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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37:49  浏览:8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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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质监规〔2008〕3号

各电梯生产单位:

  为加强我市电梯生产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生产行为,保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梯生产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生产行为,保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含维护保养)等行为的单位(统称电梯生产单位)。

  第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年度遵章守法的总分为100分,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证后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的,扣除相应分数。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20分、10分、5分四种。

  从每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扣分周期,每扣分周期内违章扣分累计计算。每扣分周期内所余分值在7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扣分的实施、接受被扣分单位的投诉及组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各质监分局参与实施对在本辖区工商注册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细则

  第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发生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书的;

  (五)超越许可范围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

  (七)单位基本条件未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八)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九)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制造的产品的;

  (十)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十一)在制造或安装、改造、维修电梯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重伤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安装、改造、维修前未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的;

  (四)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将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交付使用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未办理备案,或者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未在一个月内申请换发新证的;

  (六)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的;

  (七)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业务量10%的;

  (八)施工时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作业项目的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证上岗的;

  (十)单位档案管理不善,无相关工作记录,或者检查时未能在单位办公场所现场提供工作记录的;

  (十一)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未制定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的;

  (十二)未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发生重伤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的;

  (三)设备出厂时,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四)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的;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少于2人,或无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检查员的;

  (六)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电梯,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或者对维修保养的电梯未在6个月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的;

  (七)计量器具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使用的;

  (八)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作业人员上岗未随身携带证件,或者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档案管理不善,缺少相关工作记录的;

  (十)施工方案与本工程内容不符,或者施工方案无针对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

  (十一)维修保养项目低于《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要求的;

  (十二)使用单位未在轿厢内张贴维修保养单位名称和电话,维修保养单位未向质监部门举报的,或者维修值班电话在连续10分钟内无法接通的;

  (十三)维修保养后的电梯故障率达到3次/台月以上的(人为故障除外),被电梯用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四)因维修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上的;

  (十五)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业务量5%的;

  (十六)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在一小时内赶赴现场实施处理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工作记录填写不规范,存在缺项未填和冒名签字等行为的;

  (二)施工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三)因维修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内的;

  (四)维修保养合同到期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质监局解除维修告知手续的;

  (五)未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的;

  (六)电梯使用单位存在未张贴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未书面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改正,或者电梯使用单位自收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未改正、未立即向所在辖区质监分局报告的;

  (七)电梯发生故障未在现场及时修理完毕、未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及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


第三章 违章扣分的执行

  第九条 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可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执法证件。在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对违规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违章扣分表格由市质监局统一印制。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违章地点、时间、被扣分单位、整改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违章扣分应与对电梯生产单位违章行为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同步执行,并作为电梯生产单位业绩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第十四条 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一式两份,由被扣分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后,一份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录入档案,一份交被扣分单位。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确认,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应记录有关情况并实行留置送达。

  第十五条 被扣分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可自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诉。

  对扣分调查取证情况存在争议的,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查实确属证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被扣分单位。

  第十六条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发现电梯生产单位扣分分值已满20分的,应以通知形式书面告知电梯生产单位。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每年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通报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不合格单位名单。

第四章 扣分管理

  第十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在一个扣分周期所余分值在60-70分的,由市质监局依法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

  一个扣分周期内所余分值不足60分或者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值超过30分的,由市质监局依法责令其在6个月内整改。

  整改完成后,该单位的整改情况必须经过整改复查,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质监局组织的法规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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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国资发综合[2011]1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中央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近日,国资委针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公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以下简称《禁令》)。为切实做好《禁令》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认真做好《禁令》的学习宣传工作

  (一)深刻领会《禁令》的重要意义。

  《禁令》的公布是国资委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具体行动。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禁令》的九条规定,将执行《禁令》作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作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各项基础工作。

  (二)加强《禁令》的宣传学习。

  中央企业要增强学习贯彻《禁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宣传学习《禁令》的内容,各级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做学习遵守《禁令》的表率,每个员工要牢记《禁令》的要求,遵守《禁令》的各项规定。

  (三)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中央企业要以贯彻执行《禁令》为契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广泛宣传“要安全的效益、不要带血的利润”的安全理念,使安全文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干部员工的理解和认同,成为企业广大干部员工共同的安全需求和价值取向,促进安全生产由“全员参与”向“全员责任”转变,由“被动执行”向“主动负责”转变,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转变,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核心价值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体系。

