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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0:41:11  浏览:8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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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卫生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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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年1号

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允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2006年3月6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政策。
中国保监会与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 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
(四)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五)已经投保相关保险;
(六)项目管理人(以下简称项目方)控股股东或者主要控制人,为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各方当事人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项目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件:
(一)投资计划说明书;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计划项目名称、管理方式、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经营期限和金额、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费用和报酬、投资计划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违约赔偿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委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托管财产范围、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估值、费用计提、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四)受托人与项目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金额及期限、资金用途及划拨方式、项目管理方式、期限及质量保证、运营管理、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五)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的监督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独立监督人的监督范围,超过限额的资金划拨确认以及资金划拨方式、项目管理运营、建设质量监督、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六)受益人大会章程;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合同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
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管理风险;
(二)投资计划目的和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信息披露等;
(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四)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分析、成本分析及收益测算;
(五)投资计划业务流程,包括登记及托管事项、风险及控制措施、流动性安排、收益分配及账户管理;
(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七)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包括各种税费支付来源、支付环节及支付优先顺序;
(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是机构法人。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份额划分和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
(一)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
(二)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
(三)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
(五)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清算工作,并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受益人、投资计划财产的其他权利归属人以及投资计划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未提书面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清算报告,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条 投资计划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分配投资计划收益和有关财产。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 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规定,且执行规范;
(二)建立了项目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
(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风险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可以授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六)项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申请担任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投资申请书;
(二)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可行性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决议;
(四)受托人、托管人有关材料及合同文本;
(五)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项目评估及风险监测制度;
(六)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投资比例的规定:
(一)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
(二)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三)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产品账户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项目投资可行性,评估投资计划,确认投资项目;
(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
(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和独立监督人职责;
(四)与受托人签订受托合同,确定投资计划管理方式,约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及处分权限,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与托管人签订投资计划财产托管合同,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协助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
(七)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八)定期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收支和处分情况及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营信息,并要求其作出具体说明;
(九)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投资计划的约定或者因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投资计划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托人调整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方法;
(十)受托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要求受托人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给予赔偿;
(十一)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十二)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三)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
(十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二)投资未经中国保监会审核的投资计划;
(三)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
(四)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受托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信誉良好,管理科学;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制度,且执行规范;
(四)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体系;
(五)具有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及定期审计安排;
(六)具有足够数量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专业经验丰富;
