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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庭审的作用分析/杨亚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9:45:44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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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从审判程序本身的微观角度出发,联系诉讼程序的价值,还会发现法庭审判具有以下作用:
(一)庭审具有确保程序公正的作用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从审判角度而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正确适用审判程序法,坚持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效参与和法官中立裁断原则,并使裁判结果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及时、合理地产生的一种合理状态。
(二)庭审具有确保实体公正的作用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法院所作的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实体法公平、正确,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得到了合理保障的一种状态。但总体而言,公开、科学的法庭审判活动比秘密、反科学审判更有可能产生公正的裁判结果,并使裁判结果符合法定性和权威性的要求,使实体法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最终实现,因而,法庭审判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三)庭审具有确保形式公正与法官形象公正的作用
所谓形式公正,是指实体法所确立的规则得以公平适用,其基本要求是“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对待”。同时,干扰独立审判的一些不合理现象也将被有效排除,司法裁判结果由于形式公正的实现而得到保持较强的公信度。
(四)庭审具有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教育社会公众规范自己行为,体现社会主流观念,维护社会有序发展的作用
在公开审判中,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支持、鼓励合法行为,制裁、抵制非法行为,一方面可以体现法律中人民群众的善恶是非观念以及社会主流观念,使人民群众的集体意志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使不知法者熟悉、了解法律规定,预测种种行为的法律后果。
(五)庭审具有经济效益的作用
由于现代庭审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与程序自治、程序及时标准,在实践中还推行当庭宣判与提高简易审判程序适用率的技术性规则,因而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北安法院 杨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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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办法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办法
贵州省水利厅



第一条 为搞好水利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后劲,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合理负担,量力适度的原则,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投入农村水利的劳动积累工,一般为10到20个。
第三条 农村水利的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县、乡范围内的防洪、排水、灌溉、供水等工程的清淤补漏、水毁修复、除险加固、防渗配套、更新改造以及新建农村水利工程和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汛期抢险、农民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平整、田间沟渠的整修,不得使用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
第四条 属于社会效益的防洪、除涝、供水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程,受益区内的城镇居民和单位职工,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工。
第五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筹集和分配:
(一)根据农村水利建设任务和受益情况,本着“谁受益,谁出工”的原则,按比例合理分配到户,不愿出工者,可以资代工。以资代工的有关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或由受益区群众议定。
(二)在分配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时,对军烈属、老、弱、残以及其它有特殊困难的劳动力,应予照顾或豁免。
(三)对于用工较多的农村水利工程,可以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换工的办法,在自愿的基础上,与非受益区群众签订协作合同。
第六条 各类现有农村水利工程的清淤补漏及维修,全部由受益区群众负担。各类农村水利工程的劳动积累工数量,原则上按下列各项规定办理。
(一)小(二)型(含以上现有灌溉工程的配套和更新改造,按灌溉面积的大小计算投工:新增一亩投工10到15个;改善一亩投工5到10个、小(二)型(含)以上新建工程,灌溉一亩投工15到20个,主要用于工程枢纽及干渠建设。小(二)型以下工程,不论新建或现有灌
溉工程的配套和更新改造,原则上由受益区群众投劳集资解决,国家可以补助部分材料费。
(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按受益人数计算投工,原则上由受益者投劳集资解决,国家只补助部分材料费。
(三)除险工程(灌浆部分除外),按灌溉面积或工程量大小计算投工,一般每亩投工不少于5到10个。
(四)防洪排涝工程,保护一亩农田投工10到15个,保护一人投工5个。
第七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县、区水利部门负责使用。县水利部门在制定农村水利工程年度计划时,要提出使用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工程项目、用工数量、用工时间和用工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二)使用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可采取以乡或村为单位,任务到户到劳等办法。但要明确投工地段,规定完工时间和验收标准。工程完成后,要统一组织验收。各地也可按工折款集资,实行招标承包施工。
(三)建立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清工结帐制度。县、区、乡、村要设立台帐;农户使用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手册,由村干部据实登记,作为农户清工结帐的依据。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要做到当年用工,当年结清,未按规定完成投工的,可以资代工。
第八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按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由县水利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劳动定额考核标准。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劳动积累工的完成、使用等情况。水利部门要合理安排、使用好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10日

