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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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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0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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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

8件法规和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条例》等3件法规的议案的说明

——2009年5月1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王腊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和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法规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废止法规工作的简要经过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需要及时对法规进行修改废止。《江苏省2008-2012年立法规划》将法规的修改废止与法规的制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明确要求在清理的基础上,集中修改废止一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法规。根据这一要求,去年9月,常委会法工委向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报送地方性法规集中修改项目修改建议方案和废止项目废止方式的函》,对集中修改废止法规工作做出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需要集中修改废止的法规共27件,去年9月以来的常委会先后废止了其中的3件。对其余的24件法规,法工委会同有关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多次进行了磋商,达成了一致的处理意见。在24件法规中,条件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可以集中修改的法规8件,集中废止的法规3件;需要修改的内容较多,有的还需要增加新内容、增设新制度,有的修改内容涉及重大争议,不宜集中修改的法规8件;需要在制定新法规时一并废止的法规2件,废止条件还不成熟的法规3件。在3月26日的主任会议上,法工委汇报了集中修改废止法规工作的情况和处理意见。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在认真研究论证、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集中修改的8件法规的修改方案。5月6日,主任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和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法规的议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集中修改的法规

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集中修改的法规共8件。下面,我就这些法规的主要修改内容作简要的说明。

(一)关于《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近些年来,计量器具管理和计量行为监督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该条例作适当补充完善。一是在第九条、第十条中增加了对供热计量装置、停车计时收费装置、提供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以及农贸市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要求;二是在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增加了对服务计量、供热结算等计量行为的规范;三是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以解决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处罚过轻的问题。

(二)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修改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2008年国务院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职责作了调整,为了与这一职责调整相适应,建议在条例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第二,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第四章关于事故分级、报告、调查处理的规定与国务院条例不一致,建议整章删除。第四章删除后,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部分内容仍需保留,合并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同时为了和上位法相衔接,在附则中增加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作了四方面的修改:第一,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一致,需作相应修改。第二,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第三,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第三十六条中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建设和风险补偿等作了完善。第四,根据去年常委会执法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以使有关规定的范围、主体等更加全面准确。

(四)关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修正案(草案)。近年来,饲料生产和畜禽养殖环节添加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为了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建议在决定中增加规定对这一行为予以禁止,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此外,该决定第二条的表述存在缺陷,容易产生歧义,建议一并予以修改。

(五)关于《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该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部分内容与2006年9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不一致,需要作相应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风景名胜区的定义、设立、管理体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分类、编制和审批程序,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六)关于《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正案(草案)。2007年8月1日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后,原《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为了使法规在适用上前后衔接一致,需要对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作适当修改。

(七)关于《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草案)。2007年12月29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该条例中关于“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作相应修改。

(八)关于《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第一,为了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统一,不重复交叉,删去了该条例中有关大型活动的管理规定。第二,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该条例中有关娱乐场所管理的具体规定作了相应修改。第三,考虑到大型集市贸易场所治安管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为加大治安防范力度,便于案件查破,增加了大型集市贸易场所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规定。

三、关于集中废止的法规

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集中废止的法规共3件。废止这些法规的主要理由是:

(一)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与后出台的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不一致,已无存在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二)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该决定的内容已被后出台的《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取代,建议予以废止。

(三)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这一决定是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尚未设立法制委员会的情况下,临时授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过渡性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后,该决定已失去了适用的前提,建议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废止法规的议案,请予审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

8件法规和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条例》等3件法规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5月20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和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法规的议案》。委员们认为,为了保持法制统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这次集中修改废止部分法规,十分必要。有的委员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5月19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建议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修改。

法制委员会提出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和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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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第1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19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

  2013年9月11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确保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规、规章的规定已不一致,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或者有新的规定替代,现决定予以废止。

关于加强牛源性药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牛源性药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管注[2000]489号

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自全世界首次公布疯牛病以来,我局对牛源性药品的进口管理极为重视,由各方面专家
组成了专项小组研究追踪国际、国内最新动态,派专家对国外生产厂家进行了现场考察,并
多次对进口牛源性药品的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为进一步做好进口牛源性药品的管理工
作,确保此类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我局为加强对牛源性药品进口管理特作
以下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牛源性药品应继续坚持“严格限制进口,密切跟踪进展”的管理原则。暂不
受理新申请的进口牛源性药品;对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凡有其它品种可以
替代牛源性药品的以及临床应用并不急需的,将不予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

  二、对牛源性药品的进口,应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实行进口批批审批制度。凡经我局审
查,批准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其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并在注册证上注明“每
次进口均需同时持进口药品批件”。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牛源性药品每次进口前,必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司申请办理牛源性药品的进口批件。该申请须包括进口批号、每批数量、拟使用单
位和进口口岸。

  (二)进口单位每次必须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的进口批件以及《进口药品管
理办法》规定的其它资料并《进口药品注册证》原件,到文件指定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

  (三)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在接收《进口药品注册证》上注明“每次进口均需同时持进口药
品批件”的药品进口报验时,必须要求报验单位出具进口药品批件原件。对不能提供原件者,
不予检验。

  (四)药品持证商及驻我国的办事机构必须建立该类药品在我国进口、使用情况的档案,
便于追踪每批药品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且每次申请进
口,均须将上一次批准进口品种的销售和使用情况总结上报。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