(七)具有投资计划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了风险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对业务人员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有效监控制度;
(九)最近2年连续盈利;
(十)最近3年无到期未偿还债务、未发生到期不履约现象、无挪用受托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且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二)具有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丰富经验;
(三)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已经全部清理完毕,未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未办理以信托等方式变相负债的业务;
(四)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一条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受托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二)、(六)项规定条件。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投资计划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设立投资计划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公司治理的说明;
(四)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控手段、独立的外部审计安排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七)公司全体董事履行受托职责的承诺书;
(八)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九)投资计划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资计划受益权的划分方法;
(十)投资计划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
(十一)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
(十二)执业5年以上具有专业经验律师出具的有关投资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尽职调查报告;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从管理资产规模、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和投资计划的项目选择、风险控制、托管安排、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受托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正式签订的有关合同,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同意后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价值及管理运营风险;
(三)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四)与项目方签订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合同,约定项目方书面承诺接受独立监督人的监督并为独立监督人实施监督提供便利;
(五)为每个投资计划开立一个独立的投资计划财产银行账户;
(六)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确保投资计划财产安全;
(七)在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及时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超过投资计划授权额度的指令,必须征得独立监督人的书面认可;
(八)及时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将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归还受益人或者委托人;
(九)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事宜,完成财产转移手续,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十)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项目管理运营情况;
(十一)持续管理和跟踪监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情况,要求项目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十四)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十六)受益人大会实质性变更投资计划的,及时将有关投资计划变更的文件资料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核;
(十七)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八)主动接受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投资计划不当致使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在未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受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导致投资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提供虚假或者模糊信息,误导独立监督人,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受托人:
(一)受托人违反受托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受托合同约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受托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受托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项目方不力,不能按期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应付收益和投资计划财产;
(四)受托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受托人。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被解任的,新受托人继任前,原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承继原受托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出现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指定临时受托人负责投资计划的相关事宜。
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项目方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四)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五)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六)将投资计划财产再委托其他人管理;
(七)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八)将受托人固有财产与投资计划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九)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受托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或者其他受托人的机构中任职;
(十一)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 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为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保险公司投资比例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非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遵守投资计划的约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权份额的受益人提议召开。提议的受益人可以担任召集人。召集人至少应当提前30日将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通知其他受益人;
(二)每一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授权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受益人大会应当有持有1/2以上表决权的受益人出席方可举行。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大会作出转换投资计划管理方式、更换受托人、托管人及独立监督人、提前终止或者延期投资计划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四)发生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执行的重大突发事件的,任一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都可以提议召开并负责召集临时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七条 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或者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
(二)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四)推举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会召开、议题审议和表决情况;
(五)要求受托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和到期投资计划财产;
(六)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七)选择、更换独立监督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督促其履行监督职责;
