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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43:40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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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0年第4号

  现发布《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部长    傅志寰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

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铁路货物运输业的对外开放,促进铁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有关铁路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以合营方式(包括合资、合作两种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负责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审批。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经营铁路货运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章,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既有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应当接受铁道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外国主要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货物运输公司,并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中方主要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铁路运输企业。在中国政府规定期限内,中方投资股比不低于51%。
  第六条 设立的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拥有办理铁路货运业务所必需的场地、设施;
  (二)具有稳定的货源;
  (三)具有从事经营业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注册资本额应满足从事业务的需要,最少不得低于2500万美元。
  第七条 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申请者(以中方主要投资者作为代表,下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和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中外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
  (四)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和董事长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外经贸部和铁道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铁道部提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铁道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投资规模3000万美元及其以上项目,由铁道部转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经审查符合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设立要求并批准立项的,由铁道部核发《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者通过铁道部将合营合同和章程转报外经贸部审批。申请者凭批复文件在外经贸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请凭《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四)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需要国内、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报铁道部和外经贸部批准。
  第九条 铁道部根据铁路运输能力状况和铁路运输市场发展需要,审批立项及颁发《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得超过20年。出资建设或购买线路和站场设施的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合营期限可适当延长。
  合营期满后,中外合营双方经协商同意继续经营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成立后,其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须通过铁道部转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二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以自有及租用的货物列车经营大宗货物运、冷冻和冷藏食品运输、罐状液体和气体运输、集装箱货物运输和其他货物运输,但关系中国国家安全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等业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经营铁路货物运输业务:
  (一)使用自有及租用的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租用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机车、站场设施和线路通过能力,从事铁路货运业务;
  (二)使用自有的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租用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站场设施和线路通过能力,从事铁路货运业务;
  (三)使用自有的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通过出资建设或购买铁路支线、尽头线和站场设施,在自有线路或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线路上从事铁路货运业务。
  第十四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关第。凡与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按平等互利、成本补偿、利润合理的原则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国家提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与其他运输企业以及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之间实行联合运输。联合运输各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与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联合运输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有关铁路运输安全的各项规定,运输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必须接受铁道部及其授权的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从事货运业务必须服从全国路网的统一调度。
  第十八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货物运输价格及其管理办法,执行国家铁路运价政策。
  第十九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第二十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依法向有关部门提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使用的重要运输单证和票据式样,应报铁道部核备。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外经贸部和铁道部报告上一年度运输经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体运行径路和货运产品;
  (二)从业人员总数,中国雇员数;
  (三)承运的货运量(万吨、万吨公里)、集装箱数量(TEU)、运输收入以及使用的机车车辆和线路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情况;
  (四)当年的总营业额、利润额和纳税额;
  (五)外经贸部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铁路货运业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铁道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铁路货运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区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合营铁路货运方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和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行铁路运输管理体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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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2000]6号

市人民政府印发《十堰市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年二月一日


十堰市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新《土地管理法》提出的: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
衡,强化我市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是实施耕地开发,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市、县(市)土地
管理部门都要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耕地
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保证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开
发专项管理资金的协调、划转和监督。
  第三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 新增建
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此三项费用是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收入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收入金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支出按计划、规定用途和进度从财政专户划付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
户,收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时应在“拨入专款”会计科目中核算,使用时应在“专款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必须统一
使用省财政厅印刷的“湖北省耕地开发专用收费票据”,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证。
  第六条 存量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入库后,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有关清算
单据,及时把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出让、转让、租赁、入股、场地使用费)的30% 划
拨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当地留成部分(上缴中央财政30%、省20%、当地50% )缴入
财政后,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每季度拨付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
  第七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从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发专项
资金中提取4%的业务费。业务费主要用途用于开展耕地开发工作及耕地开发项目的勘查、规
划,技术设计等必要的开支。
  第八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应保障省、市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耕地
开发复垦整理计划的实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耕地开发计划编制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的季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 耕地开发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季、年报制度。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
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分别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
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年终除报送财政收支决算报表外,应分别就本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
征收和使用情况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后,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当年节余部分
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财政、物价、审计、土地等部门,对耕地开
发专项资金的征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保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合理
征收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州本级教育、文化旅游、科技扶贫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州本级教育、文化旅游、科技扶贫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2009〕4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州本级教育、文化旅游、科技扶贫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黄南州州本级教育、文化旅游、科技扶贫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州本级教育、文化旅游、科技扶贫发展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州教育、文化旅游、科技事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含职业教育)、文化旅游、科技扶贫发展基金是指州级财政安排的支持教育、文化旅游、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教育、文化旅游、科技扶贫发展基金由州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教育、文化旅游、科技扶贫发展基金支出范围:

(一)教育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师资培训和课程改革、实验及信息技术教学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等。

(二)文化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文化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培训、宣传推介、行业规划发展研究、文化旅游开发项目补助、文物普查保护等。

(三)科技扶贫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科技人员培训、科普知识宣传、实用技术推广等。

第五条 教育、文化旅游、科技扶贫发展基金管理程序:主管部门按照州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和行业发展规划,分别提出基金安排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州政府研究确定。使用资金时,需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内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州财政将采取预算扣款的方式如数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七条 州财政、审计部门要强化对资金的监管力度,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八条 年终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州财政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