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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1:09:13  浏览:8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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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对完成我省的扫盲任务将起重要作用,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为便于各地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省教育厅拟定了《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
条例》,认真地进行宣传、贯彻。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强领导,进一步推动扫盲和业余教育的发展。
各地、市的贯彻情况,希于十月底前作一次汇报。

附件:《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扫除文盲工作,在一九九○年前完成各县(市、区)基本扫除少年和青壮年文盲的历史任务,根据《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我省的城乡公民,凡年满十二周岁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除因病残而丧失学习能力者外,均为扫盲对象。
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文盲和小学辍学生必须接受初等教育,当地小学要积极组织他们返校学习,或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使他们尽快地达到简易小学毕业以上程度,以堵住新文盲的产生。青壮年文盲半文盲中的干部和青年,是扫盲的主要对象,必须限期脱盲。二
十六周岁至四十周岁中的妇女文盲、半文盲,生产任务和家务事较重,要采取适合妇女特点的多种学习形式,帮助她们脱盲。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自愿参加学习,不规定为扫盲对象。
第三条 扫除文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关于在一九九○年前的扫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扫盲规划,明确各个年度的扫盲指标。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确定完成任务的最后期限,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一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乡(镇)完成扫盲任务的最后期限,一般不要超过一九八九年,以便有一年左右时间进行巩固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本单位负责进行。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县(市、区)的要求,帮助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分析扫盲对象的年龄、身体、生产、生活等具体情况,规定他们的脱盲期限,分期组织学习。
第五条 扫除文盲工作要因人、因时、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在学习形式上,一般以自然村为单位单独或联合办扫盲班;山区村庄分散可组织扫盲小组;没有条件设组的可实行包教包学的办法。在时间安排上,根据生产季节、群众劳动、居住、生活等情况,采取业余学习为主
,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半日或全日学习的办法。要加强各种扫盲班、组的管理,要有固定的教学时间和学习场所,保证学习的巩固。
第六条 扫除文盲工作所需教师应就地聘请学校教师、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离休退休人员担任。选聘时可由村民委员会或学校推荐,乡(镇)人民政府或学区批准。县(市、区)、乡(镇)的教育部门要培训扫盲教师,帮助他们了解成人学习的特点和规律,掌握识字教学的
基本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尽可能使扫盲教师队伍能相对稳定。对扫盲教师要给予合理报酬,可采取订合同的办法。
农村小学必须积极主动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扫盲工作。农村中心小学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办好乡(镇)文化技术学校(或中心民校)。学区有责任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搞好本辖区内的扫除文盲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完成本单位扫盲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协助和辅导所在地的扫除文盲工作。
第七条 扫除文盲工作所需经费在县(市、区)当年教育经费中扫盲业余教育项目开支。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根据当地扫盲、业余教育事业发展的情况,从包干的教育经费总额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扫盲、业余教育经费,以利工作的开展。这项经费主要用于师资培训、教师教
收以及限期内免费扫盲提供的课本等项目;已经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这项经费用于巩固扫盲成果和发展农村成人教育事业。县(市、区)拨给各乡(镇)的扫盲补贴费,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解决。厂矿企业、国营农林场职工的扫盲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第八条 扫盲对象学完扫盲课本,经县(市、区)或乡(镇)、城市街道组织命题、考试,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脱盲标准,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发给脱盲证书,并将脱盲学员造册备案。
第九条 达到基本扫盲要求的县(市、区),应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认真搞好验收工作。达到基本扫盲要求的单位,应继续组织脱盲对象参加学习,以巩固扫盲成果,防止回生复盲,并进一步提高文化水平。基本扫盲的乡(镇),应进一步做到每个行政村都达到基本扫盲的要求;基本
扫盲的县(市、区),也应进一步做到每个乡(镇)或城市街道都达到基本扫盲的要求,使青壮年的非文盲率不断提高。各乡(镇)、村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举办业余学校或文化技术班,并努力创造条件,筹办乡(镇)文化技术学校(或成人教育中心校),发展文化教育和各类职
业技术教育事业。
第十条 扫盲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学习并脱盲的,可以免费。没有特殊情况超过规定学习期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应责成其继续学习,其学习费用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负担。这些费用的数额,根据国家和办学单位用于扫盲的经费支出数由县(市、区)人民政
府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均不得在扫盲对象中招干、招工。这些单位在《条例》生效前招收进来的扫盲对象,都要组织学习,在规定期限内脱盲。无故不参加学习的,应予辞退。《条例》生效后在扫盲对象中招干、招工的,由县(市、区)人
民政府追究招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任何单位(含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文盲职工,不得晋级、转正。
各乡(镇)、村,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群众民主讨论,制定一些有利于加快扫盲步伐的乡规民约,共同遵守。
第十二条 扫除文盲工作要实行县(市、区)、乡(镇、城市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三级责任制。对限期内完成扫盲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责令检查,限期完成;对失职的单位领导,应追究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同《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198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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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

