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1:51  浏览:9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正)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正)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5年10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根据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GB12268—90国家标准”中危险货物品名表内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和腐蚀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化学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禁止无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四条 省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许可证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部门以及商业、工商、公安、物资、供销、农林、医药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管理,确保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安全。
第五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仓库和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二)有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了解化学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储运、装卸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经营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出入库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及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或者人员;
(五)其他安全经营所必需的条件。
第六条 申领、发放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领的,填写《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个人申领的,填写《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受理许可证申请初审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表后1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查。符合经营条件的,由初审的主审部门和会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三)省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应当会同省各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审。对符合颁发许可证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内发放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证颁发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经营者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亮证亮照经营,持证持照采购,服从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和批发者,不得向无证无照的经营者提供或者批发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向经营者提供或者批发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十条 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许可证的跟踪管理,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经营者,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经营者,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并进行整顿;对拒绝接受整改或者整顿的经营者,可以
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一条 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7日内,向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领取许可证的经营者2年内不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许可证自动失效,未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不得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十三条 禁止转让、买卖、伪造、涂改许可证。
第十四条 无许可证或者持失效的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限期补领许可证。拒不补领许可证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经营者超越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经营方式以及转让、买卖、伪造、涂改许可证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和批发者向无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或者批发化学危险物品,或者向经营者提供或者批发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对生产者,由化工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批发者,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公安、物资、供销、农林、医药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认为自己符合颁发许可证的法定条件而未获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批机关不予明确答复,以及对所受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承担许可证审查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不合格的经营者发放许可证或者在跟踪管理中发现事故隐患放任不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领取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补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逾期不领取的,按无证无照经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化工生产企业内部及相互之间直接发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原材料购销活动,由化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不再另行申领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及申请表的格式,由省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统一制作。
颁发许可证除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合理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无许可证或者持失效的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限期补领许可证。拒不补领许可证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和批发者向无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或者批发化学危险物品,或者向经营者提供或者批发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对生产者,由化工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批发者,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许可证审查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不合格的经营者发放许可证或者在跟踪管理中发现事故隐患放任不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查研究住房二级市场发展情况和建立房屋面积纠纷调处机制有关问题的函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关于调查研究住房二级市场发展情况和建立房屋面积纠纷调处机制有关问题的函



建住房市函[2004]021号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房地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研究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有关政策,我们将在我司委托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城镇产权产籍委员会在青岛举办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及司法协助业务培训班》期间,专题研究讨论下面两个问题:

  1、各地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情况、数据,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对策。

  2、如何建立房屋面积纠纷调处机制或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制?

  请各市就上述两个问题认真准备书面材料,印制45份,作为交流材料带到会上,并认真填写《二级市场发展情况调查表》(见附表),于4月8日前传真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至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联 系 人:张锋

  联系电话:010-68393190

  传  真:010-68394081

  电子信箱:zhangfeng@mail.cin.gov.cn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四年四月一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5.03.25 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赣市府发[200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特别是自2004年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大行动以来,全市食品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日趋好转,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消费信心明显增强。但是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还需付出艰苦努力。为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大行动的成果,切实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市政府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继续围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这条主线,整合监管资源,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积极开展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理顺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监管水平,逐步实现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使全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药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积极探索和创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药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药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为“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战略的实施和构建和谐平安赣州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大力整顿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工业水平。按照食品专项整治确定的重点品种,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生产加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今年基本完成糖果制品(含巧克力)、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十三类产品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GMP的跟踪检查,督促其按规范要求组织生产,防止不规范生产加工药品现象的反弹。
要通过对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整顿,坚决关闭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和产品,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工业水平。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三)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药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药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药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强化食品药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药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和虚假食品药品广告行为。
(四)把儿童及农村食品药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的健康权益。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药品行为。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小药店、小诊所的监管力度,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
(五)依法彻查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认真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故要按程序上报,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六)搞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服务发展大局。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充分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报道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所做的工作,继续揭露、曝光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要认真总结宣传一批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企业,大力推介一批食品药品产品,提高优质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份额,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三、主要措施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府领导。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各级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负总责的意识。从2005年开始,市、县二级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并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预算,确保安全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精神,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明确部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要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执法监督过程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决不允许互相推诿和扯皮。
(三)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农村,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至关重要。要全面建立乡镇食品药品监察员制度,完善农村监管体系。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力量,严把人员“入口”,畅通“出口”,加强监督,严肃法纪,防止和纠正“以罚代管”、“重收费轻管理”等现象。各部门要切实改善基层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夯实执法的物质基础。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地方和企业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在充分发挥农业、质监、卫生等部门检测机构作用的基础上,整合检测资源,明确各检测机构的职能定位,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实现资源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和重复建设,逐步建立覆盖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测网络。
(五)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认真落实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所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餐饮行业)都要向消费者作出食品药品安全的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3人以上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餐饮行业)都要配备一名以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员,负责企业食品(药品)安全的宣传,组织检查落实工作,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机构要抓好质量安全员的培训考核,加强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调查摸清监管对象情况,建立监管对象的档案。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互联网平台,实现部门之间监管资源的共享,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