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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误治与医疗损害责任探究/余成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41:19  浏览:9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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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误治与医疗损害责任探究
浙江宣盛律师事务所(324000)余成善
柯城区太真路1号四楼

关键词:误诊误治 误诊不等于过错 临床思维正确 医闹 医疗损害责任
内容提要:误诊误治是在临床实践中客观存在,是医务人员不可避免的一个认识阶段,也是医学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在误诊误治中确有存在医疗过错,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中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误诊误治中,属于医疗意外,不存在医疗过错,换言之,误诊不等于过错时,患方应通过医学科普知识去了解误诊误治,可千万别发生“医闹”。另外,笔者对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讨论了医疗机构如何防范“医闹“的措施。

误诊误治在临床实践是客观存在的,近年来在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是因为有些患者及其家属对误诊误治的不理解,对医疗行为的局限性和高度风险性的不理解,把临床医学中发生的医疗意外(难以预料、难以防范)、心脏病猝死或急死(有的可以预料,难以防范)、难治性疾病的未愈一概归罪于医生的“误诊”。为此,笔者认为,尽管我国医学教育中还没有误诊医学的教材,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了解误诊误治方面的知识及其发生的客观规律,并加以宣传,普及医学科普知识,使患者及其家属也知道,医生是人不是神,误诊误治与患者的就诊时间,病史客观、真实的采集,当地的医疗设备条件,医师的执业水平(思维方式)等因素相关。这样可以减少医患之间的冲突,缓和误诊原因而产生的矛盾。
鉴于“误诊误治”的概念,至今也没有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界定,各医疗专家的观点也不尽一致,故笔者收集有关代表性的版本,并结合《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予以探究,以示抛砖引玉。
下面介绍有关版本中的观点:
一、医疗纠纷 百问百答(注1)
何谓误诊误治?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按理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或治疗错误。但是必须十分明确,并不是诊断错误或治疗错误都可称误诊误治。现代医学科学的高度发展,对人体的认识和对疾病的认识十分有限,还无法对它们作出正确诊断。
判断误诊误治从以下二方面考虑:(一)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有无不负责任的行为,如不认真问病史,不详细体格检查,不认真分析病情,不完成应该检查的项目,自信不听取他人意见,鲁莽行事不向上级医师请示汇报,不顾病情疑难危重不及时会诊、转诊而酿成误诊误治;(二)医生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低下,与技术职务完全不相称,对可以认识的疾病未能认识,对可以治疗的病人造成误治,使病人疾病不愈,甚至加重。
在误诊误治中,最为关键的是不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对病人不认真仔细的体格检查。
二、医疗事故认定与医疗纠纷处理(注2)
所谓误诊,指错误诊断。严格说来,误诊不等于过错。该论文论述造成误诊的原因很复杂,大致分为二类。一类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着过错(过失)造成;另一类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非过失因素造成,如病症自身发展规律特殊,在某些阶段症状反应不明显,个体差异的不同等。结论是只要出现误诊就一概归咎于医务人员。
该文还根据专门研究误诊专家的观点,在此一并予以介绍,共分为五类。
(一)诊断错误。其中把漏诊归属于误诊,又细分为:
1、完全漏诊,如有病诊断无病;甲病诊断为乙,甲属漏诊。
2、完全误诊,如无病诊断有病;甲病诊断为乙,乙属误诊。
(二)延误诊断。指各种原因导致诊断时间延长。各种原因中指病史的采集、叙述不全,症状、体征不典型,技术设备条件限制,医师的思维方式和经验、知识能力的局限、未及时会诊等。其中失去有效的治疗时机,也属延误诊断,且以病情的好转或痊愈作为标准。
(三)漏误诊断。指的是各种原因引起的诊断不完全,患者同时患有几种疾病,只对其中一种疾病作出了诊断。
漏误诊断可分为三种:
1、诊断出次要疾病,遗漏主要疾病诊断。
2、对住院中出现的新疾病,并发症遗漏。
3、在治疗中对使用药物毒副作用,设有高度重视,致后遗症遗漏,如药物中毒性肝炎。
(四)病因判断错误。病变部位、性质诊断正确,疾病原因错误。如肺部炎症的诊断基本明确,将肺结核、真菌炎症当肺炎治疗,治疗无效,延误治疗。
(五)疾病性质判断错误。对疾病的部位,病因作了正确诊断,但病理变化作了错误判断。如急性胰腺炎可分水肿型、出血坏死型,治疗方法完全不同。
三、误诊学——一个独立学科(注3)
