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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56:38  浏览:8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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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提高基金经理的执业水准,受中国证监会的委托,我会承担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组织工作。根据我会《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拟任职基金经理申请基金经理注册,需参加考试。

二、报名

申请考试的人员需符合《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公司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在做出拟聘任决议至少5个工作日前向协会预约拟聘任基金经理参加考试的时间,并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一)公司推荐拟聘任基金经理参加考试及预约考试时间的函;

(二)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

(五)公司对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考察意见;

(六)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协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协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报名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将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回复意见,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约定考试时间。

如遇特殊情况应考人员不能应约参加考试的,应提前2天与协会另约考试时间。

三、考试

(一)考试内容。考试主要涉及证券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发布的有关基金投资、估值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

(二)有效期。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拟任职基金经理通过考试后一年内(以考试成绩单发放日期为准)未被公司聘用的,如申请基金经理注册需重新参加考试。

(三)考试。应考人员应按约定的时间到达考场,并携带与报名材料相同的身份证件原件参加考试。

四、成绩

考试结束后,协会工作人员立即阅卷,将考试成绩交应考人员当场确认签字。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向应考人员拟任职的公司通报成绩,并将考试成绩记入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系统。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的专人可以查询本公司应考人员的考试成绩。

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协会在考试当日复核成绩并在次工作日将复核后的成绩通知应考人员及其拟任职公司。

考试未通过的人员,可在自考试结束或接到考试成绩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拟任职公司与协会约定补考时间。补考未通过的,应考人员在半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五、其它

(一)考试费用。应考人员无需缴纳考试费用。

(二)培训。协会不组织与考试挂钩的培训,但每年将组织投资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参加合规和业务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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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信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信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集团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信公司资产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一、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隆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中国生物工程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中兴荣华实业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4.中兴益华贸易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5.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兴长春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1)长春天通通信技术发展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2)长春中兴实业发展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6.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兴蚌埠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
7.中信兴业海南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1)中信兴业海南三亚公司 海南省三亚市
8.北京中信信远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二、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三、中信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欧实业公司 大连开发区
(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欧服务公司 大连开发区
(2)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义经贸公司 大连开发区
2.信燕实业贸易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北京信益装饰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海南金龙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4.信通国际货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四、中信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技术上海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2.北京凯德计算机辅助设计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五、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
2.中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
3.中询投资顾问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中信产业信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信龙国际广告公关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六、中信房地产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北京国泰饭店 北京市朝阳区
3.北京中信房地产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海南中信房地产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5.上海中信房地产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6.中信房地产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7.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房地产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七、中信旅游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信容工贸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
八、中信化工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化工公司上海经营部 上海市浦东区
九、中信金属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上海申信贸易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2.天津港保税区津信达贸易公司 天津市保税区
十、中信物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一、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大连沙和口区
2.沈阳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
3.哈尔滨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哈尔滨道里区
4.威海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威海市开发区
5.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广州市东山区
6.北京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北京华美实业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北京华美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
9.北京中信华美设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二、中信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汽车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西港区
十三、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四、中信国安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亚湾国安实业集团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1)大亚湾国安装饰工程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2)大亚湾国安房地产开发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3)大亚湾国安建设工程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4)国安经济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5)大亚湾国安建筑材料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2.北京国安电器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1)长沙南方实业公司 长沙市人民路
(2)北京国联科技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国安电气武汉公司 武汉市武昌路
(4)天津国安电器公司 天津安山西道
(5)北京国安电器公司中原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6)北京国安电器公司西安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7)北京国安电器公司辽宁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
(8)北京国安仪器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9)国安电器(张家港)置业公司 江苏张家港市
3.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总公司 广西北海市
(1)北海中信国安经济开发公司 广西北海市
4.北京中信国安工贸集团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国安工艺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国安兴达经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北京国安世纪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廊坊国安物产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

