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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9:00  浏览:9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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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


深圳市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居民购买普通住房,规范深圳市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购买普通住房为目的,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购住房及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居民住宅楼宇按揭属于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包括现楼按揭和期楼(楼花)按揭。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不适用居民修建、自建住房或购买豪华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贷款人)。
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禁止办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和委托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监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贷款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协议;
三、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的本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或其他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或协议;
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在三个月以内完成贷款审查并向借款人做出正式答复。
第九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应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售价或贷款人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住房评估价值的7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分5个档次,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利率期限包括3年以内(含3年)、3—5年(含5年)、5—10年(含10年)、10—15年(含15年)、15—20年(含20年)5个档次。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贷款人在公布利率水平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最大幅度为7%。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调整方式为一年一定,即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于每年贷款发放日核对贷款利率,并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贷款人不得在正常利息收入、罚息收入以外加收手续费或其他附加费用。
第十五条 罚息计息方式:按每月应偿还贷款本息的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罚息。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方式
第十六条 贷款偿还包括等额还款、按月递减还款和按年递增(减)还款三种方式。
等额还款:
n×12
PI(1+I)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
n×12
(1+I) -1
按月递减还款: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P-累计已还本金)×I
n×12
按年递增(减)还款:贷款期内每年按固定比例递增偿还贷款本息。
第1年每月偿还贷款本息
n×12 12
I×(1+I) ×〔(1+I) -(1+k)〕
=P×------------------------------
12 n×12 n
〔(1+I) -1〕×〔(1+I) -(1+k) 〕
第t年每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1年每月偿还贷款本息×(1+k)
其中:P为本金,I为月利率,n为贷款年限,k为每年递增(减)比率(k>0递增,k<0递减)。
第十七条 利率调整后每笔贷款每月还款额的计算,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按剩余本金、原档次调整后的利率水平、剩余年限换算利率调整后每月需偿还贷款本息额。
等额还款: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
n′×12
P′I′(1+I′)
=---------------
n′×12
(1+I′) -1
按月递减还款:
P′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P′-累计已还本金)×I
n′×12
按年递增(减)还款:贷款期内每年按固定
比例递增偿还贷款本息。
第1年每月偿还贷款本息=P′×
n′×12 12
I′×(1+I′) ×〔(1+I′) -(1+k)〕
---------------------------------
12 n′×12 n′
〔(1+I′) -1〕×〔(1+I′) -(1+k) 〕
第t年月均还款额=每1年每月偿还贷款

本息×(1+k)
其中:P′为剩余本金,I′为调整后月利率,n′为剩余贷款年限,k为每年
递增比率(k>0递增,k<0递减)。
第十八条 禁止贷款人按以存定贷方式发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贷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按贷款人确定的提前还款日归还贷款剩余本金。
贷款人不得对提前还款计收罚息或补偿金。

第六章 贷款抵押、质押或保证
第二十条 以住房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手续,住房价值必须全额投保,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鼓励借款人办理人身保险,用以防范和弥补人身意外伤害或死亡对贷款人和借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不得为借款人指定特定保险机构办理财产或人身保险。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财产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已办理住房保险的,保险受偿额应优先偿还剩余贷款本息,不足部分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超出部分由贷款人退还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期满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或连续六个月、累计九个月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或其保证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值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六条 贷款抵押、质押或保证的其他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公开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等信息,并向借款人解释借款合同条款和提供业务咨询。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根据本办法制订的贷款合同文本必须报监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单设二级科目,单独核算。
贷款人应定期向监管机关上报有关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金融统计数据。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必须全额纳入贷款考核,必须符合监管机关下达的监控比例。
第三十一条 监管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借款人有权向监管机关反映、举报贷款人违法、违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不良资信情况登记制度,并随时向监管机关报告。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贷款人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暂停办理直至取消办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资格(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的处罚:
1.在正常利息收入、罚息收入以外加收附加费用;
2.借款合同中的利率相关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
3.贷款人在贷款执行过程中违反利率政策;
4.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有关比例不符合监管机关核定要求的;
5.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人依法对借款人追究责任:
1.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3.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最高利率表
单位:月利率%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项 目 | | |
| |(1997/10/23)|(1998/3/25)|
|------------|------------|-----------|
|3年以内(含3年) | 7.92 | 7.260 |
|------------|------------|-----------|
|3—5年(含5年) | 8.3475 | 8.025 |
|------------|------------|-----------|
|5—10年(含10年) | 8.8275 | 8.670 |
|------------|------------|-----------|
|10—15年(含15年)| 9.39 | 9.23 |
|------------|------------|-----------|
|15—20年(含20年)| 9.39 | 9.420 |
---------------------------------------



19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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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8】275号  


北京、河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省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建设,根据《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部组织制定了《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在部政府网站www.mot.gov.cn下载),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请你们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以便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

崔照铭


人民法院要始终把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探索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监督的新途径,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尊严,真正树立起公正公平司法形象。
一是要构筑接受监督的平台,畅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为了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刑事案件进行监督,确保刑事案件的质量。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陪审员,参与有关案件的审理,使他们充分了解在关案件情况,参与案件的决策。与人大政协联合成立保护成年人合法权益联合会,建立起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社会联动机制,有效地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使青少年犯罪案件下降。为杜绝审判人员吃当事人饭、喝当事人酒现象的发生,要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凡发现干警吃请,一经查证属实,都应该严肃处理。
二是明确监督内容,把自觉接受监督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中,全方位进行。人民法院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广泛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要成立专门的联络督察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运转程序。实行重大活动向人大报告制度;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制度;院领导亲自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责令限期完成制度。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上,本着“抓重点、保全面、求实效、促公正”的要求进行;在接受监督的目标上,以实现案件公正和高效为根本;在监督对象上,以院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审判员为主,也不排除书记员、后勤服务等人员;在监督内容上,以监督法院是否严格执行法律为主,对具体案件反映的情况均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监督形式上,以法定的监督形式和手段为主,同时采用取座谈会、口头汇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无论队伍管理、干部作用、基础建设,还是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工作,均实施阳光工程,将有关程序、内容全部公开。鼓励并诚恳请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胆使用批评、受理申诉等手段对审判人员违法、失职进行处理、纠正。
三是完善有关措施,确保监督实效。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和意见,安排专人处理。采取调查、院领导重点督办、限期完成等方法,确保贯彻落实。将法院信息、院务通报、总结、文件等材料,及时向人大、政协报送,征求意见和建议。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征求意见表,对所反馈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及时作出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要通过自觉接受监督,使全院干警的自律意识、公正与效率意识明显增强,有力促进干警的整体素质的提高。人民法院通过自觉接受监督,还会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群众有冤敢于向法院领导说,有苦愿意向法官诉,相信法院、相信法律的就会明显最多,只有这样才会有效地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