误诊是医学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具有可知可防的相对性。
误诊的原因,从认识论上看,单纯思维、定向思维、惯性思维等思维缺陷所导致。
误诊的因素,有循征不全,证据检索不力,思维方法错误及盲目运用不可靠的证据。
美国在保障医疗安全中有一些作法,如伤害控制和预防医疗事故是平行的,医疗错误可以设计一个系统来预防,使执行人员难于做错事而易于正确操作,从而避免医疗事故。临床问诊、体格检查、辅助检查是医生的基本功。除方法正确外,医学理论知识还必须正确,才能得到可靠的诊断结论,不能先入为主。
该文作者还阐明建立诊疗全程误诊标准的判断概念:以误诊时间、判断尺度、误诊环节、误诊原因、误诊后果、评价六要素作为误诊书面判断格式等。
作者认为,误诊学已发展成为医学领域中一个独立学科并取得丰硕成果,……逐步建立起误诊学研究队伍,使误诊学研究持久开展下去。
四、笔者在百度百科中发现有一位医学专家对误诊误治的解释,比较客观,符合临床实践,在此予以介绍。
误诊误治在临床工作中是客观存在的,不仅罕见病、疑难病易误诊,就是常见病、多发病也会被误诊,不仅经验少的低年资医生有误诊,就是经验丰富的高年资医生也难免会发生误诊;不仅设备简陋、技术薄弱的基层医院有误诊,就是技术力量雄厚的大医院也难以杜绝误诊;不仅医德医风恶劣的医生易误诊,就是风范高尚的医生也不能保证不误诊。因误诊原因众多,既有医德医风的问题,也有医院管理、设备条件、业务水平、专业特点和疾病本身的因素。
有人指出发生误诊诸多因素中,思维方法的偏差在整个误诊病例中占50—60%,如果医生的临床思维正确的话,误诊就可以从30%减至18%左右,那将减少多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患者的损失。
综上所述,笔者有关误诊误治小结以下几点:
其一,误诊误治在临床实践中客观存在,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个认识阶段,也是医学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
其二,在误诊误治中,医疗机构确有存在医疗过错,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有关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在误诊误治中,属于医疗意外情况,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换言之,误诊不等于过错。
其四,误诊误治中原因复杂,及其防范措施是误诊学中研究的对象。
其五,误诊学已发展成为医学领域中的一个独立学科,可以评价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已上升为医疗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下面笔者就在误诊误治中,医疗民事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予以分析。
1、损害事实。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即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3月(总第83期)“当前民事审判的几个主要问题”一文中,关于医患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时指出:“至于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提供挂号单、入院许可证即可),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
2、违法行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应适用该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第54条至第64条的规定,而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具体实施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依据,看其医疗行为是否符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各科分册》中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3、主观过错及其因果关系。在本文误诊误治的小结中其二、其三部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其因果关系是医疗纠纷处理中最为关键和核心问题,患方通常对误诊误治知识比较缺乏或不具备,在此时,需要有专门研究“医疗损害责任”的专家予以鉴定后,才能做出客观科学的结论。
误诊学在临床医学中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评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这与《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中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相一致。故笔者认为,患者及其家属亦应当通过医学科普知识去了解误诊误治,一旦期望值很高又出现不可预测风险而致亲属病亡时,至少不会出现“医闹”现象,而会理性的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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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号)