(八)监督受托人及项目方,及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项目运营、投资收益等有关信息;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存投资计划财产收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二)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办理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手续,告知投资计划其他受益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接受其他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权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十条 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
(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 托管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项目方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且不得与其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五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及时办理投资计划的资金划拨,将投资收益及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五)及时将受托人超过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通知相关当事人,取得独立监督人认可后执行;
(六)确保项目方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七)负责委托人投资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八)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九)监督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及回收、项目进展、投资计划收益计算及分配情况,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托管财产;
(十二)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及独立监督人的查询;
(十三)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四)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向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义务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的约定解任托管人:
(一)托管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托管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托管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托管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四)托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监督受托人职责;
(五)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托管人。
第五十六条 托管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被解任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五十七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项目方、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未经独立监督人认可,按照受托人指令划拨超过受托合同约定的授权额度的资金;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六十条 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六十一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四)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五)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
(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应当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架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公司财务报表;
(三)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实施监督的动态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控操作流程、监督报告制度等;
(四)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经历及监督主要项目说明;
(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专业人员简历;
(六)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独立监督人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从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经验、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独立监督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三条 独立监督人与受益人正式签订有关合同前,应当提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四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受益人签订监督合同,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四)跟踪监测项目方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项目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六)审核受托人超过受托合同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出具书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受益人;
(七)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会;
(九)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独立监督人:
(一)独立监督人违反与受益人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监督投资计划财产管理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独立监督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监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受益人大会解任独立监督人。
第六十七条 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六十八条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九条 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项目方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有关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监督情况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治理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三)投资计划设立情况,包括项目方和项目基本情况、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围和数量、资金总额等;
(四)尽职调查报告;
(五)投资计划财产评估程序和方法;
(六)投资计划管理最新情况,包括项目风险,收益变化因素,后续管理情况等;
(七)投资计划潜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项目方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项目出现重大事故导致损失发生,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责任产生重大争议等,以及拟采取的策略、实施方案及选择理由;
(八)管理投资计划财产和其他不同类型财产的风险隔离措施;
(九)投资项目担保方财务状况及其提供担保的理由;
(十)投资计划终止以及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情况;
(十一)投资计划季度、半年、年度管理报告,其中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二)涉及投资计划和各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
(十三)投资计划重大事项的专项报告;
(十四)各方当事人的关联关系;
(十五)突发紧急事件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和预案;
(十六)重大股权变更情况;
(十七)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重要变动情况;
(十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披露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一)项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八)项的有关情况。
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报告,应当提供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出具的复核意见书。
第七十二条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
受益人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后10日内,及时将转让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当向有关当事人披露受益权转让的价格、份额和交易对手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 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其他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第(十六)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有关信息,还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受托人执行受托合同状况;
