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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44:52  浏览:9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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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14号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 家 体 育 总 局局长:刘 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体育专项训练和体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运动学校)。
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运动学校可以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 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需要的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运动学校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以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运动学校。
举办运动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七条 运动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第八条 运动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第九条 运动学校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由其主管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依法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招生、学籍与毕业就业

第十条 运动学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为三年。可以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
第十一条 运动学校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招生工作可以采用学年集中招生与试训相结合的办法。
考生应当参加体育测试、文化课考试和体检,对于体育运动成绩优异的,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破格录取。
第十二条 运动学校初中、小学部面向社会普通中小学招生,学生被录取后学籍的变动和管理,按照当地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按照运动学校课程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运动学校毕业的学生,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招生规定,可在学校所在地报考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五条 运动学校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运动生涯、职业规划和心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德育与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运动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强德育工作的时代性、吸引力、实效性,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十七条 运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制定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开设德育课、文化基础课和相关专业课,开展运动训练和相关职业技能训练。德育课和文化基础课应当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选用国家规划教材。运动学校可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课程,编写专业课的校本教材。
第十八条 运动学校根据学生需要可以开设普通高中文化课程。运动学校的初中和小学部课时安排,原则上与普通中小学相同,在保证完成基础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训练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教学计划。
前款规定的教育,运动学校应当按照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审查通过的教材等,实施课程,组织教学,并可因地制宜地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校本课程和其他教育资源。
第十九条 运动学校应当建立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教学和考试制度。学生文化教育每周应不少于24学时,因训练、竞赛耽误课程,应及时安排补课辅导。
第二十条 运动学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置运动训练、休闲体育服务与管理、体育设施管理与经营等中等体育专业。
第二十一条 运动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运动学校的教学与相关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并可组织学生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体育类的技能鉴定。

第五章 运动训练、竞赛与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动学校应当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全年不少于280个训练日(含竞赛),每天训练时间控制在3.5小时以内(含早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第二十三条 运动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运动训练科研设施、设备和专职的科研人员,加强训练监控、训练恢复和医疗保障工作,提高训练质量。
第二十四条 运动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与体育运动相适应的营养,定期对学生进行医疗检查,做好伤病防治工作。
运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医务监督,禁止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五条 运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材测试、人才培养跟踪、档案管理等制度,认真做好选材和育才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运动学校学生可以代表当地中小学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七条 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运动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文化课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运动学校教练员实行聘任制。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运动学校可以聘请兼职教练员任教。
第二十九条 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教练员应当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共同研究和改进文化教育和运动训练工作,努力提高教学和训练质量。
第三十条 运动学校招聘体育工作人员,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运动学校中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将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公办运动学校的基建投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解决。
第三十二条 运动学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标准每人每日不低于25元,运动服装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各省(区、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伙食标准和运动服装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第三十三条 运动学校应当为学生办理保险。有条件的,可以根据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的特点,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运动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校园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预防、保险、应急处理和报告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 运动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训练竞赛、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学生、教练员和教师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文化教育实施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运动学校在训练竞赛、教育教学等活动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国家教委1991年7月8日发布的《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体群字〔1991〕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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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现将《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组织税务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使金税工程各岗位人员都能明确自身职责,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
(国税发200176号;2001年6月15日)