令2011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外派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负责,做好外派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二章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条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四)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六)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七)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八)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九)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从事海员外派。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并将审核意见和核验情况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报送材料后,根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核验情况以及机构申请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准予从事海员外派决定的,向申请机构颁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当按本规定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方可从事海员外派。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机构在中国境内招收外派海员,应当委托海员外派机构进行。
  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在境内开展海员外派业务。
  第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实施年审制度。
  年审主要审查海员外派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及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情况。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的2月份至4月份负责组织实施所属辖区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年审工作。
  第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1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申请文书;
  (二)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通过年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予以签注。
  第十七条 海员外派机构年审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如期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注明情况,予以通过年审;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年审中被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海员外派机构在改正期内不得继续选派船员及对外签订新的船舶配员协议,但仍应当承担对已派出外派海员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60日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六条(二)至(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到核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一)海员外派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 海员外派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备用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第二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保证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各项海员外派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海员外派服务,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下列单位之一签订有劳动合同:
  (一)本机构;
  (二)境外船东;
  (三)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
  外派海员与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在外派该海员时,应当事先经过外派海员用人单位同意。
  外派海员与境外船东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负责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现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或者存在侵害外派海员利益条款的,应当要求境外船东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并确保境外船东资信和运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方可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 海员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要求,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员外派机构及境外船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外派船员的数量、素质要求,派出频率,培训责任,外派机构对船员违规行为的责任分担等;
  (二)外派海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协议期限和外派海员上下船安排;
  (四)工资福利待遇及其支付方式;
  (五)正常工作时间、加班、额外劳动和休息休假;
  (六)船舶适航状况及船舶航行区域;
  (七)境外船东为外派海员购买的人身意外、疾病保险和处理标准;
  (八)社会保险的缴纳;
  (九)外派海员跟踪管理;
  (十)突发事件处理;
  (十一)外派海员遣返;
  (十二)外派海员伤病亡处理;
  (十三)外派海员免责条款;
  (十四)特殊情况及争议的处理;
  (十五)违约责任。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外派海员利益有关的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
  第二十八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根据派往船舶的船旗国和公司情况对外派海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和注意事项等任职前培训,并根据海员外派实际需要对外派海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训练。
  第二十九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与其签订上船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
  (二)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
  (三)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海员外派机构对其的安置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与境外船东、外派海员的沟通机制,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及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为外派海员履行船舶配员服务合同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而向外派海员收取费用。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克扣外派海员的劳动报酬。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抵押金或担保金等。
  第三十二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所服务的每名外派海员建立信息档案,主要包括:
  (一)外派海员船上任职资历(包括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上船工作起始时间等情况);
  (二)外派海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
  (三)外派海员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健康情况;
  (四)外派海员劳动合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上船协议等。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数据,并将自有外派海员名册、非自有外派海员名册及上述档案信息按要求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把海员外派到下列公司或者船舶:
  (一)被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列入黑名单的船舶;
  (二)非经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或者国际保赔协会成员保险的船舶;
  (三)未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的公司或者船舶。
  第三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被暂停、吊销、撤销的,应当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合同及协议。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理制度的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与境外船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当境外船东未能及时全面履行突发事件责任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外派海员利益受损。
  第三十七条 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突发事件责任时,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第三十八条 海员外派备用金动用后,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30日内补齐备用金。
  第三十九条 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理按对外劳务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内海员外派机构的管理档案,加强对海员外派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海员外派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海员外派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海员外派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扰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海员外派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海员外派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海员外派机构名单及机构概况,以及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维护外派海员合法权益、诚实守信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非法证件的,收缴非法证件:
  (一)未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
  (三)超出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四)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被依法暂停期间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五)伪造或者变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第四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在提供外派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外派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罚:
  (一)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的;
  (二)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的;
  (三)伪造或者提供虚假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信息的;
  (四)与外派海员签订的上船协议内容与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内容不符并损害外派海员利益的;
  (五)倒卖、出租、出借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
  (六)有其他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外派海员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处罚;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外派海员未与海员外派机构、境外船东、我国的航运公司或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提供海员外派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员外派,指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活动。
  (二)境外船东,指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三)自有外派海员,指仅与本海员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
  (四)突发事件,指外派海员所在船舶或其本人突然发生意外情况,造成或者可能对外派海员造成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四十九条 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有对外劳务合作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努力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预定目标

教育部


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努力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预定目标

