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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59:14  浏览:9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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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进一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我部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基础上,增补了相关内容。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1.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doc
2.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doc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

一、乳制品加工项目
1. 乳制品加工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200吨以上。
2. 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300吨及以上;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100吨及以上。
3. 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500吨及以上;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200吨及以上。
4. 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300吨及以上;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100吨及以上。
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不受上述第2、3、4项规定的准入规模限制。
二、煤炭项目
1. 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低于下列规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
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暂停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的土地供应。
三、钢铁项目
1. 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项目:必须采用热装热兑工艺,容量为3000KVA及以上。
2. 锰铁高炉项目: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3. 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项目:容量为12500KVA及以上。
4. 硅铝铁合金电炉项目:容量为16500 KVA及以上。
四、有色金属项目
1. 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
2.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
3. 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 :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4.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
5.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
6.新建电解锰项目: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规模达到1万吨/年;企业总的生产规模达到3万吨/年。
五、建材项目
1. 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规模必须达到3万吨/年及以上。
2.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小于7微米的细纱,且产品质量和规格达到国际标准,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年及以上。
3.新建或改扩建平板玻璃生产线:熔窑规模应在500T/D以上(超薄线除外)。
六、多晶硅项目
1. 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达到3000吨/年以上,占地面积6公顷/千吨以下。
七、纺织项目
1. 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0万米/年及以上。
2. 毛机织物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万米/年及以上。
3. 针织或纱线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0吨/年及以上。
八、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 市、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九、商品住宅项目
1.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

一、钢铁项目
1.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或虽未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但未配备SO2回收装置的钼铁生产线。
2.采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纳、铬酐生产工艺的金属铬生产线。
二、建材项目
1. 原料不是特种成分的玻璃纤维生产线。
2.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
三、机械制造项目
1. 新建风电装备整机制造厂项目。
四、船舶制造项目
1. 新建船坞、船台项目和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2012年前)。
五、其他项目
1. 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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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现发布《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士能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市场行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并不受地域、行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资源条件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开发旅游市场,健全和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促进旅游经济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旅游业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法规和政策,按有关规定编制旅游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标准、旅游服务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管理旅游资源普查,负责旅游统计工作,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四)组织和指导旅游宣传,开发旅游市场;
  (五)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业进行管理。


  第六条 开办旅游企业,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开办一、二、三类旅行社,须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并按《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报批;
  (二)开办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车船公司(队)、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省属和中央在黔单位开办旅游企业,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新建旅游涉外饭店和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经营旅游业务实行《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申请《许可证》,按审批权限,经地、州(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星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和复审工作,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对确需接待海外旅游者的饭店(星级饭店除外)和餐馆、商店,车船,娱乐场所,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批准,实行定点管理。


  第九条 一、二类旅行社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涉外饭店及中央和省属其它旅游企业,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三类旅行社和二星级以下(含二星级)涉外饭店及地、州、市、县所属其它旅游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条 对导游人员实行导游资格考评制度。从事导游的人员必须参加资格考评,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严禁无证导游。
  导游员不得私自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涉外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租乘车船。


  第十一条 旅行社开展公民出境旅游业务活动,须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境外、省外旅游组织机构在我省设置旅游机构,须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工商、公安、环卫、风景区管理等部门,加强对风景区,游览点服务行业的管理,严禁滥设摊点、堵塞交通、围堵游人、强行兜售、追换外币、敲诈游客,以及利用旅游活动场所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旅游业务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申报并执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价格。旅游业务中的涉外团队价格和国家旅游区的旅游经营价格,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商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财务、外汇等会计统计报表,应按统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期限报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外汇管理、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一类旅行社和其他旅游业务经营单位,收取预付外汇、开立外汇帐户,须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外汇帐户使用证》后,方可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所收取的外汇及帐户中的外汇按会计制度结算实现收入后,应全部售给外汇指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套换外汇。


