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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与“黑锅”无关/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40:32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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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与“黑锅”无关

刘建昆


  继国务院法制办“无执照有执照分工论”之后,所谓的“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终于抛出了“黑锅论”。如果说国务院法制办仅仅是因为无知的信口雌黄,“黑锅论”则完全可以认为是城管部门不满情绪的发泄。
  1996年起,以《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国务院开始批准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给城管部门执法。这一做法,无视两个部门具体行政职责性质和内容范围的差异,无视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及其监督检查之间有机结合,无视两个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程序、强制措施的不同,强行把一个部门的职权指定给另一个部门,直接造成十余年来城市管理理论上毫无建树,立法上步履维艰,实践中千夫所指。
  《个体工商户条例》立法再次触及了工商和城管的分工问题。归根到底,这是一个行政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当然要在行政法理论和行政法律框架内解释和说明。在我看来,这一问题本质上完全是一个制度设计课题,从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许可法角度,可以归结为“城市公物利用许可”与“工商登记许可”两个许可之间关系。具体地说,是城市公物设施作为临时经营场所,究竟是否应该前置的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许可;工商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的经营场所是否占用公共设施,是否取得前置许可加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否影响工商登记许可的发给。当然,后续还要涉及对于违反其中一个或者两个许可法规的,在行政处罚制度上如何设计的问题。
  无论如何,对摊贩的管制不可能是身份管制,而只应该是行为管制。城市管理部门对利用城市公物的管制,与工商机关对工商登记许可证的管制,在行政相对人方面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城市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应该分工,也应该合作,但是分工合作的前提必须是城市公物制度和城市管理领域公物警察权制度的独立和完善。惟其如此,在可能在现代行政法理论中找到一个科学的定位,才可能在立法上找合理的支撑,才可能在实践中不至于进退维谷。
  当然,我们十分赞成给个体工商户“松绑”,但是这种“松绑”同样必须建立在科学完整的行政公物制度,尤其是独立的公物警察权理论及其立法框架上。去此之路,不由二途;舍此之外,别无他法。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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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请示和答复问题,指示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正确运用这种工具,对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公文应力求精减,注意实效。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作风。反对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凡事依赖公文,依赖行政命令办事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作风。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简化手续,减少层次,提高处理公文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定期进行保密检查,保证不失密、不泄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常用的公文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命令、令、指衣照法律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地方性法规,规定重大的强制性行政、经济措施,任免、嘉奖、惩戒有关人员,用“命令”、“令”。
发布经济科研等方面的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的重要任务,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三、批复:回答下级机关的请示,用“批复”。
四、通知:印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纪要,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达领导指示和要求下级机关执行或知道的事项,用“通知”。
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需告对方协同办理或知道的事项,也可以用“通知”。
五、通报:推广经验,表扬好人好事,制止违法乱纪行为,批评缺点错误,需要有关单位或人员周知的,用“通报”。
六、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或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回报处理结果,用“报告”。
七、请示:请求上级机关在工作上给予指示,或要求审核、批准某一事项,用“请示”。
八、布告、公告、通告:对人民群众公布应当知道或应当遵守的事项,用“布告”;向省内外公布重大事项,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对人民群众或机关团体公布应当知道或者应当遵守的事项,用“通告”。
九、决定、决议: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为做好安排,用“决定”;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十、函: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答复询问、请求,用“函”;商洽、询问和答复某些事务性问题,可使用“便函”。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所询问的时候,也可以用“函”。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除综合报告外,应当一文一事。“报告”和“请示”应分开使用,不要在报告中夹带请示。
第七条 公文一般应有标题,公文标题应简明扼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通常由发文机关、公文的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的通知”、“四川省++厅关于++++++的请示”。
内容简短的公文,也可以不列标题。
第八条 公文应当恰当确定主、抄送机关。主送机关指按照文件的要求,需要对方办理或遵照执行的机关;抄送机关只限于同文件内容有关,需要对方协作的机关。除了几个机关联合发布的公文和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发布的命令、指示、通知等,可以主送两个以上的机关外,在一般情
况下,一件公文只应主送一个主办机关,特别是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只主送一个机关。
第九条 发文应由发文机关的办公厅(室)统一编号。
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只编主办机关的发文号。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加盖发文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 公文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根据机密程度,在文件标题左上角分别注明“绝密”、“机密”、“秘密”字样。公文内容在时间上要求紧急的,应根据紧急程度,在文件标题左上角分别注明“急”、“特急”字样。确定机密等级和紧急程度应实事求是。不要任意扩大密件和
急件的范围。
第十二条 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下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的日期。
第十三条 公文有附件的,应作为公文的组成部分,在本文末尾、发文年月日前面,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第十四条 公文书写一律从左自右横写、横排,公文内引用的数字,除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的以外,一律用汉字书写。
表明公文条款所用的数字,条与条、款与款的序数用字,前后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 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分“文件”和“函件”两种。
发布带方针、政策性的通知、决定,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的经验、报告,以及向国务院请示报告,一般用“文件”;商洽、询问或答复请示事项用“函件”。