――陈至立在第三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2001-12-06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同志们:

  在新世纪的第一年,在全国人民认真落实“十五”计划、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国务院办公厅在西安召开第三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进一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总结交流各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参观学习陕西省和西安市的成功做法,研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部署、推动明年全国的改革工作。明天会议将组织与会代表分组进行现场参观。后天,李岚清副总理将就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问题专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进行座谈,并作重要讲话。我们要深入、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岚清同志讲话精神。 

  陕西作为位于西部的一个省,两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西安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克服困难,狠抓落实,不仅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面创造了宝贵的经验,而且还为这次会议作了精心、周到的安排,我谨代表教育部和与会代表向陕西省和西安市表示衷心感谢。

  下面我就进一步抓紧抓好明年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两年来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积累了经验,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

  1999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标志着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入了一个大力推进的新阶段。去年12月召开的武汉会议,在总结了上海会议之后全国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对今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两年来,各地参照上海、湖北的经验,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推动本地区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使改革工作呈现出一派喜人的景象。主要体现在: 

  1.学生公寓和食堂等后勤设施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

  武汉会议以后,各地以多种形式,普遍加快了后勤设施建设进度。预计今年全国新建学生公寓可达1200万平方米,改造220万平方米。去年和今年两年累计可完成新建学生公寓1900多万平方米,改造450万平方米;今年全国可新建学生食堂160万平方米,改造40万平方米,去年和今年累计完成新建学生食堂260多万平方米,改造81万平方米,约可解决200多万学生的食宿问题,大大改善了学校的后勤保障条件。

  2.各地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改革的领导统筹

  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上海、湖北的经验,切实加强了省级政府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领导、统筹力度,加大了省和省会城市两级政府对改革的推动力度。陕西省坚持“政府统筹规划,社会支持参与,市场带动推进,企业机制运作”的作法,在西安市的积极参与配合之下,后来居上,改革工作进展迅速。上海市继续大胆实践,开拓创新,在保证新组建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稳健、持久经营和发展方面创造了新的经验。湖北省、武汉市的改革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四川省层层落实改革目标责任,把各项工作分解到人。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改革进展情况按月进行督办。黑龙江省政府在武汉会议之后连续召开会议,认真研究落实推动改革的各项措施,牢牢把握改革方向,推动改革健康发展。重庆市委、市政府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科教兴渝战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理清大学生公寓建设的思路并积极组织实施。湖南省主要领导今年以来连续八次主持召开会议,专门研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使改革出现了新局面。辽宁省委、省政府及时制订优惠政策,确定相关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对学生公寓建设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服务,大大加快了学生公寓建设的步伐。山东、河南、浙江、天津、北京等省、直辖市政府,也都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政府领导统筹、各方齐心协力,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3.在探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面,取得了不少新鲜经验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高校都实现了后勤服务系统与学校的规范分离。在此基础上,各地各高校在坚持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方向的前提下,围绕如何运用社会化的机制和产业化的形式、建立新型后勤保障体制这个重要课题,大胆实践,开拓创新,因校因地制宜,积极进行探索。在后勤服务实体的组建、运营,学生公寓和食堂的建设与管理、高校后勤物资的配送和采购、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资金筹措等方面进一步积累了经验,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4.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运行机制不断规范

  在一年的改革过程中,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重视并认真研究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的运行和管理问题。及时纠正各种不健康倾向,注意明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责任与义务,正确处理后勤服务实体与学校的责、权、利关系,努力保证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稳健经营;高度重视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学生的利益,在制度与机制方面不断有所创造和创新。华中科技大学选择优秀干部出任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总经理,抽调6名博士、13名硕士进入实体领导班子,并在学校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保证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顺利运行。目前,从全国来看,尽管这些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但对于保证后勤社会化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5.社会各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认同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深刻变化

  经过两年的改革实践,各级领导普遍深化了对高校后勤社会化重要性和急迫性的认识;各高等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对改革带来的成果和显著效益,经过目睹身受,认同度空前统一,改革的信心大大加强;有关企业投入改革的积极性也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一致认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场成功的改革。同时,一批专家、学者也已经开始从理论上对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践进行研究和总结。改革的大环境变得更为有利。 