(三)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四)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 受托人、独立监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促使项目方详尽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 各方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所提供报告和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不得虚假陈述、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七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七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投资计划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业、行业发展研究制度;
(二)项目评估、甄选和储备制度;
(三)投资决策制度;
(四)资金划拨授权制度;
(五)风险监测制度;
(六)投资计划当事人信用评估制度;
(七)管理人才培养制度;
(八)突发事项紧急处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资计划投资过程中的决策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规范投资决策流程,建立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过程每一环节应当有风险责任人签字,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二)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信用评估制度,全面持续跟踪有关当事人的信用状况,防范信用风险;
(三)设置相关业务部门,建立岗位分离制度,梳理揭示投资计划投资的主要风险点,制定控制措施,防范投资操作风险;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投资监督制度,对重要岗位、主要人员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防范道德风险;
(五)审定合同要素条款,建立合规审查制度。起草、修改或者签订有关合同,应当经执业律师独立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第七十九条 委托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做出决策,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投资运作规则和风险控制方法。
第八十条 委托人、受托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机构,从经济、社会、技术、财务等角度,论证投资计划的可行性。可行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综合评估,主要对项目的社会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财务可行性和市场前瞻性等进行评估;
(二)项目预算评估,主要对项目投资预算、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的合规性、可靠性等进行评估;
(三)项目运营评估,主要对项目建设期和管理期的政策环境、管理方式、运营状况、配套设施,以及运营风险进行评估;
(四)项目效益评估,主要对项目财务收入、现金流量、资产负债、投资成本、投资收益、项目方偿付能力等进行评估;
(六)各方当事人评估,主要对相关当事人的法人资格、治理结构、资产负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评估;
(七)投资信用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担保人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价值、信用增级措施等进行评估;
(八)投资风险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面临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评估。
第八十一条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及时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通报相关信息,跟踪监测投资计划执行和具体管理情况。委托人、受益人跟踪监测,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情况;
(三)投资计划运作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项目有关担保情况。
第八十二条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每年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进行尽职评估,必要时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予以更换。
第八十三条 各方当事人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投资计划财产损失。
第八十四条 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投资风险。
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导致其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前款所称受益人转让所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权。
第八十五条 各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泄漏与投资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八十六条 投资计划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取得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一)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一年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也可是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担保人必须提供保证担保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有效证明文件。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三)提供留置、定金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产留置清单、定金合同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留置、定金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 投资计划以股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必须取得对所投资的项目的决策权;
(二)必须取得项目方的至少一个董事席位;
(三)确保具有可执行的股权退出机制。
第八十八条 投资计划以转让收益权、经营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权属完整,且没有他项权利请求;
(二)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的所有权人承诺,对因该基础设施财产引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三)取得最近一年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或者上年度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提供的担保。
第八十九条 投资计划以物权和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制定健全的风险控制措施,应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业务和财务状况。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有关当事人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检查和问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委托人、受益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暂停其从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禁止委托人、受益人投资有不良记录的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参与的投资计划。受益人已经投资该类投资计划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转让受益权。
第九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的资格条件、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第九十五条 保险资金以委托等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九十六条 保险资金通过产业投资基金方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发〔200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促进广播影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总局组织制定了《“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十一五”时期
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
前言