教体艺〔2002〕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根据2001年中小学音乐、美术课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我部对1989年颁布的中小学音乐、美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教学器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切实做好学校音乐、美术器材配备工作,以提高艺术课教学质量。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说明

  一、音乐课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音乐教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现将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做了进一步的修订。
  
二、本目录以《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大纲》(修订稿)和我国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发展的现实为主要依据,并希望通过目录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的中小学音乐教育改革,提高音乐教学质量。
  
三、本目录修订的主要方面是:
  
1.适当提高原有的标准,使之有利于提高选择二、三类方案学校的教学质量;
  
2.增加了现代科技产品与多媒体教学设备;
  
3.删减了部分不切合实际的内容;
  
4.进一步明确和提高了乐器的规格和要求。
  
四、本目录列出了学校完成音乐课教学任务应具有的基本教学器材,作为指导各类小学配备音乐器材使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应根据本民族音乐教学的特点,配备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乐器。
  
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其中第二种方案是按照音乐课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配备,暂时不够条件的学校可按照第三种方案配备,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达到第二种方案的要求。
  
六、音乐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音乐教室,每室50人的需要量进行配备的,暂时没有音乐教室的,按实际需要量配备。音乐教室多于一个的,亦可按实际个数增加配备数量。
  
七、目录中学生自备乐器一定要在保证质量、卫生、安全的条件下配备。
  
八、目录中低值易耗品如教师自制教具材料、教学软件等,除所列数量外,还应逐年进行补充和更新。
  
九、目录中数量加“()”的为选配器材,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条件对目录中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01 专用音乐教室设备
U99115 五线谱电教板 块 1 (1)
W40301 五线谱教学黑板 2m×1m 块 1 1 (1)
U0001 钢琴 台 1 1 (1)
电子琴或电钢琴 台 1 1 1
多媒体教学系统 多媒体电脑、投影或大屏幕电视 套 1 1
D40201 收录机 立体声双卡 台 1
音响系统 CD、功放、音箱、卡座、卡拉OK功能等 套 1 1
G32001 音乐教学挂图 套 1 1 1
音乐教学用品柜 套 1 1 1
02 教师用教具
U00010 电子琴 61键 台 1 1 (1)
U00011 手风琴 80至120贝司 台 1 1 1
教材配套音像资料 套 1 1 1
音像教学资料 盘 100 80 60
音乐教学软件 套 1 1 电子读物、工具类等
自制教具材料 头饰、彩纸、彩绸、吹塑纸等 套 1 1 1
U99901 多用划线规 套 1 1 1
03 学生用乐器 台 (50) (25) (5) 由学校根据条件配备
电子琴
U00026 竖笛 高音、中音 支 学生自配(1/生)
U00027 口琴 支 学生自配(1/生)
口风琴 台 学生自配(1/生)
成套打击乐器 响板、木鱼、双响筒、铃鼓、沙锤、碰钟、串铃、三角铁等 套 1 1 1
U00107 小锣 个 1 1 1
U00114 大锣 个 1 1 1
U00108 小堂鼓 个 1 1 1
U00109 小钹 付 1 1 1
小军鼓 面 1 1
大军鼓 面 1 1
U00024 铝板琴 低音、中音、高音 套 1 1 (1)
木琴 个 1 1 (1)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说明