  事实证明,两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国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已经实现了突破性进展,取得了伟大的成就。改革的成果,不仅直接有力地支撑了最近三年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有力地推动着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模式与办学观念的深刻转变,对我国高等教育在新世纪更好更快地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也对正确引导社会消费与投入,拉动内需,带动各地经济的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改革实现突破性进展、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和高校的改革进展还不够理想,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少新问题、新矛盾,急需抓紧研究、解决。与改革的总体要求相比,尚有许多艰巨、繁重的工作要做。一些地方的改革工作,还停留在一般号召上,认识、政策、措施均不十分到位。明年要基本实现改革的各项预期目标,时间极为紧迫,各地、各高校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戒骄戒躁,继续加倍努力。 

  二、认真总结经验,把握正确方向,努力处理好改革过程中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保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顺利健康进行

  几年来,李岚清同志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文件,对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步骤重点、办法要求以及相应的优惠政策等都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可以说,改革的大政方针均已经明确,也有了不少实践经验和有益的探索,现在的关键在于进一步深入推进,狠抓落实。只要我们各方面的工作真正跟上了,真正到位了,改革就能顺利进行并如期完成任务。下面,我想结合这两年改革进展的实际情况,就几个主要问题讲点意见。 

  1.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

  要坚持并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就要认真贯彻改革为高校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这是进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制订的每项政策和措施,改革采取的每一步骤和方法,都必须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各地、各高校在改革的具体操作方面,可以有多种做法,但坚持姓“教”的原则决不能动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轨道。 

  要正确理解社会化改革的内涵。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的,是要依据高校后勤的产业属性,转变观念,大胆创新,摆脱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探索出一条更好进行高校后勤保障的新路子。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高校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改革中特别要注意处理好社会化涉及到的管理体制、资产制度、用工制度、经营机制及各种社会资本投入参与的方法与程度等问题。这些问题十分复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既要独立运行,也须充分重视高校后勤服务的特殊性,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的社会企业,简单地把为高校后勤服务的责任不加区别地全部推向社会,政府和学校也不能甩手不管。必须坚持“由政府统筹主导、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参加、社会参与、市场引导”的做法,各级政府还要继续为改革制订支持和优惠的政策。 

  要认真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并遵循教育规律。实现高校后勤管理方式与运行机制改革,是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这是我们这场改革要追求的最大社会效益。这项改革要有利于提高高校后勤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益,有利于保证高校的发展和稳定。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也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在高等学校后勤领域的体现。为此,必须从机制创新入手,建立新型的高校后勤保障系统,从而逐步理顺国家、高校、师生个人在经费方面的合理负担。在改革过程中,要把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结合点,兼顾各方。既不能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社会效益,也不能只讲社会效益而忽略可持续发展。既要看到长远,也要顾及到眼前。总之,经济效益应当服从社会效益。江泽民同志指出教育事业是崇高的公益事业。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为高校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方向,坚持微利保本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要积极探索能为高校提供可靠、稳定后勤保障与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尚没有既定的范例可循。我们要按照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精神,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继续努力探索,大胆创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地和各高校具体情况的差异性,决定了实现社会化的方式应因地因校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组建跨学校的区域性后勤服务实体;也可以采取由具有一定实力、办得又较好的高校后勤实体为龙头,以托管、联合、联营等多种形式,承担其它高校的后勤服务;在学校少的地方,在坚持后勤系统与学校规范剥离的前提下,还可以剥离出来的后勤实体为主体实现社会化改革。学生公寓、食堂的建设与经营,在坚持社会化原则的同时,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改革措施更加贴近实际,保证改革的成功。 