“十一五”时期(2006年~201O年),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广播影视向数字化全面过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广播影视作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国家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普及、最便捷、最直接、最生动的大众传媒和信息工具,在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建设和谐文化,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提升综合国力,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广播影视科技是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推动和引领着广播影视的发展。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促进广播影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指导未来五年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十五”回顾
(一)广播影视科技事业建设取得重大进步
“十五”期间,我国广播影视科技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建成了广播、电视、电影并重,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对内与对外并举,无线、有线、卫星等多种技术手段并用,多层次、现代化、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的广播影视综合覆盖网。广播影视制播能力持续增强,质量保障显著加强,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用户普及率稳步提高。从基础设施和受众规模上,我国已成为世界广播影视大国。
到2005年底,我国共播出2309套广播节目、2998套电视节目,广播年播出时间1030万小时,电视年播出时间1259万小时,广播节目年制作量614万小时,电视节目年制作量255万小时。有中波、短波、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共计6.57万座、发射机9.16万部、发射总功率8.82万千瓦,微波站2444座,微波传输线路10.2万公里。共租用1O颗卫星41个转发器传输94套电视节目、126套广播节目,卫星电视收转站150万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干线网络总长225.7万公里,有线广播电视用户1.287亿,有线电视入户率35.4%。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4.48%,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5.81%。国有电影制片单位36个,电影发行放映院线36条,银幕数量2668块。与“九五”末期相比,我国广播节目年播出量增长38.9%、年制作量增长51.8%,电视节目年播出量增长190.4%、年制作量增长193.2%。广播电视发射总功率增长113.4%,有线广播电视用户增长51.3%。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增长2.01%,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增长2.16%。广播影视科技“十五”计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基本实现。
(二)安全播出与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安全播出是确保完成广播电视宣传任务的基础和前提。“十五”期间,我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安全播出工作经受了严峻考验,确保了所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段的安全播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一是对管理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由过去的结果管理、局部管理转变为过程管理和综合管理,初步建立了与管理方式变化相适应的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体系和监测体系;二是初步形成了安全播出技术保障系统,卫星上行保障能力、自动控制能力、联动协作能力大大提高;三是建立了无线、有线、卫星、海外监测网,监测能力显著增加,监测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全国广电系统安全播出已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转变,从突击性任务向长期性工作转变,安全播出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取得重大突破
“十五”期间,我国广播影视数字化处于准备和启动阶段,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取得重大突破。一是有线电视数字化开创崭新局面,探索出了模拟向数字“整体转换”的模式,初步建立了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新体系,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有线电视数字化发展之路;二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数字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全国省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基本实现了数字化,为发展节目内容产业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三是卫星传输完成了模拟向数字的转换。中央和省级的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全部实现了数字化传输,节目传输质量和传输效率显著提高;四是电影数字化进程明显加快,数字电影制作、拍摄水平稳步提高,数字化放映银幕数
量居世界首位;五是科技创新活动空前活跃,在数字化重大科技
领域进行了战略性前瞻部署,有效提升了广播影视科技在国家科
技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广播影视数字化已成为一项重大社会系
统工程。
(四)广播影视覆盖能力显著加强
“十五”期间,我国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工作取得新的重大成绩,一是西新工程圆满完成阶段性任务,西部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现了“让党和国家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的要求;二是“村村通”工程取得显著进展,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有效地扩大了广播电视在农村的覆盖,不断增加了节目套数,提高了收听收视质量,启动了广播影视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进行了战略转变,已从工程建设转到体系建设;三是农村电影“2131”工程取得重大进展,初步建立了农村电影流动放映体系,为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普及农村电影放映提供了技术保障;四是广播覆盖能力明显增强,通过调整管理体制和机制,挖掘频率资源,扩大了广播覆盖范围,改善了覆盖效果,促进了广播的发展。
(五)广播影视科技管理和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十五”期间,广播影视科研、规划、标准和技术质量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初步建立了数字广播影视标准体系,完成了53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任务,扭转了广播影视标准化工作滞后事业发展的被动局面,确保了广播影视行业建设、运行质量。 广播影视科研工作成果显著,“十五”期间共完成28项国家和总局重大科技项目,1个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个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全国广电系统有143个项目获得总局科技创新奖,853个广播节目、937个电视节目分别获得总局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

二、面临的形势
(一)国家对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将科学发展观贯穿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要求继续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加强农村广播影视覆盖建设;要求重点培育数字化音视频,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和共享,推进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要求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要求繁荣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创造更多更好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发展广播影视数字内容产业。
广播影视科技是推动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正发挥着前所未有的引领作用。国家发展及广播影视事业发展对广播影视科技提出了新的要求,广播影视科技必须紧密地围绕国家的战略部署和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坚持自主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 加强区域协调等方面来展开,在农村广播影视覆盖、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广播电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广播影视内容产品等方面加强工作,必须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数字化已成为广播影视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传播的方式正在发生质的变化,广播影视正面临着自诞生以来最为深刻的一场变革。这场变革改变了声音、图像、文字等信息的生产、传播、交换、消费的方式,使信息传播正在从单向单一形态向双向多元形态、从资源垄断向资源共享、从自成体系向开放体系、从不对称传播向互动交流方向转变。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应用,世界广播影视正处在从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全面转换的关键时期,各国政府正大力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发展广播影视数字内容产业。在国内,相关行业已完成从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的转换,具备了提供音视频服务的能力。广播电视与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正处在融合、汇聚、转型过程中,相关行业利用数字技术、采用各种方式正力图进入传统的广播影视服务领域,收音机、电视机和银幕已不再是广播影视独享的接收和显示终端。技术与媒体的不断融合导致传统的行业界限正在模糊,新兴产业群不断出现,开放与融合已成为当今技术发展的主流。