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芜湖市委老干局


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芜湖市委老干局
芜劳社办函[2003]195号

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老干部局、劳动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既要切实保障企业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企业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的原则,确保企业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的合理使用。结合实际,制定了《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委老干部局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单位负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三条 企业离休干部(以下简称统筹人员)医药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下属的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经办统筹人员医药统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医药统筹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医药费统筹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医保中心筹集和管理。2003年,每人缴费标准为12000元。今后每年视医药费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再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医药统筹费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二次缴纳,也可一次缴纳,或按当年统筹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药统筹费。医药统筹费统一到市医保中心缴纳。为保证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顺利实施,统筹单位应提前一个月缴纳医药统筹费,次月享受医药费统筹待遇。
第六条 统筹单位不得拒缴、少缴或拖欠统筹人员医药统筹费。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市医保中心将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于次月暂停统筹人员享受医药统筹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由统筹人员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待补齐欠费后,统筹人员于次月享受医药费统筹待遇。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财政专户",除对"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支出户"办理拔款外,只收不支。 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支出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转入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外,只支不收。
第八条 医药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市医保中心月初根据医药费用预算和实际支出情况提出用款计划,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将款项从"统筹人员医药统筹基金财政专户"拔至"统筹人员医药统筹基金支出户"。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追加用款,财政部门应自接到市医保中心用款计划之日起5日内审核并拔入"统筹人员医药统筹基金支出户"。
第十条 市医保中心按月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统筹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花名册》,以确定统筹人数和缴费金额。
第十二条 统筹单位因地址、名称、银行帐号等发生变动以及统筹人员增减等,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统筹人员凭市医保中心发给的《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就医,《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作为本人享受医疗待遇的凭证。单位在办理统筹人员减员时,应随时将《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收回,并交还市医保中心。

第三章 医药统筹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统筹人员医药备用金制。备用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由统筹单位于每年的元月和7月到市医保中心领取统筹人员医药备用金并发至本人。年底如有节余全部归本人所有。备用金中每人每年可动用500元,用于非报销药品开支。
第十五条 统筹人员发生符合支付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先从个人备用金中支付,个人备用金用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实行定点医疗。统筹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 市内转诊住院的,由转出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并征得市医保中心同意后即可;转外地治疗的,需经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单位介绍信,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转外诊治。 转往外地就诊,限于合肥、南京、上海等市三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实行定点购药。统筹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 第十八条 在异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统筹人员,由本人填写《芜湖市企业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的,可在当地选定3家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医院。因病需住院的,应于住院之日起7日内向市医保中心备案。确需到其它医院治疗的,要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统筹人员就医就诊,凡属药准字号的药品,凭复写处方及病历报销药品费,凡属健字号的药品(用于非报销药品开支的500元除外),不论住院或门诊均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统筹人员门诊和住院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统筹人员或其单位垫付。报销时由统筹人员或其代理人凭《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门诊、住院病历、复写处方、检查报告单、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小结,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手续齐全方可报销。对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医保中心报销时,先结清个人医疗备用金。 报销时间:每星期一、二、三、四上午。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院门诊处方量,慢性病不能超过3个月量,一般疾病不能超过15日量,住院病人出院带药不能超过一个月量。
第二十二条 住院统筹人员每天用药及医疗检查,应由本人其家属签字,出院时,应给患者一份费用清单。
第二十三条 统筹人员的住院天数超过30天,医院要报告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应要求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派员参加。根据会诊结果决定是否延长住院。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支出应执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开支项目,提高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医药统筹基金损失的,除在经济上追回违规金额和处以违规金额10倍的罚款外,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资格。
(一) 医护人员"搭车开药"或开出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以及乱收费等现象;
(二) 弄虚作假,挂名住院、冒名顶替和调换药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施行。

附: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用不予支付范围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用不予支付范围
一、 企业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不予支付的保健及诊疗项目
1、挂号费、医疗意外保险费、住院期间的生活用品费等。
2、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整容、矫形手术一切费用。
4、各种减肥项目。
5、各种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6、自行健康体检。
7、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8、眼镜、义眼、拐杖、药枕等康复性器具。
9、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0、除肾脏、肝脏、心脏、心脏辩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11、近视眼矫形术。
1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药浴等辅助性诊疗项目。
13、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4、戒烟、戒毒、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诊疗费用。 二、 企业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
1、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等费用。
2、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
3、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搭车治疗、冒名就医发生的费用。
4、出国及赴香港、澳门和台湾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5、不符合参加统筹人员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规定的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