  2.加强领导,深化改革,确保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稳定、健康、持续经营

  近几年来,各地在实现高校原后勤系统与学校规范剥离基础上新组建的一批后勤服务实体,是我们建设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高校后勤服务实体能否稳定、健康、持续经营,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因此,必须下大力气认真抓好新型后勤服务实体的建设工作。首先,要抓紧实现这些后勤服务实体管理机制的转变。一定要着力选配精干、高效、能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愿意为教育服务的领导班子。在实体内部,要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人员,不断提高人员的素质、管理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努力转变工作态度与作风。用人制度要严格执行现代企业的标准和要求,并建立相互竞争、赏罚分明的激励机制。一句话,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一定要比旧的服务系统管得更好、运转得更好。否则,就是失败。同时,要努力实现其运营机制的创新。坚决按照企业化、产业化的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优化各种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并始终把稳健经营、持续发展摆到首要位置,建立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制度,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还要特别强调,一些地方在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把学校一些后勤服务项目,直接委托给社会上的一些企业承担,这是允许的,也符合改革的要求。但对企业的选择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其能持续健康经营。否则,势必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关心、支持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的工作。首先要把国家和各地政府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制订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这次会议之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生公寓、食堂建设与经营方面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各地和各高等学校对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日常运行方面发生的困难与矛盾,要及时帮助解决。对这些后勤服务实体,在资源配置以及经费投入等方面,要继续给予各种必要的支持,为它们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后勤社会化改革最终必将减轻政府和学校的负担,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各方面的有力扶持与帮助。绝不能以后勤社会化改革为由,一下子停掉所有必要的物力、财力与政策支持。否则,会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 

  要不断加强并改进对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管理与监督。在后勤系统与高校规范剥离后,学校虽然与后勤系统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但学校作为甲方,仍具有管理、监督的权力和义务。因此,对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经营方面出现的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协商有关部门解决。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系统,监督并保证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健康运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加强对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领导、管理,加强对其日常运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监督,当做一件经常性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争取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符合高等教育特点与需要的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 

  3.处理好价格、质量与负担的关系,坚决反对靠涨价推动改革的错误倾向

  高等教育虽属非义务教育,但从本质上讲,则是崇高的公益事业,是非赢利机构。让更多的人接受高等教育,是我们一直孜孜追求的目标,也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体现。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广大人民群众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不允许我们把包括学生后勤服务在内的各种收费项目的标准定得过高。何况,现在高校学生和家长的上学负担已经相当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逐步理顺并尽力避免师生和学校负担过重。靠涨价推动改革是十分错误的,对改革会形成阻力和矛盾。为此,必须严肃对待并认真处理好质量、价格与负担问题。关于高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已联合发出通知,规定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为每学年每生3500元左右,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学年每生800元至1200元。今年年初,两部一委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后,决定维持去年标准不变并发出了相应通知。看来上述标准还得稳定一段时间。各高校可依据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学生后勤服务项目的限价或指导价。从长远看,要稳住价格,应从四个方面同时采取措施。首先,新组建的各种后勤服务实体,必须切实端正经营思想,要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争取以最优惠价格为广大师生提供最佳服务。同时,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千方百计降低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学生公寓的建设要以“坚固、方便、耐用、实用”为原则,反对盲目攀比、竞相提高建设标准的现象。对学生食堂的建设与维修也应贯彻上述原则。之所以这样要求,就是为了避免把不合理的负担转嫁到学生身上。上述原则,李岚清同志已作出多次明确指示,教育部等部委下发的文电中,也一再强调。但一些地方和高校并没有完全这样做。希望今后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再者,任何改革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迄今为止,应该说,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付出的代价是小的,这也是改革受到社会各界广泛支持、欢迎的主要原因。因此,今后为避免学生负担过重,各级政府和各高等学校、各有关部门,还必须对这场改革给予一定的必要投入。例如,当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的供水、供电、供气、地下管道等后勤设施普遍老化、陈旧,必须抓紧进行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不能推由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承担。再如,对新建学生公寓与食堂的所需资金,虽然可以主要通过社会化方式进行筹集,但各级政府、各高等学校,还应给予包括贴息在内的必要的经费支持。高校原来用于后勤方面的投入,不能急于撤回,要继续支持一段时间。另外,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以降低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设施建设的成本,使新组建的高校后勤服务实体能坚持微利保本运行,保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健康进行。