附件:
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
为加强金税工程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金税工程的质量与效率,确保金税工程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根据金税工程有关工作规程,结合金税工程工作实际,制订本岗位职责。
金税工程日常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其中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在地、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地、市以下国家税务局由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是指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金税工程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总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负责全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不得随意变通。
(二)研究解决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擅自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五)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9.《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六)负责对省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二、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二)负责接收下一级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按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五)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9.《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情况)》;
10.《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六)负责对市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七)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三、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市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二)负责接收下一级税务机关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省局,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统计打印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档案信息(若属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则统计打印全部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五)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六)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七)负责对县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八)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县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县局(含省、地市直属分局、涉外分局)设置税务登记岗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设备管理岗位。(其中,若下级征收机关已设有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则在本级不再设立相同岗位,工作量较少的地区,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一)税务登记岗位
1.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银行账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必须进行实地察访,确认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严禁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1.对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经营场地(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有问题的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3.接受发票发售岗位传递来的商贸企业要求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通知管理部门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实。根据反馈情况调整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或限额。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调整后,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
(三)发票发售岗位
1.在发票发售前,必须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有关申报纳税情况,不得违反规定向企业发售发票,也不得无故对企业拒售发票。
2.做好纸质发票的保管工作,不得丢失、损毁。
3.按规定的权限操作发票发售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4.负责使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对企业发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写在企业税控IC卡上的电子发票,并确认两者的号码、数量一致。在发票入库、发售过程中,不得出现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的号码、代码或数量不一致的情况。
5.负责查询由本岗位售出专用发票的流向。
6.在税控企业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少分开票机时,应及时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并收缴两卡,登记造册,逐级交上级部门集中销毁。
7.接受商贸企业提出的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将申请传递给认定岗位,根据认定岗位调整的数量和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8.接受日常稽核岗位要求暂停向经评估异常的商贸企业发售专用发票的通知,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9.对发票发售子系统的有关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10.发售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报税管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报税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对企业的报税软盘必须首先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数据。
3.负责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包括由认证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数据)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4.在受理报税的过程中,应认真审核企业的报税数据,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接收。
5.按规定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6.负责对已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企业的报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并按规定在报税系统中注销该企业登记信息。
7.负责督促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按照规定时间报税。
8.负责配合征收岗位对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9.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10.对报税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11.报税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2.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3.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五)认证管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认证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并按规定加盖相应认证戳记。
3.负责向防伪税控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督促防伪税控企业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4.在进行发票认证时,对计算机不能识别的发票,如果票面清晰,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校正。
5.在发票认证过程中,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扣留,并按规定及时将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传递给稽查局,不得拖延或交由企业自行处理。
6.接收稽查局协查结果为正常的发票原件,不得拒收。
7.对按规定需要通过认证子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必须及时进行补录,不得无故拒绝。
8.按照规定的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9.对认证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10.认证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及认证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六)数据采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接收数据前必须首先对软盘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
3.负责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采集,对征收机关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发票明细数据和统计表数据不符的,不得接收或自行修改数据。
4.负责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数据采集。从征管系统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取得一般纳税人档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录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无法从征管系统取得的数据,依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手工录入各项数据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
5.负责失控发票数据采集,根据失控发票清单的内容,及时录入计算机。
6.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整地录入一般纳税人档案变动信息及失控发票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漏采、错采数据。
7.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的准备工作,不得无故滞后。
8.将采集到的数据完整读入稽核系统,不得重复或遗漏。
9.负责对采集的进、销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10.负责对下级征收机关发售、报税、认证岗位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七)日常稽核岗位
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审核评估,凡纳税申报情况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通知发票发售岗位,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待检查结束后,视其情况再进行专用发票的发售。
(八)税控设备管理岗位
1.对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上一级税务机关,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2.及时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对出现的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3.定期检查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监督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及技术服务情况。
4.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五、税务征收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
税务征收机关岗位设置: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
(一)发票发售岗位
同县局发票发售岗位。
(二)报税管理岗位
同县局报税管理岗位。
(三)认证管理岗位
同县局认证管理岗位。
(四)日常稽核岗位
同县局日常稽核岗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李岚清(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何椿霖(国务院副秘书长)
甘子玉(国家计委副主任)
郑斯林(外经贸部副部长)
俞晓松(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成 员:王仕元(国家体改委副主任)
张佑才(财政部副部长)
朱家甄(劳动部副部长)
陈 元(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张相海(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曹天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 元(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钱冠林(海关总署署长)
李培传(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
赵光华(国务院特区办副主任)
凌则提(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外经贸部,由郑斯林兼任办公室主任。



199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