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57:40  浏览:87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萍府发〔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税协税,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征收机关(包括财政、国税、地税,下同)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征管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等收入(包括税收、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建设事业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下同)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协助、监督、控管以及依法委托代征、扣缴税款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除征收机关依法履职外,护税协税的工作内容包括: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对税收等收入进行控管;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税收等收入,依法代征和源泉扣缴税收等收入;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按现行收入预算级次征收入库税收等收入。
  第二章护税协税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区(含萍乡经济开发区,下同)、乡镇(街道、管委会)分别成立护税协税领导小组。护税协税领导小组由各级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分管领导任组长,征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护税协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护税协税领导小组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护税协税工作进行领导,依照护税协税工作内容开展工作。市、县区领导小组不定期,乡镇(街道、管委会)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护税协税领导小组会议。
  第三章护税协税的职责规定
  第六条各级护税协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召开护税协税工作会议;
  (二)对各部门(单位)护税协税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导;
  (三)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奖励和问责。
  第七条各级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依照法定职能规定。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落实会计人员护税协税职责;
  (二)预算安排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含个体工商户委托代征)的手续费;
  (三)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送达涉税决定、意见书;
  (四)加强对各种完税凭证的审核把关工作,对核算单位未及时依法纳税的项目不予报账;
  (五)依法代扣代缴在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进行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
  (六)履行法定征收职能。
  第九条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指标数据等涉税信息。
  第十条市、县区公安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与征收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二)为征收机关查询私房出租、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便利;
  (三)协助征收机关做好易燃易爆物品涉税的源泉控管;
  (四)受理征收机关移送的各种涉税案件或协助事项,依法查处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定期向征收机关反馈涉税案件查处或协查、协办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等信息提供便利;
  (二)向征收机关提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底册。
  第十二条市、县区审计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将被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取得正式合法票据作为必审内容;
  (二)及时向征收机关通报在审计工作中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送达审计决定书;
  (三)协助征收机关收缴应收的税款、滞纳金。
  第十三条市、县区工商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提供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为查询其他涉税信息提供便利;
  (二)按规定吊销征收机关函请的涉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按季与征收机关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
  第十四条银行业及其监管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执行征收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扣缴税款、冻结存款(相当于应纳税款)措施;
  (二)依法协助征收机关查询税收违法人的存款账户;
  (三)协助征收机关进行信息化建设及多元化纳税申报的推广工作;
  (四)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账户帐号、税务登记证号相互登录。
  第十五条市、县区保险公司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依法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
  第十六条市、县区建设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建筑业施工许可证办理信息提供便利;
  (二)验证申请参加招投标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人资质。
  第十七条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要求办理土地权属和矿产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个人变更土地使用权属不需要)、江西省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江西省统一代开发票)或者征收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
  (二)为征收机关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和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提供便利;
  (三)为征收机关查询地籍资料和基准地价资料信息提供便利;
  (四)按照“先缴税,后发证”的原则配合征收机关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第十八条市、县区房产管理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要求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江西省统一代开发票)或者征收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
  (二)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模式,受托代征二手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三)为征收机关查询房屋出租指导价格信息和房屋产权办证情况提供便利;
  (四)按照“先缴税,后发证”的原则配合征收机关征收房屋交易契税。
  第十九条市、县区交警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挂牌,凭车船使用税和营业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年检。
  第二十条市、县区规划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核发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交通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交通建设项目信息和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证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供电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纳税人用电等涉税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水务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个人纳税人资质把关,凡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不准承建辖区内水利设施及水利工程(投资小的小型水利项目,抢险救灾、防汛应急的水利项目除外);
  (二)为征收机关查询水利建设项目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招商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新招商引入企业的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统计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经济运行相关指标数据和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经贸委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和有关经济贸易数据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提供便利;
  (二)联合征收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三)依法扣缴彩票销售兑奖中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教育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各类办学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卫生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市、县区体育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在大型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依法扣缴商业性体育比赛或其他重要体育活动的税收;
  (三)依法扣缴体育彩票中奖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文化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办证情况提供便利;
  (二)在大型营业性演出或者其他重要文化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协助征收机关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工作的宣传。
  第三十三条除上述规定外,征收机关提出的其他协办事项涉及上述部门(单位)的,上述部门(单位)应积极受理。上述规定外的部门(单位)依需要履行护税协税职责。
  第四章护税协税与委托代征
  第三十四条征收机关对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可以依法委托护税协税部门(单位)进行代征。委托代征的对象和代征人员由县区及以上征收机关确定。征收机关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一)偏远农村的个体税收,税源零散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税收以及异地缴纳的税款;
  (二)车辆营运应当缴纳的税收;
  (三)房屋租赁应当缴纳的税收;
  (四)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从事家庭房屋装饰、装修业以及承建个人房屋应当缴纳的税收;
  (五)小水电站应当缴纳的税收;
  (六)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
  第三十五条委托代征的税款,由主管征收机关核定,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
  第三十六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规定,以征收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受托方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代征的征收机关。在征收机关作出处理前,受托方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托方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三十九条征收机关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必要时,征收机关可以派员协助受托方征收税款。
  第四十条护税协税部门(单位)在委托代征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主管征收机关报告。
  第五章护税协税的奖惩
  第四十一条对护税协税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由受益财政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贡献突出的护税协税人员,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护税协税工作不力、造成税收等收入流失的部门(单位)及其个人,在经征收机关向同级政府报告和政府讨论确认后,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未经征收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税收等收入,征收机关应责令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护税协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方针,贯彻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保卫工作人员并根据需要建立保卫组织。
单位应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经费和物质装备。
第七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一)对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和防诈骗、防失泄密等治安防范措施;
(三)加强重要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四)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护卫、消防等群众性自防、自卫组织;
(五)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协助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的监督、考察;
(七)保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工作;
(八)对本单位发生的紧急治安事件,在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九)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暂住人口;
(十)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做好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管理制度;
(五)现金、票证、文物、贵重物品、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
(六)涉密产品、材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物品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七)集体宿舍、招待所、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九)其它需要建立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三章 保卫组织与保卫人员
第九条 保卫组织或保卫人员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条 专(兼)职保卫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治安保卫工作,无违法犯罪前科;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法律知识;
(三)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专职保卫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后上岗。
第十二条 保卫组织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二)依法检查单位建立和落实治安保卫制度的情况;
(三)组织或指导单位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
(四)对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积极组织侦破、查处;
(五)对保卫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的;
(二)开展法制教育,帮教、疏导工作成效显著的;
(三)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工作,预防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
(四)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或抓获刑事犯罪分子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
第十五条 违犯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的;
(二)保卫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经主管部门提醒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保卫组织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未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十六条 违犯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集体财产或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保卫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可建议所在单位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1日