我国的广播影视具有独特的信息内容资源优势、点对面的广播优势以及用户普及率高的受众优势,拥有全国最大的传输覆盖网络、最大的终端用户群和最大的内容资源。但是,传统模拟技术体制所形成的专业、封闭、单向、单一的生产方式,与信息时代兼容、开放、共享、多样、对等、通用的内在要求产生了巨大的冲突,与国家、社会、人民在新时期对广播影视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形成了很大反差,模拟技术体制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广播影视发展的瓶颈,数字化是广播影视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创新是提升广播影视科技能力的关键
广播影视是科技进步的产物,是高技术、重装备、大投入的行业。广播影视科技具有技术先进性、全局带动性、相互融合性以及知识密集、人才密集、资金密集等特点。在信息传播方式单一、手段单调的年代,广播影视极大地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迅速成为并且至今仍是最普及最便捷的大众媒体。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面对信息革命给广播影视带来的难得发展机遇和巨大挑战,广播影视要全面增强制作能力、提升传播能力、加强覆盖能力、拓展服务能力、提高安全能力,进一步巩固广播影视主渠道、主阵地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创新是关键。
新技术需要新模式,新模式需要新理念。广播影视科技创新,
不仅需要在基础性、前沿性科研领域取得进展,还需要在科技应
用能力、系统集成能力、工程组织实施能力、服务运营与监督管
理能力等方面取得突破,全面提升广播影视科技的总体水平。新
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创新不仅是广播影视自身发展的要求,更是建
设创新型国家对广播影视科技的必然要求。
(四)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存在的问题
“十五”期间,我国广播影视科技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一是需要进一步提高广播影视传输覆盖能力,优化 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听广播、看电视、看电影的问题;二是需要全面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推动广播影视升级换代;三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安全保障体系,适应国家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高标准要求;四是需要大力发展广播影视内容产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五是需要进一步提高影片制作、放映的质量,降低制作放映成本,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对高质量电影节目的需求;六是需要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广播影视事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着力提高广播影视科技总体水平。
解决我国广播影视科技工作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为此,需要以科学的发展观,统筹考虑,精心部署,以创新的理念,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开创我国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新局面。

三、“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围绕广播影视全局工作和中心任务,以发展为主题,以安全为保障,以加强农村广播影视建设、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为重点,依靠科技创新,优化结构布局,转变增长方式,完善体制机制,为广播影视持续快速全面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事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是广播影视科技发展必须始终把握好的首要原则。广播影视科技发展,必须统筹城乡与区域,统筹广播、电视、电影和新媒体,统筹无线、有线、卫星、互联网等多种手段,统筹固定与移动等接收方式,统筹传统业务与新兴业务,统筹公共服务与产业发展,通过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拓展发展空间,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自主创新、重点跨越的原则。自主创新与重点跨越,是广播影视科技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始终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突出位置,重点开展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开展原始创新。面向广播影视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引领未来发展的重大课题,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现广播影视科技跨越式发展。
3、发挥优势、开放合作的原则。发挥优势与开放合作,是指导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重要方针。广播影视是系统性强、各环节关联紧密的行业,必须要凝聚系统力量,发挥整体优势,坚持开放合作,广汲各方资源,充分调动各级广播影视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与相关行业、产业链各环节及国内外研究机构的合作,形成更具活力、互利共赢的发展环境,使广播影视内容、网络和用户优势转化为市场和效益优势,全面提高广播影视整体竞争实力。
4、立足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和解决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是实现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发展是广播影视科技工作的主题,安全是广播影视工作的基础。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必须要坚持以发展促安全,以安全保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增强广播影视传播能力,拓展广播影视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广播影视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推动广播影视快速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综合考虑未来五年我国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趋势和条件,“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目标是:
到201O年,我国广播电视覆盖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有条件的地区实现户户通广播电视,基本实现全国农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广播影视由模拟向数字化全面过渡取得重大进展,数字视听内容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信息服务领域更为宽广,数字广播影视技术新体系基本形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重大突发性事件快速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建成;广播影视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管理水平明显提高,重点领域自主创新取得突破。
(四)发展思路
根据“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总体目标,广播影视“十一五” 时期科技发展的发展思路是:一是建立广播电视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安全播出和政令畅通;二是全面加强农村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强力推进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积极发展农村电影放映,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三是全面加快我国广 播影视数字化进程,建设集有线、地面、卫星传输于一体的数字
电视网络,推动广播影视系统升级换代和结构优化;四是发展广
播影视内容产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五是增强自主创
新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广播影视科技创新水平。

四、“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
(一)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建立广播电视安全保障体系
1、实施安全播出工程,有效提升广播电视安全保障能力
(1)卫星传输从民用通信卫星向广播电视专用传输卫星转变,提高卫星抗干扰能力。2007年停止模拟卫星信号的传输。
(2)建立和完善星网结合、互为备份的多元化安全播出传输覆盖体系,构建星网结合立体防范体系,确保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段广播电视传输安全。
(3)配合广播电视专用传输卫星,改造扩建卫星地球站配套设施,完善地面传输链路,为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提供基础保障。
2、完善体系,强化安全播出手段
(1)建立安全播出调度指挥系统。建立健全中央统一调度指挥、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系统,各省建立本辖区内省、市、县三级贯通的调度指挥组织机构。建立统一标准、互连互通、反应快捷、调度灵活的全国安全播出调度指挥平台,建立遍及各级播出机构的预警发布系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建立安全播出运行管理系统。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及时掌握中央及省级重点播出单位播出资源、播出状态、播出效果等重要信息,辅助科学决策,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对安全播出
运行的高效管理。
(3)建立安全播出灾备系统。按照灾备分级、平灾结合的原则,各级广播电视重要播出系统须建立系统级备份,确保运行安全;建立广播影视内容存储备份系统,确保内容资源安全;建立业务支撑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备份系统,确保数据安全;建立国家广播影视公共应急播出系统,确保重大灾害时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