  二、贯彻执行《禁令》,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落实责任,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禁令》的要求,逐级落实责任,并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细化本单位的各项要求,制定各层级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划出不可逾越的“红线”。

  (二)对照《禁令》,查找安全管理漏洞。

  各中央企业要对照《禁令》的九条规定,认真开展一次自查,查找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禁令》的行为。要将各级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作为自查的重点,对查找出来的违反《禁令》行为,要立即予以整改纠正,坚决杜绝重复发生。

  (三)突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检查。

  各中央企业要密切关注《禁令》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级企业把《禁令》的要求落实执行到位,不留死角。建筑企业要坚决杜绝使用无资质、假冒资质、借用资质的承包商和分包商,杜绝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煤炭企业要坚决禁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各中央企业要严把制度落实关、严把人员培训关,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坚决杜绝冒险作业。

  三、严格对违反《禁令》的责任追究

  (一)严格追究违反《禁令》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落实《禁令》要求,加大惩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和有关管理人员违反《禁令》的,中央企业要对有关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违反《禁令》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连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基层单位(厂、矿、项目等),除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以外,要对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对连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除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以外,要追究上一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中央企业要在下一年度一月底前,将上年度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委综合局,对有关责任人未按规定追究责任的,国资委将严肃查处。

  (二)加大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国资委将在《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对违反《禁令》的中央企业,从严、从重执行扣分和降级标准;对连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国资委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负责人责任,对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国资委将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组织处理。

  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4〕49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秩序,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审计法》等国家关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本着分类管理的原则,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
《预算法》是规范资金使用的法律依据。我会各财政拨款单位的经费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法》,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要按照《预算法》精神执行。
1、预算编制要科学合理。机关各部门要在考虑事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实事求是、按时编报预算,由全会综合平衡后上报。预算批复后,要向相关部门通报专项资金核批情况。按预算核准额度及项目执行进度严格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他财政拨款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也要本着以上精神编制预算。
2、预算收入要真实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将各项收入(包括自筹资金)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挂帐、坐收坐支。
3、预算管理要严肃规范。财政拨款单位的预算一经批复,除国家政策性因素外,一般不得调整,如遇重大事项确需调整时,按规定报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专项经费要按确保重点、体现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保障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年终按规定如实编报决算。
二、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的收支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财政拨款单位要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所有单位都要执行招投标、收支两条线等规定,开源节流,做到收入合法,支出严格,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1、加强收入管理。凡有经营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在组织各项收入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特别是有收费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保证收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各直属单位须将所属二级机构的收入纳入本单位财务的统一管理。
2、严格支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办理各项支出,严格审批制度,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杜绝坐收坐支现象。条件具备的下属机构可实行独立核算,但必须接受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加强对预算资金的追踪问效,严格成本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消耗。
3、严格控制公用经费及管理费用支出。对差旅费、会议费、市内交通费、电话费等支出加强控制,按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对小型维修费用的管理,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既保证维修质量,又注意节约开支。
4、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凡有专项经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建立管理制度。要明确审批程序、使用范围和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效益,要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极探索建立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要按照加强财务管理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现行财务制度进行增补和修订,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责任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确保有章可循。重大经济活动和大额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不得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伪造、变更或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以及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活动必须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条件成熟的直属单位可积极探索对下属独立法人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单位内设机构的经济活动不得游离于财务部门的监督之外,擅立帐户,自收自支。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贯彻财物并重原则,防止重采购轻管理倾向,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严格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认真贯彻政府采购制度,实行公开招投标办法。对房屋和贵重仪器设备,要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3、建立健全基建项目招投标制度。基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保证工程质量,压缩基建费用。
4、建立健全财务工作考核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工作总结要有财务管理的内容,要将各级经济责任人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干部考核。对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财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5、建立健全审计制度。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作用,通过内审与外审相结合的审计体系,严格检查、监督和评价,促进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程序逐级汇报,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
要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为增强全国妇联实力,促进妇女儿童事业提供服务。
1、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制观念。要掌握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财务管理和依法理财的能力,规范财务管理的行为。
2、加强财会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素质。要重视财务人员的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合理设置财务工作岗位,坚持持证上岗、定期轮岗,逐步优化财会队伍结构。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爱岗敬业、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4、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有效的学习宣传,增强妇联系统所有成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觉性,做到依法办事。

全 国 妇 联
200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