  4.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

  近年来,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绝大多数高校食堂、餐厅均采用了新的管理、运营机制。总的来看,就餐价格基本稳定,饭菜质量有所保证,服务态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受到了广大师生的好评。但是,少数地方和高校在管理、监督与经营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诱发了一些事端,潜伏着发生事故的隐患。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当前,在高校食堂、餐厅改革方面,要特别注意纠正几种错误倾向:一是随意引进社会企业和个体经营人员承包食堂、餐厅,以包代管,一包了之。二是有些高校食堂、餐厅定价偏高,存在着靠涨价推动改革的倾向。三是一些地方和高校,急于甩“包袱”,不加区别地一下子就完全断掉对学生食堂、餐厅各种必要的支持,甚至还要求改革后的学生食堂、餐厅立即向学校做出不切实际的经济回报。上述做法都不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改革、改进高校食堂、餐厅的管理,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且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关系到高校乃至社会的稳定。各地、各高等学校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本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统一规划,抓紧抓好,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纠正。各高等学校要妥善处理好深化食堂、餐厅改革与加强管理的关系,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学校食堂、餐厅从学校剥离后,学校作为甲方,对食堂、餐厅既有监督的责任,也有监督的权力,必须认真把好食堂、餐厅经营单位、人员的资质关和相关的合同关,严禁一切腐败行为。对违约违法经营的食堂、餐厅,诱发事端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要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坚决进行处理。学校的职能部门和相应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做好日常检查、评估工作,坚决防止并杜绝一切可能诱发事故的苗头和隐患。高校学生食堂、餐厅的经营者,要不断端正经营思想,认真处理好价格与质量的关系。要完善各种相关制度。对食堂、餐厅的经营,要建立并执行准入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经营;对高校食堂、餐厅的承包、经营,要实行公开招标;对高校饮食物资要执行招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对高校食堂、餐厅的卫生和食品质量管理,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希望各地教育、卫生、质检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各司其职,同心协力,共同搞好高校食堂、餐厅的管理与监督。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在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不断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两年多来,各高等学校对原有的校内学生公寓均采用了新的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各地、各高校在当地政府的统筹领导下,运用社会化的办法,在学校的周边及其它地区,成片建成了相当数量的学生公寓。这些学生公寓的特点,一是位于校外;二是由不同学校、不同年级的学生共同使用;三是共住学生群体规模大,管理难度大;四是管理工作相对薄弱,已陆续发生了一些问题或出现了一些事故苗头。这种新情况和新特点,是我们过去从未碰到过的,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尽快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认真把这类学生公寓管好、管出水平。为此,首先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各尽其责。对学生公寓的管理要贯彻物业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分开的原则。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可以由后勤集团或其它部门管理,但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和日常行为管理,则主要由高校负责,且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下,这项工作决不能推向社会。学校党支部、团支部和学生工作的重心也要向学生公寓转移。同时,要保证人员、机构、制度落实。各高等学校要坚持过去政治辅导员进学生公寓的做法。不管是建在校内还是建在校外的学生公寓,有关高校都要按学生的人数比例,选派优秀的干部和政治辅导员与学生同住,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集体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各种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由几校共用的学生公寓,在具体安排学生入住时,同一学校的学生要尽量相对集中,住的楼幢,各校要尽量分开,并由各校分别派出得力干部进行管理。对这类学生公寓,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帮助建立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并明确机构的负责人,以便及时协调有关矛盾,处理有关问题。要制定并不断健全学生公寓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教育学生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学校、学生、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严肃、有效的契约关系,各自都要严格按契约规定办事。各高等学校都要对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起有效的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地、各高校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协助监督有关学生公寓的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建议和要求。各地、各高校在与开发单位合作建设学生公寓时,应事先订立完善的合同,明确学生公寓应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住宿收费标准,并监督开发单位严格执行。还要认真加强学生公寓的收费管理工作。各有关方面都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级政府规定的住宿费收取标准。学校和开发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住宿费价格或巧立名目乱收费。对学校新生的宿舍收费标准,必须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并严格执行。当前,要特别防止靠高收费推动学生公寓建设的错误倾向,防范并制止一切违规乱收费现象。最后,要切实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首先要保持学生公寓建设的质量,其次各类学生公寓都要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使用学生公寓的学校和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杜绝一切可能诱发事端的苗头和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学生公寓的建设还要贯彻“方便学生、方便管理”的指导思想。学生公寓的建设地点,尽量要选在离学校较近的地方。各地应学习武汉、西安的做法,尽量在几个学校的结合部,分片建设。每片学生公寓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住的学生不能过多,不能过分集中。否则,难以管理好,并易产生其它问题。