5.大亚湾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6.国安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国安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国安园林建设设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9.国安建筑材料供应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0.北京国安国际足球发展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1.北京国安宾馆 北京市朝阳区
12.国安出租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3.国安静赏轩工艺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北京国强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5.明州食府 北京市朝阳区
十五、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天津开发区
1.天津信威工贸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
2.海南津信实业贸易发展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3.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贸易部 天津开发区
4.江苏津信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十六、中信上海集团 上海市徐汇区
1.中信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1)上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2)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
十七、中信宁波集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中信宁波信托投资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2.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江苏代表处 江苏省南京市
3.中信宁波集团公司舟山代表处 浙江省舟山市
4.中信宁波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5.南京信康国际经济技术发展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6.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杭州代表处 浙江省杭州市
7.烟台开发区信易贸易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8.中信宁波集团公司烟台代表处 山东省烟台市
9.宁波信宁工程监理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0.宁波中建工程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1.中信宁波房地产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2.奉化市溪口中信花园酒店 浙江省奉化市
13.中信宁波国际大酒店 浙江省宁波市
14.宁波国际大厦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十八、中信机电制造公司 山西省绛县
1.国营五四一电厂 山西省绛县
2.国营山西冲压厂 山西省绛县
3.国营晋南机械厂 山西省绛县
4.国营华晋铸造厂 山西省绛县
5.国营红山机械厂 山西省绛县
6.国营山西锻造厂 山西省翼城
7.国营燎原仪器厂 山西省闻喜
8.国营汾水机械厂 山西省闻喜
9.中信机电公司供销公司 山西省闻喜
10.中信机电公司铁路运输公司 山西省绛县
11.中信机电制造公司工贸公司 山西省闻喜
12.中信机电公司科研设计院 山西省闻喜
13.中信机电公司信昌公司 山西省闻喜
14.中信机电公司浙江公司 浙江省杭州
15.中信机电公司海门公司 河北秦皇岛
16.中信机电公司山口公司 江苏连云港

十九、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1.中信大榭房地产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2.宁波大榭开发区国际贸易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3.宁波大榭开发区工程建设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4.宁波大榭开发区通信开发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二十、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河南洛阳建设路
1.洛阳矿山工程机械设计研究院 河南洛阳建设路
二十一、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广州中山一路
1.广州华安消防公司 广州中山一路
2.广州市华冠工贸公司 广州中山一路
3.中信揭阳公司 广东省揭阳市
4.中信东莞发展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
5.中信华美龙岗公司 深圳市保安区
6.中信华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 汕头金砂东路
二十二、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
二十三、北京国际大厦经营管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四、北京京城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五、中信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六、中信深圳公司 深圳市
二十七、中信(秦皇岛)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秦皇岛市
二十八、中国西南资源联合开发总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1998年5月19日

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4]2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企业加强环境管理,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范围内的以下工业企业:
1、属于统计口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环境管理行为、环境社会行为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1、污染物排放行为
(1)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和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情况。
(2)污染物削减计划完成情况。
2、环境管理行为
(1)有无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的机构、人员和规章制度。
(2)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和进行排污申报。
(3)排污口整治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是否按规定安装了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
(4)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5)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
3、环境社会行为
(1)是否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2)是否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
(3)环境污染投诉情况。
(4)依法缴纳排污费情况。
4、环保生产行为
(1)实行清洁生产情况。
(2)是否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五条 按照企业环境行为的优劣程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好、一般、较差、差四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黑色标志。
(1)绿色:企业达到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或者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蓝色:企业达到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3)黄色: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未达到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和未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或有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4)黑色:企业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或有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特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周期为一年。每年一季度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环境行为进行评定和公布。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的日常管理,并牵头组成有环保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的评定小组负责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并在审查结果公布前将评级结果书面告知企业。企业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复核要求,并提供有关依据。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要求复核意见5日内,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第九条 评级结果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及时将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级结果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企业被评定为绿色等级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绿色企业称号,并给予奖励;被评定为较低等级的,应当自觉加强环境管理,有效改善环境行为;被评定为黑色等级的,列入当年环保重点监管名单,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黑色等级,且污染整治不力的企业将依法责令关停。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评级有关基础资料。拒绝提供的,不影响对该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评级和将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而造成等级评定下降的,其后果由企业负责;谎报、瞒报有关数据获取较高等级的,一经查实,取消原评定等级,重新进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和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评定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三十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