第四章 行文关系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一般只对省府各工作部门,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行文;县以下机关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传达贯彻。
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普遍或个别向县以下机关、单位行文。省人民政府下发的通行公文,一般在文件上注明“此件印发至县以上厂矿企事业单位”、“此件印发到农村人民公社”,或采取登报不另行文的方式下达,或登报以后只印发少量文件供各地存档。
第十七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的请示事项,属于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方针、政策问题,或按照法律、法令规定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问题,直接向省人民下放行文;属于具体业务问题和例行报批文件,直接送各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各业务主管部门处理不了的
,应当提出意见,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一般应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必要时,由市、地、州提出意见转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省府各工作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一般应征求主管口的意见。涉及其它部门工作的问题还应征求该部门的意见,联名或附上该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省府审批。
无相关部门意见的请示报告,必要时得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省府各工作部门对即定方针、政策、计划和在自行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可以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业务部门相互行文;也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各地请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问题。
省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能处、室一般不对外行文。
第二十条 平行和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为了联系、商洽工作,可以互相行文。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传达省府的指示、决定和处理日常事务,可以向省府各工作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办公厅(室)行文。各地区、各部门的办公厅(室)就类似问题也可向省府办公厅行文。
第二十二条 公文处理一般应坚持不越级行文的原则,但下列文件可以越级:1.对直接上级的检举控诉材料;2.因时间特别紧急,不允许逐级转递的材料;3.对直接上级的指示有意见,经反映无效,需要越级陈述意见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一般不应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布置工作的文件,重要的应抄送上级机关,但不能以抄送代替请示。
第二十四条 各机关、单位报送文件,应送收文件机关的办公厅(室),除领导指定直送的文件以外,一般不要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件一般以省人民政府的各义下达贯彻执行。国务院部门的文件,一般以部门的名义下达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翻印转发省人民政府的文件,除绝密件外,县(市)由所在地区行政公署或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地、州由市长、专员、州长批准;省府各工作部门由省级各主管口领导同志批准。翻印时请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时间和份数。

第五章 办 文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文,应由办公厅(室)统一登记。凡是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根据文件的内容和性质,送请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涉及几个部门需要协商办理的公文,交办时应指定主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省府各工作部门对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文件和各市、地、州直送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应积极主动办理。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可以用部门的名义直接答复,必须由省府决定的问题,应代拟稿,送省府审批下达。
第二十九条 起草公文文稿,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注意政策的连续性防止自相予盾,相互抵触。文字应力求简练、通顺,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引用上级机关的文件,应写出被引用文件的标题。重要文稿的起草领导干部应亲自动手。
第三十条 各部门代省府起草的文稿,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稿部门应动征求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严格执行文稿会签制度,会签中如经反复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将协商经过和各方面的意见,如实向上级机关反映。
未经会签的文稿,必要时退回主稿部门重新办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并认真执行公文催办制度,定期检查公文的办理情况。凡十天以上不能办理结案的公文,应当向来文单位或交办机关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协助领导认真做好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审核把关的重点是:
1.是否需要行文;
2.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
3.文稿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
5.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文书处理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发文,必须由各该单位的领导同志签发。但下列问题可以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1.机关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2.机关领导同志明确指示同意办的事项;3.机关日常事务和例行公务方面的事项。
签发文件,意见应明确、肯定,并签署姓名;要使用毛笔或钢笔,不要使用铅笔、红笔或圆珠笔,并要求签在公文装订线右侧。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书写、印刷必须清楚,校对准确,不错漏页码。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发文,由办公厅(室)统一登记,封发前应进行检查,防止错漏。投递应迅速、准确、并应根据公文的机密程度,在登记、传送方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按国家档案部门的规定,由文书处理工作部门立卷,对反映本机关主要工作活动的文件,教应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修改,过去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1981年8月20日

