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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7:30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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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前期工作,进一步搞好我省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现对我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的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选择建设项目的地址,要贯彻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方针,严格控制大城市的规模。对新建项目要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到中、小城镇中去,搞好卫星城的建设,合理促进中等城市发展。
二、选择建设项目地址,要认真调查原料、燃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交通、电力、水源、水质、占用土地等建设条件,并要充分考虑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要在综合研究和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向负责审批机关提出选点报告。
三、选择建设项目地址的日常工作,统一由各级计委(建委或建设局)归口管理。
四、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都要按照隶属关系,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函件,分别到省、地、市归口的管理部门办理选址手续。在计划任务书批准后,下达定点通知。
五、建设项目地址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各部直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址意见,经建设单位分别征得国家计委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军队的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
上提出意见,经建设单位征得大军区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省、地、市属大型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址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属中型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予以批准;国务院各部属及省属小型建设项目,地、市、县属中、小型建设项目,由地、市政府批准,报省计委备
案。
3、国务院各部和军队系统及省属与国内、外合资的新建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址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各部、军队系统及省属在各地、市的现有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合资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或扩建的项目,以及地、市与国内、外合资的项目
,由地、市政府批准。
4、国务院、军队系统、省属现有企、事业单位地址在省行政区内的变更、调整、技术更新改造及扩建项目,在西安市用地菜地十亩以上、耕地三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五十亩以上,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市用地菜地五亩以上、耕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建筑面
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各限额以下者由地、市政府批准。
5、离职干部休养所,由地、市政府批准,报省计委备案。
6、中央各部、外省、市、军队和所属企业要求在地、市所在地设办事处、转运站、生活基地、民品展销和第三产业项目,由地、市政府批准。
7、建设项目地址经批准后,如需变更,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六、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本办法由陕西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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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对内联企业内地一方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对内联企业内地一方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妥善解决内联单位内地一方来厦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生活待遇规定:
1、内联单位内地一方来厦人员的工资,原则上按工资地区类别高的一方标准发放。
2、特区内的内联单位的内地一方人员,可享受厦门特区生活补贴的待遇,机关企事业单位每人每月25元,按有关规定,分别在成本和奖励基金中列支。
3、内联企业内地一方人员的奖金、福利,原则上与内联企业厦门一方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内地来厦人员工资关系在内地,奖金在厦门发放,可不计入内联企业奖金总额,奖金另划)。为照顾内地一方来厦人员(包括常住户口与临时户口),因家庭分居两地,增加生活费用负担,可根
据其来厦工作时间长短和担负技术业务任务的繁简情况,给予不同数额的生活补贴,补贴费最高标准每月不超过九十元,在成本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实际情况,由董事会或管委会决定,报厦门归口主管部门和有关综合业务部门备案。
外地来厦独资兴办的企业和各地政府驻厦门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可参照本条款规定精神办理。
二、内联企业内地一方申报临时户口的来厦人员在住房安排、生活用煤供应、子女入学、入托、防病就医等方面,视同本市常住户口,享受同等待遇,并提供生活方便。
1、内联企业内地一方来厦人员的住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发售商品房时,应优先照顾供购,租用公房按公房租金标准收费。
2、内联企业内地一方人员住厦临时户口的生活用煤,可根据批准成立内联企业的批文和公安局申报临时户口的证明,向市燃料站申报供应。燃料部门应按常住户供应量标准给予平价供应,其平议差价向市财政局报补。
3、对内联企业内地一方人员子女的寄读入学、入托及收费标准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4、城管、交通治安、卫生管理等部门对内联企业及其职工的有关收费应按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摊派、乱罚款。
5、市卫生医疗单位对内联单位人员就医应提供方便,可签订医疗合同,简化收费手续。
三、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7月1日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会计处理的规定

1989年3月15日,财政部

根据1989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现对国营施工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 计 科 目
(一)将“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改为“专项应交款”科目,科目编号仍采用原“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编号。
(二)“专项应交款”科目,核算企业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国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各种专项应交款。
(三)企业和建设单位按规定计算提取应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交款”科目。企业和建设单位发生的由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罚款,应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交款”科目。
(四)企业所属不直接同国家预算发生交拨款关系的附属企业(或内部单位),和向其他单位投资的联营企业,以及其他预算外内部单位,按照规定应当由企业集中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对所属部门交来的或应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为“银行存款”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交款”科目。
(五)企业和建设单位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 基金(包括罚金)时,借(减)记“专项应交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为“银行存款”科目)。
(六)“专项应交款”科目按应交款项目设置“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明细科目。

二、 会 计 报 表
(一)在“资金平衡表”“未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项目后,增设 “未交预算调节基金”项目。该项目的行次,施工企业为第96-1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为第79-1行、建设单位为110-1行。
(二)在专用基金表(施工企业为“专项资金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为“专用基金明细表”)“转作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项目后,增设“转作应交预算调节基金”项目。该项目的行次,施工企业为第15-2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为第14-1行、建设单位为13-1行。
(三)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编报的“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 明细表”中,增设“11、预算调节基金”项目及所属“年初未交数”(40-1行)“应交数”(40-2行)“已交数”(40-3行)和“季末未交数(40-4行)。该表原“1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改为,“1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