私房,应当严格做到一户一宅,且新房建设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20m2,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无房、住房困难村民联合建设公寓楼,由袁州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建设。
中心城区无房、住房困难村民联建公寓楼,按以下程序报建:
(一)无房、住房困难村民向所在村组提出建房请求,进行建房登记;
(二)村组以集中联建的组织形式,统一向所在街道(乡、镇、场)正式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三)街道(乡、镇、场)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后,对申请建房户的建房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审查结果报袁州区政府再审;
(四)袁州区政府根据从严把关的原则,对建房户的建房资格再次认真审核,对符合报批条件的,统一报请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五)建房申请获批后,由袁州区政府向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拆迁安置公寓楼建设,由拆迁工程拆迁组织机构组织实施,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建设。
中心城区拆迁居民联建公寓楼,按以下程序报建:
(一)拆迁户向工程拆迁组织机构提出建房请求,进行建房登记;
(二)工程拆迁组织机构在严格进行建房资格审查后,正式提出住房批建书面申请,并由街道(乡、镇、场)核实备案后,报送袁州区政府审核把关,最后提请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三)建房申请获批后,由工程拆迁组织机构统一到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组织建设实施。
第十三条 对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危房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拆一补一”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一建设公寓安置楼,统筹实施改造建新。市房产管理部门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确保在原建筑面积范围内按成本价格向危房户收取危房重建费;超出原拆除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另行核计。
危房户报建新房依照以下程序报建:
(一)危房户向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场)书面提出建房申请报告,并如实提供相应的危房证明材料。
(二)危房户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场)受理申请报告后,及时提出核实意见,报送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三)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危房户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场)应将危房证明材料报至市危房鉴定机构鉴定。
(四)市危房鉴定机构经现场踏勘、技术论证得出鉴定结论后,反馈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统筹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四条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农民新村建设,应以村组(或户团)为报建单元,由街道(乡、镇、场)统一办理报建手续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工程建设由建房户严格按照获准的设计图纸自行负责实施。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内村民建设农民新村,按照以下审批程序报建:
(一)应建房户要求,由所在村(居)委会统一向所在街道(乡、镇、场)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农民新村总体规划方案和总平面图。
(二)街道(乡、镇、场)严格认真核实申请建房户的报建资格和报名情况后,交由袁州区政府初审,并将农民新村总体规划方案报至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批。
(三)规划方案获批后,袁州区政府应对建房户的报建资格和单体建筑进行审定,由袁州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准予办理建房手续,并报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所在街道(乡、镇、场)的土管部门持规划手续统一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建房人应提交以下报建资料:
(一)户籍证明;
(二)现有住房情况资料,包括无房户的无房证明、拆迁户的拆迁证明、危房户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并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及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的准建批文;
(三)统一的建房点位置图;
(四)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内村民建房还需提供农民新村总平面图。
第十六条 在集中统一建房过程中,建房户有权共同荐举代表组成建房监督管理小组,重点对新建房屋价格、质量、工程进度等相关事宜进行全程监督。居民建房组织实施机构应自觉接受建房监督管理小组的监督管理,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建房成本,确保以合理成本价格售让给建房户。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居民建房应当符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配套”的原则,实行集中成片建设,严禁见缝插针式的零星建设。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居民住房拆除建新后空置的零星宅基地,由市土地储备部门无偿收储,并进行绿化。
第十九条 坚持集中受理、高效审批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建房户申请集中审批一次,并于当月内公示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袁州区政府在审核报建人的建房条件与资格后,及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居民的监督,做到“阳光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中心城区居民公寓楼建设选址,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袁州区政府、街道(乡、镇、场)进行实地踏勘,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选定建设地点,袁州区政府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出建房方案后,一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农民新村工程建设,经袁州区政府组织相关街道(乡、镇、场)事先实地踏勘后,由袁州区政府负责聘请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场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将规划方案和建房选址一并报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定,农民新村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经袁州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按照建设工程划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经规划批准后,中心城区居民建设公寓楼,应以村组(或户团)为单位,市属或市直以上部门的建房,统一依序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区属或区直部门和街道(乡、镇、场)的建房,统一依序到袁州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中心城控制区建设农民新村,应以村组(或户团)为单位,统一依序到袁州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建房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袁州区政府前往实地放线,街道(乡、镇、场)应积极配合;中心城控制区内村民共建农民新村由袁州区政府会同街道(乡、镇、场)进行实地放线。
第二十四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地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工程规划验收,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用地验收,街道(乡、镇、场)负责协助,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依法依规向市建设、城管、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其它验收程序后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建房地点在中心城控制区范围内的,由袁州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场)进行工程规划和用地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依规向市建设、城管、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其它验收程序后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以村组(户团)为组织形式建设公寓楼,对于原房屋拆迁(或拆除)面积及按准建面积以内的,免收规费。属城市居民居住危房实施改造建新的,原危房面积规费全免。
第二十六条 在中心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以村组(户团)为组织形式自行建设农民新村的,一切规费全免,并经建房户集体讨论同意,由袁州区政府根据实际投入状况,按户均摊代收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专用于农民新村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凡受理居民在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建房申请,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报建程序和有效条件严格把关,不得越权受理、过路搭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情,否则除取消报建人报建资格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坚决控制中心城规划区居民违章建房,对凡违反本细则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应依据《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对违法建房户进行严肃查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建[2005]7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附件: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批准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所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个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项目审核汇总后附审核意见,于每年的四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的年度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

第九条 县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其中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不得低于省下达的计划、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经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

第十条 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及时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提取项目资金。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定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

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合同的标的,含项目的范围、质量和要求;工期;完成标的所须支付的货币总额,支付条件和方式;签约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对签约双方所规定的保证性条款,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建设工期、土地权属情况、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应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不得申请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8%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施工设计、土地清查、土地测绘、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发生的费用。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项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设备购置费,是指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项目配套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竣工测量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的比例内按实列支。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关凭据,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实施需要。项目竣工验收前应与留15%左右的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后,仍应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每个项目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县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自验,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亦可委托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验收。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项目规划设计任务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耕作的要求,沟、渠、路、涵是否配套;工程建设质量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要求;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完整准确;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土地权属调整是否科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档案资料是否装订成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新增耕地面积认定是否准确;项目实施后的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的资格,追回项目投资。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经常性的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

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