  5.认真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明年是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关键的一年,这几年改革过程中积累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可能会在今后逐步显现出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其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必须格外注意稳定问题,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办不成,更谈不上改革。明年的工作,一要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把改革继续推向深入;二要审慎操作,及时处理好各种难题。要力戒简单化,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千方百计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稳定,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抓住机遇,再接再厉,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再上新台阶

  中央刚刚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对明年的经济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2002年我国将继续实行扩大内需的经济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经济结构调整将深入进行,各项重大经济、社会改革进一步深化。全国和各地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的势头。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将进一步发展。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市场需求旺盛,金融机构、社会力量仍会积极参与后勤社会化改革。这都为明年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再上新台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争取改革的更大成绩。

  1.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按期基本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明年将进入攻坚阶段。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全局要求这项改革应力争在明年年底基本完成。我们尚有许多工作要做,还面临着很多问题与困难,任务十分艰巨,时间极为紧迫。为保证改革目标能基本如期完成,最根本的是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精神状态,科学的工作态度。一要认清形势,清醒地估计、分析改革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不断提高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重要性、急迫性的认识,把这项改革当做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推动我国新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和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当作促进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件大事来抓。二要坚定信心,奋发有为,进一步切实加强统筹领导,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在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个方面要团结一致,同心协力,克服困难,求真务实,全面推进改革,不断扩大改革成果,千方百计争取按期基本完成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各项目标。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全国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两个重点:一是要重点抓好学生公寓和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的宿舍与食堂条件一直较差。建国五十年,共建成学生公寓和食堂约3200万平方米和570万平方米。自1999年全面启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全国预计到明年年底可新建、改造学生公寓约3300万平方米和1000万平方米,新建和改造学生食堂约400万平方米和130万平方米。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必将大大改善高校学生的生活条件。但从全局看,仍然满足不了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目前,6-8名甚至更多的学生同住一间宿舍的现象,在相当多的高校还较为普遍。我国高等教育连续三年进行扩招后,到今年十月,全国仅普通高校就增加在校生370多万。根据我国今后几年高校的规模发展,到2005年,我国普通高校在校生预计将增加600万人以上。另外,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我们应当逐步实现学生公寓的“421”的标准。按这个标准计算,我国普通高校学生公寓的缺口将高达几千万平方米。倘若加上日益扩大的在校研究生,缺口则要更大。需要强调的是,在学生公寓和食堂等后勤设施建设、改造方面,各直辖市和各省会城市更需加快步伐。因为这些城市一般高校均较集中,学生数量多,对后勤设施的需求大、缺口大,建设的任务重,困难也相对较多。从某种意义上讲,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成果的大小,要看这些城市高校后勤设施问题的解决程度。改革的另一个重点,是进一步切实抓好新组建的各种后勤服务实体的稳健经营与运转工作。希望明年各地的改革,要在省级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继续抓住这两个改革重点,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努力使整个改革再上新台阶。 

  3.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努力打好明年改革的攻坚战

  政府统筹领导,各方协同、配合,是我们在过去改革实践中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明年我们要打好改革的攻坚战,更要靠这一条。希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三年改革规划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筹领导下,认真学习上海、湖北、陕西和各地、各校经验,各方密切配合,抓紧部署,扎扎实实,聚精会神,大力推进改革。教育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本地区的改革,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及时沟通情况,努力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落实各级政府制订的有关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是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校长一定要讲政治,讲大局,积极、主动地抓好改革,认真做好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打好明年的攻坚战。 

  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七一”重要讲话为指导,按照“六中全会”决议的要求,认清形势,坚定信心,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再接再厉,开拓前进,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