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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5:22  浏览:9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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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   生   部

     文件

全 国 爱 卫 办


卫妇社发〔2008〕15号


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爱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爱卫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更好地开展控烟履约工作,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履约准则——《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要求,在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和中国医院协会多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中遵照执行。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无烟医院在此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标准: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十、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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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111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平稳运行,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简称风险准备金),是指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由政府筹集的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及养老人员统筹资金收支缺口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建立市和区县两级风险准备金:市级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区县级风险准备金用于承担被征地养老人员统筹资金支付风险。

  第四条市级风险准备金的筹集渠道:

  (一)市财政局按照当年征用农民土地的总量和规定的标准,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提取标准为:2004年每平方米5元,其后每5年按照年均增长5%的幅度调整一次。

  (二)风险准备金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市级风险准备金使用必须按规定程序严格执行。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以支付未来2个月支出额时,由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出风险准备金使用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第六条风险准备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级风险准备金由市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风险准备金收支情况。每年末,市财政局根据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局提供的全年征用农民土地总量,按标准计算当年应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并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转至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区县风险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由各区县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199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相当严重,发案逐年上升。据工商部门统计,1990年全国工商管理机关查处假冒商标案13294件,比1989年上升12%,1991年16112件,比1990年上升21.2%。这些案件大部分由工商部门作了行政处罚,一部分转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1991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假冒商标案84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25万元。从已查处的案件看,当前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有以下特点:一是非法经营额、获利额大。云南省昆明市五华丰腾包装装璜经理部经理曹明尧1990年8月至12月间,非法印制“云烟”、“红塔山”等名牌香烟商标330万套,经营额达42.6万元,非法获利14.8万元。二是一个名牌商标同时被多个地区和单位假冒。据调查,吉林省生产的我国唯一出口创汇的“新开河”高档人参,在108个县2758个经销单位中,发现有半数以上经销的是假冒产品。三是假冒商标的主体和地域不断扩大。以往假冒商标的多为个体户,现在一些国营、集体企业也参与经销假冒商标的犯罪活动。以往多为地产地销,现在多为甲地产乙地销,从农村乡镇向大中城市蔓延,沿海地区发案更为严重。四是商标印制单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一些商标印制单位,为了本企业的利益,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成为流通领域假冒商标商品泛滥的根源。五是假冒国外名牌商标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违法犯罪分子与境外不法商人相勾结,通过定牌生产,散件组装,印制商标标识等手段,大肆制造、销售假冒国外驰名商标标识或产品。六是假冒商标的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有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使假冒的商标标识越来越难于识别。有的采取“送货上门”、“现金交易”、不签合同、不建帐本的手段来逃避追查。
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败坏了国家和企业的声誉,侵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引起了名优产品厂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对这种犯罪活动,必须坚决打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了对假冒商标案件的查处。较普遍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也使一些本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被追究。假冒商标犯罪发案多立案少的状况未能得到改变。为加强对假冒商标案件的查处,现通知如下:
1.要充分认识打击假冒商标犯罪活动的重要性。依法查处假冒商标犯罪,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搞好这项工作是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方面。各级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在坚持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工作重点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2.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假冒商标犯罪活动严重的部门和地区开展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假冒国营大中型企业名优产品商标,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和印制假冒商标标识、生产假冒商标产品的案件。
3.在查处假冒商标案件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各地检察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联系、配合与支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各种阻力干扰,对每起案件都要一查到底。
4.各级检察机关应与工商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保证案源渠道的畅通。对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均应受理、立案或备案。不能因工商部门已作行政处罚而不予查处,要切实防止“以罚代刑”的现象。
5.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办案中要正确区分假冒商标犯罪行为和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界限。既要有力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和正常生产。对构成犯罪的人员,在坚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决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6.要加强查处假冒商标案件的宣传工作。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各种形式广泛进行法制宣传。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讲法,适时召开宽严大会,推动打击假冒商标犯罪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