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淮府[2003]7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13届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核心,牢牢抓住经济建设中心,时时处处顺应民心,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改进工作机制和流程,建设效率政府;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扩大政务公开,倡导诚实守信,建设信用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及直属机构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或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在市长领导下,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在市长和分管副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受市长、分管副市长 委托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代表市政府出席相关会议、研究协调有关问题。

  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创造性和预见性,根据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搞好中长期和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市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市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其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十九、提请市政府讨论或审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事先报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文件印发后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内容纳入政风评议和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考评。

  二十一、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将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办理公务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以及具体操作标准、办事制度、办法、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和办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等向社会公开。要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二十二、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要认真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诚恳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 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安全生产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二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通过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请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过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 报告草案;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请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请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七、安全生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安全生产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请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也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二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安全生产会议、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分管副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进行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一般不予安排。涉及表彰奖励、编制、规划等工作的,要事前分别征求市表彰奖励领导小组、编制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等的意见。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应于会前3天由主办部门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尚未形成材料的,一律不予安排。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三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长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专题会议,须向市长请假。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不形成会议纪要,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秘书长签发。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定,特别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需经市长办公会议批准,一般不扩大到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全市性会议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召开。

  三十三、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必须遵照执行、认真贯彻,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四、公文的报送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十五、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一并报送。

  三十六、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的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三十七、省政府及其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件的内容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

  三十八、以市政府名义的发文,在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国家行政机关拟制公文的有关规定等。

  三十九、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政府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

  四十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布。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提高质量,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四十三、实行办文限时制,各部门对所承办的文件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确保公文办理优质高效运行。

第七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当地要简化接待,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的调研活动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或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批,不要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发出邀请。

  四十六、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后,按规定安排,实行对口接待。

  四十七、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减少行踪性报道,力戒空泛冗长。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县区召开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刊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外事活动,可发新闻通稿。

  四十八、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原则同意,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分别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四十九、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执政能力;认真学习市场经济、法律和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WTO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能力;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虚心向群众学习,善于在实践中学习,增强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牢记“两个务必”的要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紧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工作中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五十三、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淮出差均应事先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假,回淮后及时销假。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