3、完善监测网建设,为科学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1)加快和完善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建设。加快中央与各省监测台站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监测台站网点的布局与业务功能。加快推进监测网联网,实现中央与省级、省级与地市级之间监测网络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全面监测。
(2)建立国家广播电视监测信息平台。整合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的数据资源,加强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处理能力,为科学决策和指挥调度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3)开展广播电视新媒体业务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新业务的监测研究,适时开展相应的监测业务,为新媒体的播出秩序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监管手段。
4、加强研究,建立广播电视安全长效机制
(1)落实完善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和应急协调预案,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保障分类分级方法和广播电视安全保障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广播电视安全保障能力评估方法。
(2)开展安全播出应用技术研究。重点开展信号识别、信号判据、信号监测、自动检测控制、内容监测等应用技术研究。
(二)完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加强农村广播影视建设
1、大力推进广播影视进村入户,提高“村村通”水平
(1)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的要求,采用多种技术方式,在巩固已有成果基础上,加快解决空白区、盲区听广播、看电视问题,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使当地农民能够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证长期通。
(2)进一步提高农村广播电视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无线、有线、卫星、微波等多种手段和措施,为广大农村地区提供套数更多、质量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3)继续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积极改善农村电影放映基础设施条件,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丰富农村电影片源,做好农村电影拷贝配送工作,建立以数字化放映为龙头、农村电影院线为主体、固定放映和流动放映相结合的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体系,基本实现全国农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
2、加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
(1)加强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充分发挥各地现有无线发射台站的作用,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增加节目套数,加强运行维护,大力提高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无偿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以及本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的4套以上的无线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
(2)利用多种技术手段提高传输和覆盖水平。在统筹考虑并处理好模拟与数字的衔接、大功率高山台和小功率多布点的关系的基础上,优化调整频率规划,提高频率资源使用效率。利用多种技术,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覆盖质量。继续推进微波电路数字化改造。
(3)不断提高发射台站自动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发射台站自动化进程,提高发射机固态化比例,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保证覆盖效果。
3、继续实施广播影视西新工程
(1)巩固和完善西新工程建设。坚持“建养并重”的原则,增加面向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播出节目套数,对少数盲区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覆盖,提高覆盖效果。
(2)加强边疆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加强边疆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发射功率,因地制宜、通过多种手段,提高收视质量、扩大有效覆盖。
(3)提高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译制能力和水平。增加译制设备,构建若干个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平台,加快培养译制队伍,逐步提高译制能力与译制质量。
4、建立和完善环球广播影视覆盖网
(1)采用多种手段,调整发射布局。通过本土发射和海外发射、租机互转等多种形式,采用短波、中波、调频等多种技术手段,建设多语种环球广播覆盖网。
(2)建立完善环球广播影视卫星平台,利用直播卫星和有线网,扩大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的海外覆盖。
(3)继续推进在线广播。建立和完善多语种、多媒体的综合性在线广播网,建立或租用海外镜像站,实现在线广播的全球覆盖。
(三)全面推进广播电视数字化,推进广播电视升级换代
1、大力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
(1)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进程。继续坚持“政府领导、广电实施、社会参与、群众认可、整体转换、市场运作”的思路,推动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由部分城市试点向全国大中城市全面铺开。
(2)积极拓展有线电视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数据广播、视频点播、交互电视等业务,使有线电视成为集公共传播、文化娱乐和信息服务于一体的、联接千家万户的多媒体信息平台和现代服务业信息支撑平台。
(3)全面提升有线电视网络技术水平。继续完善有线电视干线网,加快有线电视网络双向改造,扩大光纤传输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光纤到楼、光纤到户,提高有线网络业务承载能力,实现双向、交互、多功能。
2、积极推进地面广播电视数字化
(1)做好地面数字电视频率规划。综合分析地面数字电视业务需求,确定地面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过渡的策略和原则,制订地面数字电视相关配套标准,完善基础数据平台,开展技术试验,确定地面数字电视规划参数和方法,完成频率规划。
(2)建立地面数字电视系统,积极推进多种应用。2008年开展地面高清晰度电视广播,201O年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地面数字电视系统,初步构建全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积极应用地面数字电视组网技术,兼顾固定与移动接收,开展多种业务。
(3)积极推进声音广播数字化。开展地面数字音频广播试点,建立试验系统,开展多种应用。利用现有中短波发射台站和频率资源,进行数字调幅广播试验,条件成熟时开展数字调幅广播。
3、构建卫星直播及移动多媒体广播系统
(1)建立广播电视卫星直播系统。研究制订Ku规划频段卫星直播系统技术体制与技术标准,建立卫星直播业务技术平台和业务支撑系统。
(2)建立移动多媒体广播系统。加快制订移动多媒体广播总体规划,确定技术体制,建立标准体系,制订相关标准,加速产业化步伐,建立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平台和业务支撑系统,构建移动多媒体广播网,面向流动人群和便携、移动终端,2008年开展移动多媒体广播业务,积极推进多种应用。
(3)积极开展广播卫星轨位与频率资源的研究与规划。跟踪研究国际广播卫星空间资源动态和发展趋势,做好卫星广播业务轨位和频率资源的规划和申报工作,加大国际、国内卫星网络协调的力度,提升广播卫星网络申报资料的协调地位和有效性,为我国卫星广播业务的开展提供资源保证。
(4)研究卫星直播及移动多媒体广播关键技术。积极开展新一代卫星传输技术、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研究,开展卫星与地面无线方式协同、互补覆盖技术研究,依靠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继续跟踪国际卫星广播前沿技术,探索试验Ka频段卫星广播技术。
4、积极研究推进“三网融合”,着力构建以数字电视网为基
础的下一代网络
(1)构建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的下一代网络框架体系。积极研究在低成本、广覆盖基础上,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多种先进技术,构建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满足多种业务需求的下一代网络,推进“三网融合”。
(2)逐步开展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的下一代网络相关试验及应用。实现业务与底层传输相分离,适应多种网络条件的内容分发与交换,支持各种终端一致性接入,保障业务质量与安全监管,
具备双向、宽带、移动、交互等能力。
(3)开展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的下一代网络关键技术研究。重点研究地面、有线、卫星协同覆盖组网技术,信源高效分级编码技术,宽带移动多媒体广播与接入技术,多功能、多业务、双向高效接入技术,业务质量保障与运营管理技术,安全和监管技术,终端一致性接入技术。
(4)积极开展新兴媒体技术应用研究。加强手持电视、移动电视、网络电台、网络电视等新兴媒体的技术和应用研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路线、发展模式。
(四)发挥广播影视内容优势,推进数字内容信息服务
1、构建广播影视数字内容框架体系
(1)做好广播影视数字内容发展规划。在需求、概念、框架、服务、关键技术等各方面深入研究,统筹部署,构建广播影视数字内容的技术、服务等框架体系,促进我国广播影视数字内容健康发展。
(2)通过关键技术研究的突破和体系机制的创新实践,打通数字内容提供、集成、分发、服务、监管等各环节,融合各种技术手段,支持各类接收终端,提高内容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我国广播影视数字内容标准体系的形成。
2、提高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制作的能力、质量与效率
