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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合作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32:12  浏览:8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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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韩国


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合作的联合声明

(2012年5月13日,中国北京)


  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20周年之际,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召开前夕,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的领导人,

  认识到,森林具有可再生性、多样性和多功能性,发挥森林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多重效益是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响应2011年联合国森林论坛第九届会议《部长级宣言》的呼吁,促进气候变化与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的协同增效,努力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实施和全球森林目标的实现,在《国际森林文书》作为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的统一框架下;

  忆及2010年在日本横滨通过的《APEC领导人宣言》,要求努力实现《悉尼宣言》确立的通过加强合作推进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经营的目标;

  亦忆及2011年9月在中国北京举行的首届APEC林业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北京林业宣言》和2011年10月在韩国昌原举行的《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昌原倡议;

  决定加强中日韩三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合作。

  一、森林可持续经营

  我们认识到,在改善生态、追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森林可持续经营是永恒的主题,有利于三国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绿色增长。有必要加强并深化三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领域的合作。

  我们确认,建立中日韩森林可持续经营对话,分享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成功经验,加强在森林可持续经营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深层次、全方位合作,增进对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理解与共识,并探讨在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领域进行交流、开展试点与示范项目的可能性。

  二、防治荒漠化

  我们认识到,荒漠化、土地退化和干旱制约区域可持续发展,威胁生态环境,是造成区域沙尘暴危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可持续土地管理和恢复沙区植被是预防和减缓荒漠化、土地退化和干旱以及沙尘暴的有效手段。恢复和重建干旱地区物种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可为区域绿色经济发展提供资源和生态支撑。

  我们对以往在此领域开展的合作表示满意。我们将继续密切合作,落实《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达成的共识,并充分利用和发展现有合作框架,进一步加强在荒漠化防治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恢复和培育林草植被、可持续土地管理和资源利用,做好东北亚区域沙尘暴的预防和治理。

  三、野生动物保护

  我们认识到,鉴于多种原因特别是栖息地缩减和气候变化导致全球物种数量急剧下降,加强野生动物包括濒危物种保护对促进生物多样性起着重要作用。

  我们决定,在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恢复和保护领域加 强信息交流,并探讨开展项目以推进合作的可能性。我们确认,中日韩气候和地理密切相关,希望推动朱鹮种群恢复和迁徙鸟类保护的合作和技术交流。

  我们确认,利用现有框架进一步努力推进工作层官员的交流与沟通,加深对各自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政策和立场的相互理解。

  我们重申致力于加强中国、韩国和日本在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合作,同意探索将合作扩展到东亚地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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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两种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两种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增设《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和《补发注册商标证明申请书》两种书式。现将这两种书式予以公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
二、《补发注册商标证明申请书》

附件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

日期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商标局: ----------
我__________于 | |
____年__月__日申请使 | 商标图样 |
用于第____类商品/服务的 | |
________商标申请号为 | |
______,现要求撤回商标 | |
注册申请,理由是______ ----------
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国籍_____
申请人名称(中文)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中文)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 传真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代理人名称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 电话___ 传真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注: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代理一栏;国内申请人不需填英文名称、
地址。

附件二:补发注册商标证明申请书

日期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于____年__月__日核准变更/转让注册,使用于第
__类商品/服务的_____商标(注册号:_____),因
______,现申请补发:□变更注册人名义证明□变更注册人
地址证明□变更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申请人国籍_____
申请人名称(中文)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中文)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传真___
(章戳)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代理人名称___________ ----------
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 |补发证明费: |
联系人___电话___传真___ | |
邮政编码□□□□□□ | |
| |
(章戳) ----------
年 月 日
------------------------------
注: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代理一栏;国内申请人不需填英文名称、
地址。



1997年3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4〕2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障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的正常进行,防止人民币银行卡(以下简称人民币卡)被不法分子用于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银行卡支付、清算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支付体系正常运行,稳定经济金融秩序,现就边境地区人民币卡受理和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和反洗钱规定。要加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以及资金交易的监控,严格执行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

二、人民币卡收单机构要加强商户风险管理,禁止发展国家法律制度禁止银行卡交易支付的商户。

三、边境地区人民币卡收单机构要规范商户签约行为。有关人民币卡收单协议中要明确规定,商户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及POS机具用于收单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不得将POS机带出境外使用,不得将受理人民币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不得使用POS机虚构交易为客户提取现金。

四、边境地区人民币卡收单机构要加强机具管理,规范机具布放行为。收单机构完成商户签约后,再布放POS机具,且要承担对POS机具新增、更换、维护和撤销等工作的核实责任;收单机构不得在境外布放人民币卡POS机具受理终端。

五、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银联”标识的管理,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严格对加入银联网络的收单机构和商户的风险控制措施,维护“银联”标识的良好形象。

六、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要加强对边境地区人民币卡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本辖区内收单机构在边境地区布放POS机具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核实各收单机构发展商户和布放POS机具情况,纠正收单机构在境外违规布放POS机具、商户违规转让POS机具等行为,检查清查情况要书面报送总行。对于检查后仍然违规在境外布放POS机具的收单机构和商户,要依法按有关金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商业银行总行要加强对所辖分支行银行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特别要规范所辖分支机构在边境地区从事银行卡受理业务的行为,严禁违规布放人民币卡终端受理机具。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