赣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 》 的 通 知

   赣市府办发[2003]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金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49号)精神,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提出的《赣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


             赣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九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年4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流行,落实完成规划任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我市积极开展了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结核病防治政策,巩固和发展了结核病防治机构,充实了专业人员,加强了结防专业机构的基础建设和设备投入,有效地实施了结核病防治措施,使结核病总病人数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结核病死亡率由1990年39.4/10万下降到2000年的24.9/10万。从1996年起,我市先后有6个县(市)成功地实施了“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结核病控制项目”、“江西省结核病控制项目”。开展上述三个层次的项目县后,其人口覆盖面达41.7%,大大提高了该项目县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能力与治疗水平。
  但是,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很严峻,从2000年全国第四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市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4.4万人左右,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1.4万人。患病人数占全省第一位。结核病已成为我市贫困地区和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同时,流动人口的增多,治疗不规则、不彻底,耐药病人的产生以及艾滋病毒与结核菌的双重感染等因素,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难度。未来十年,如不能在我市全面开展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预计全市将新增结核病人15—20万人,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沉重的负担,严重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控制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结核病人,到2005年,全市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9000人,到2010年达到1.6—2.1万人。各县(市、区)2002—2010年治管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数不少于附表中基本任务数。
  (三)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工作。到2005年,全市以县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2010年达到95%以上。具体工作指标:
  1、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转诊率达90%,到2010年达到95%。
  2、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3、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4、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5、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6、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四)加强县级结防专业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防治能力。现有的独立结防机构应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承担结防工作的疾病控制机构要承担当地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由专业人员治疗、管理结核病人,并创造条件开设结防门诊。
  三、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控制结核病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同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规划》和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同时根据结核病防治有关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执法监督,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合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市财政安排的卫生专项经费中划拨一定数量结核病防治经费,用于市级结防机构开展全市结防工作。各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当地结核病控制规划目标任务,将所需年度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切实把结核病防治经费落到实处。同时,各县(市、区)要合理使用赠款、贷款,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三)通过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实施,实现《规划》目标。《规划》已下达各县(市、区)每年需治管多少病人的硬性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完成规划任务,最终达到控制结核病疫情的目的。为支持各县(市、区)完成任务,我市争取了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和日本援助结核病控制项目,有项目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按照项目的规范要求实施,保证落实项目配套经费,没有项目的县(市、区)政府要保证提供必要的经费,以确保完成《规划》任务。
  (四)真正落实结核病归口管理。归口管理是科学化、法制化控制结核病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病人治疗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措施。卫生部颁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个体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及可疑结核病人要及时报告并转诊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要切实做好对被转诊者追踪、确诊、登记及督导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单位及奖罚规则,并认真抓好落实。
  (五)全市要建立健全各级结防机构,提高防治能力。形成功能齐全的结核病防治网络,是保证《规划》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得以落实的基础。各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防机构建设,从人力、财力和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尤其是目前结防工作落后,现状难以承担当地结防工作任务的地方,要在2003年内配齐人员及设备,规范化地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县(市、区)的结防任务。
县以下结防网建设要与农村基层卫生保健组织相结合,切实做到每个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均有人承担。
  (六)强化督导检查,抓好《规划》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协同人大、政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按照《规划》要求,每年组织计委、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县(市、区)《规划》执行情况,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2005年和2010年分别组织中期和终期检查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或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经常性的督导检查,督导内容包括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药品供应、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归口管理等各项结核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督导应制度化、规范化,层层督导、层层抓落实。对《规划》或项目目标的实施工作进度、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评价,并及时提出改进指导意见,促进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正确实施,提高病人发现和冶愈水平,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附:赣州市2002—2010年发现、治管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基本任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