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3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6:43:13  浏览:9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7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1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4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上报信息
实行记分管理以来,报送信息数量明显增加,质量进一步提高。为建
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
要求报送高质量的信息,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将修
改完善后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通知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对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报
送的信息进行整理、编辑,对被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累积记分制,
并以此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各类信息期刊反映的主要内容:《政务信息》采编动态类信
息;《情况专报》采编问题类信息;《调研信息》采编调研报告;《内
部参阅》采编政策前瞻类信息;《信息工作交流》采编各地开展政务
信息工作的经验、做法类信息。

三、实行信息采用通报制度。当月信息采用情况,于下月10日前
通报,全年信息采用情况以当年12月份的通报为准。

四、记分标准:

1、《政务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政务”,每条计4分;简明
信息标注“政务简”,每条计2分。

2、《情况专报》采用的信息,标注“专报”,每篇计10分。

3、《调研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调研”,每篇计10分。

4、《内部参阅》采用的信息,标注“参阅”,每条计6分。

5、州领导批示的信息,标注“★”,在原分值基础上再加10分。

6、新增《信息工作交流》和《优秀信息选登》期刊,采用的信息,
分别标注“交流”和“选登”,每条计8分。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6]4号

1996-01-24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的调整,是在总结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对于巩固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深圳市关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试点,可以继续进行,但不扩大到其他特区。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协调,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保持全国税务系统稳定,确保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
  1996年1月22日
  1994年,全国税务系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的规定,组建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明确划分了两个税务局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机构分设以后,两套税务机构运行基本正常,为保障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总结一年多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拟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为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经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其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可以相互委托代征,相互委托代征不收取代征手续费。
  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涉外税收
  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三、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关于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其他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
  为贯彻落实上述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意见,我局将另行制定有关的具体实施办法。
  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税务系统的人员、财产不再调整。少数人员确需调动的,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解决。
  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