(1)加快广播电视中心数字化、网络化进程。积极推进采集、制作、播出、存储、应用一体化,建立适应智能化、自动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技术新体系、工艺新流程、管理新方式,提高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生产能力和效率,满足多种平台、多种接收终端对节目内容的海量需求。
(2)推进高清晰度电视和立体声节目制作播出。2008年实现北京奥运会的高清晰度电视转播,2010年全国达到1O个以上高清晰度电视频道的节目制作能力。大力提高广播电视的立体声、环绕声节目的制作播出能力。
3、构建海量内容资源管理系统和内容集成分发交换平台
(1)构建海量广播影视内容资源管理系统。积极推进广播影视内容历史资料的数字化转换和保存,有条件的广播影视制作部门建立内容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制播网络等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内容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2)构建高质高效、开放集成、资源共享、版权保护的内容集成分发与节目信息交换系统。利用卫星、有线、互联网等传输手段,实现中央和地方、国内与海外广播影视节目交换,提高内容资源利用效率,适应多种终端、多种格式需求,向用户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广播影视内容服务和信息服务。
4、开展广播影视数字内容关键技术研究
(1)开展版权保护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包括广播影视内容分发机制、数字内容版权信息与控制信息广播标记信号技术、数字内容版权信息与控制信息的加密与传输技术。
(2)开展数字内容集成与分发关键技术研究。包括多种格式的内容转码、分发、交换技术,音视频产品的数字接口技术,运营结算与流通监管支撑技术。
(3)开展海量内容资源管理关键技术研究。包括节目制播向内容平台转移所需的制播及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海量存储、编目、修复、再利用技术,高效内容检索和内容导视技术。
(五)加快电影数字化进程,进一步推动电影科技发展
1、全面提升影片拍摄制作质量,提高电影数字化制作能力
(1)加快数字电影制作基地建设,积极探索和规范数字电影摄制技术与工艺,努力扩大数字技术在电影生产特别是在电影特技制作、后期加工中的应用,形成数字电影规模化生产和制作能力,全面提高我国电影拍摄和制作水平。
(2)不断提高数字立体声影片的数量与质量,逐步实现电影声音从模拟向数字的过渡,到2010年,数字立体声影片达到年产量的60%以上。
(3)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胶片摄影的技术潜力和优势,优化电影洗印加工工艺,逐步实现向无银声迹的过渡,提高常规胶片电影的拍摄和洗印质量。
2、加快影院数字化改造,积极推动数字电影发行放映
(1)加快影院数字化改造。建设一批具有现代化水平的多厅影院和符合标准的数字影院,至2010年,我国专业化数字影院的银幕数量超过1OOO块,全面提升电影放映的声画质量和观映条件。
(2)积极推动数字电影传输发行。利用网络化、信息化技术对数字电影产品进行多媒体传播、多层次开发、多渠道营销与发行,建立数字电影卫星传输发行平台,逐步实现数字影片发行和管理从离线方式到远程在线方式的全面过渡。建立适应发展要求的电影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3、加强数字电影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数字电影技术水平
(1)开展电影数字中间片技术与工艺研究。加快电影数字中间片技术的应用,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配套齐全、各有特色的电影数字化制作格局,满足我国电影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2)开展档案影片和音像资料修护技术研究。对档案影片和音像资料进行数字化转换、抢救、修复、保存与利用,改善档案影片和音像资料的长期保存环境。
(3)开展数字电影版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发行母版加密、传输加密、放映授权、监控管理等安全保护技术研究,为我国电影产业化有序健康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六)坚持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引领作用
1、进一步强化战略研究和发展规划,完善科学决策
(1)建立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机制,积极开展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提高科学决策能力。跟踪国内外广播影视和相关行业高新技术发展,紧密结合广播影视实际,提出前瞻性、战略性、关键性的研究与规划课题。加强我国广播电视综合覆盖规划研究和规划基础数据建设。
(2)加强技术政策、技术体制研究。制定和完善我国数字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传输、覆盖等领域的技术政策和技术体制,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高效率,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协调发展。
2、加强高新技术研究,提高创新能力
(1)开展自主创新研究。加强安全播出、数字内容、下一代网络等关键技术和面向融合的共性技术研究,加强具有带动产业发展、推动民族工业进步的战略高技术研究,提高创新能力。
(2)创新研究机制。推进和完善广播影视高新技术研究基地建设,广泛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共享、合作的研究机制。
3、加强标准研究和制定,规范行业发展
(1)强化广播影视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工作。面向广播影视数字化及新兴媒体发展需要,完善标准研究机制,加快标准制定,全面推进数字广播影视标准体系建设。
(2)加大标准宣贯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全行业标准化水平,强化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广播影视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服务的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适应发展要求,完善机制保障
从制度、观念和组织等不同层面入手,全方位、深层次的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完善科技规划实施机制,为广播影视科技规划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是制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完善体制机制,为规划实施
提供政策保障,发挥正确引导作用。
二是加强宏观调控,综合运用政策、法规、经济、技术、示范等手段,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各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广播影视科技规划中的各项工作稳步、健康、规范、有效的发展,维护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正常秩序,保障科技创新、科技应用、科技引进等工作规范实施。
四是建立健全创新扶持机制,鼓励自主创新,保障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广播影视安全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技术研究、开发及标准制定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实施人才战略
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调动各类人才资源,为广播影视事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一是实施科技人才战略,以重大科技项目培养和凝聚人才,培养战略型科技专家、科研带头人等高层次、复合交叉型人才,形成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团队。
二是注重科技应用服务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科技应用服务和运行维护队伍,为广播影视制作、播出、传输、发射、监测等各环节提供保障。
三是重视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加强管理骨干人员的培养,逐步提高其业务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管理工作队伍。
四是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强化合作,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水准和国际经验的人才队伍,以保证我国广播影视科技研究与应用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三)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投入保障
面对数字化的历史机遇,战略性、基础性的投资需求巨大,采用多种方式,加大科技投入是广播影视科技规划实施的基础保障。
一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增加科技战略和科技自主创新重大项目投入比例,为应用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大应用研究提供资金保障。制订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
二是推动广播影视各主体科技投入力度。各级广播影视单位要调整观念,适应广播影视的发展潮流和科技趋势,逐年增加用于技术创新和设备改造的资金比例。
三是争取更为广泛的投资合作。积极同国内外相关的科研单位、大型技术企业、相关商业企业建立科技发展战略伙伴关系,争取广泛支持,以保障广播影视科技投入的力度。
(四)加强规划宣传贯彻工作
“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是一个综合性、长期性的发展纲要,需要全社会的了解、理解、支持和参与,加强规划宣传贯彻,是规划实施的重要保障。
一是各级广播影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年度计划时,要按照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针对相关科技领域的任务,制定明确可行目标,落实具体措施,保证规划全面实施。
二是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调整。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与相关部门沟通与合作,定期把握规划实施的进展。对于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适时调整规划。
三是广泛宣传“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加强广播影视科技普及力度,形成全社会、全行业关心和参与本规划实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