  第十五条 旅游业务经营单位和导游员,必须履行安全职责,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业务经营单位,须建立投诉机构和制度,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十六条 对积极发展旅游市场,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妨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其旅游涉外定点资格;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二倍以内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给予警告,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导游证,3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四)三类旅行社未经许可接待海外旅游者的,或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拒报财务、外汇等会计统计报表,截留、挪用外汇,违反价格、工商、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旅游、统计、外汇、物价、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时,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犯旅游业务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贵州省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2005年青海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2005年青海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10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交通厅关于《2005年青海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2005年青海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省 交 通 厅
           (二○○五年七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2005年治超工作要点以及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方针和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配合。
  治超工作要继续坚持路面治理与源头管理相结合;固定治超与流动治超相结合;严格治理与保障畅通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确保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到2005年底,全省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3%左右、 “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率达到98%以上,非法改装企业取缔率达到80%以上,车辆源头装载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省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工作重点,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加强领导,制订计划,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省治超领导小组按治超工作目标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年终考核没有完成责任目标和平时治超工作协调配合不力,影响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省治超领导小组通过建立和完善各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研究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省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将今年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年度预算,为治超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对因未落实治超经费,而造成有关单位和地区治超工作进行不利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省委宣传部要会同省治超办负责省内各新闻单位宣传的组织工作,制定年内治超媒体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大力宣传治超的目的、意义、要求以及好经验、好做法,始终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减少和遏制治超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
  各成员单位要对宣传治超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及时提供新闻线索和政策规定,使广大群众了解治理工作的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治理环境。要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答群众反映的问题,与社会公众和司驾人员、货主开展对话,解惑释疑、化解矛盾,最大程度地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司驾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治超信息收集和交流工作,及时向省治超办反映治超工作动态。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及时收集和反映运价变动情况、主干道车流量、人民生活必需品和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为省治超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四、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从7月份开始,要加大超限检测站的监控力度,各超限检测站要继续保持24小时检测监控,对车辆超限超载要依法严管。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征稽要派出足够的力量与路政部门联合执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弱联合执法力量。派驻人员名单须报省治超办备案,并由超限站对派驻人员进行考勤。
  公安交警要严厉打击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等行为,坚决查处各类不法分子,净化治超工作执法环境。
  统一认定标准,严格依法管理。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规定的超限超载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罚,要加大卸载和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除实施卸载外,公安交警部门对超限超载两次和恶意超限超载的车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同时还要对驾驶员严格按扣分制度实施扣分。对于超限超载3次的车辆营运驾驶员,超限检测站运管执法人员可当场没收其从业资格证。同时要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律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重新考试。具体办法由运管部门制定。
  对以驳载为手段逃避检测的超限超载车辆,一律按恶意超限超载对待,以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同时对协助其违法行为的驳载车辆也要给予违章登记。各路政大队对公路巡查中发现的驳载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通知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罚。
  加大对两轴车的监管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以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标准,经超限检测站检测,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应在国家规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认定标准的必须实施卸载和处罚。
  五、进一步加大源头管理力度
  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和各地政府,对厂矿企业和运输企业特别是矿山、煤矿等超限超载车辆严重的地区的装载行为进行规范,并与其签定规范装载的责任书。对违规装载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罚,确保运输源头车辆装载符合要求。此项工作从8月1日开始,8月底前完成。
  对于公路沿线的小煤场、砂石场及以各种名义建立起来的货物分装场,由各地工商部门牵头,会同交通运政部门进行整治。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予以强行关闭;对取得营业执照的,必须签订规范装载责任书。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场站,工商部门要责令其进行整顿,交通运管部门要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公安、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组织开展汽车非法改装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对非法改装车辆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打击,取缔省内非法改装车辆企业。
  运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对违法实施超限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实施严管重罚。省运管局要强化定期检查的工作制度,对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7月份开始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或违法收入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重点督办,加快已公布更正表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恢复与更正工作,对“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工作进行定期的公布,对未更正的单位及个人发出更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更正。对于车主不愿更正、超过规定时限的车辆,年检时将不予通过。所有2005年4月1日以后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一律视同违法车辆,由车辆生产厂家负责召回,并承担相应责任,省发展改革委也将撤消其公告的车型,公安交管部门一律不得发放车辆牌照,杜绝违法车辆上路行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违反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导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登记、注册的,要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
  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在开展专项治理、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的同时,要通过建章立制,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办法,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确保不符合国标的车辆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改装车辆一律不得出厂,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改装企业一律清除出市场,严格把好车辆生产和改装关。公安交管部门要规范车辆注册登记工作,确保外廓尺寸、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不符的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杜绝非法车辆上路行驶,严格把好车辆注册登记关。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不断优化运输车辆结构,对不符合国标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严格把好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关。
  七、确保交通畅通和重点物资的正常运输
  公安、交通部门要结合治超工作的实际,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流量情况,加强交通组织和疏导,在保畅优先的原则下,对整车拉运蔬菜等鲜活农牧产品的车辆要坚决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三不”政策和对违章行为进行登记、告诫、抄告的规定。由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交通、物价部门对于治理期间反映的突出问题、运价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和研究,并定期上报省治超办。必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运力,确保我省煤炭等重点物资和粮食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的运输,确保关系国计民生的物资运输不受影响。
  八、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的规定,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全面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各超限检测站点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一线执法人员要做到遵章守纪、文明执法、热情服务,防止公路“三乱”问题的发生。省政府将组织各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明查暗访。对治超工作成绩较为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法不严、配合不力、擅离职守的单位按目标责任书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违法乱纪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要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