  一、音乐课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音乐教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现将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做了进一步的修订。
  
二、本目录以《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修订稿)和我国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发展的现实为主要依据,并希望通过目录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的中小学音乐教育改革,提高音乐教学质量。
  
三、本目录修订的主要方面是:
  
1.适当提高原有的标准,使之有利于提高选择二、三类方案学校的教学质量;
  
2.增加了现代科技产品与多媒体教学设备;
  
3.删减了部分不切合实际的内容;
  
4.进一步明确和提高了乐器的规格和要求。
  
四、本目录列出了学校完成音乐课教学任务应具有的基本教学器材,作为指导各类初级中学配备音乐器材使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应根据本民族音乐教学的特点,配备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乐器。
  
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其中第二种方案是按照音乐课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配备,暂时不够条件的学校可按照第三种方案配备,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达到第二种方案的要求。
  
六、音乐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音乐教室,每室50人的需要量进行配备的,暂时没有音乐教室的,按实际需要量配备。音乐教室多于一个的,亦可按实际个数增加配备数量。
  
七、目录中学生自备乐器一定要在保证质量、卫生、安全的条件下配备。
  
八、目录中低值易耗品如教学材料、教学软件等,除所列数量外,还应逐年进行补充和更新。
  
九、目录中数量加“()”的为选配器材,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条件对目录中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01 专用音乐教室设备
U99115 五线谱电教板 块 1 (1)
W40301 五线谱教学黑板 2m×1m 块 1 1 (1)
U00001 钢琴 台 1 1 (1)
电钢琴或电子琴 台 (1) (1) 1
多媒体教学系统 多媒体电脑、投影或大屏幕电视 套 1 1
D40201 收录机 立体声双卡 台 1
音响系统 CD、功放、音箱、卡座、卡拉OK功能等 套 1 1
G32001 音乐教学挂图 套 1 1 1
音乐教学用品柜 套 1 1 1
02 教师用教具
U00010 电子琴 61键 台 1 1 (1)
U00011 手风琴 120贝司 台 1 1 1
教材配套音像资料 套 1 1 1
音像教学资料 盘 150 130 100
音乐教学软件 套 1 1 电子读物、工具类等
U99901 多用划线规 套 1 1 1
03 学生用乐器
电子琴 台 (50) (25) (5) 由学校根据条件配备
U00026 竖笛 高音、中音、低音 支 学生自配
U00027 口琴 支 学生自配
吉它 把 由学校根据条件配备
成套打击乐器 响板、木鱼、双响筒、铃鼓、沙锤、碰钟、串铃、三角铁等 套 1 1 1
U00107 小锣 个 1 1 1
U00114 大锣 个 1 1 1
U00108 小堂鼓 个 1 1 1
U00109 小钹 付 1 1 1
大钹 付 1 1 1
小军鼓 面 1 1 (1)
大军鼓 面 1 1 (1)
爵士鼓(架子鼓) 套 1 (1)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修订)修订说明

  一、美术课是义务教育阶段的一门必修的艺术课程,是对学生进行美育、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它对于陶冶情操,启迪智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美术教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教育部颁布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2001-2010)》,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由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组织,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基础上修订此目录。
  
二、本目录是根据《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美术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稿)的要求,并参照《全日制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关于“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建议编写的,旨在指导中小学配备美术器材。配备必要的美术器材是有效地实施美术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前提,学校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将其作为督导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分别适应不同办学条件的学校。办学条件好的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配备;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应按第二种方案配备;办学条件一般的学校可按第三种方案配备。随着办学条件的改善,各学校应尽可能提高美术器材配备的规格和档次。
  
四、美术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美术教室设定的,暂时没有美术教室的可按实际需要量配备。多于一个美术教室的学校,也可按实际个数增加配备数量。
  
五、目录中低值易耗品如教学材料、影像资料等,除所列数量外,还应逐年进行补充和更新。
  
六、目录中数量加“()”的为选配器材,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条件对目录中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01 专用美术教室设备
W20102 衬布 块 32 16 4
W20103 遮光窗帘 块 4 4 4
W20105 写生凳 个 50 50 50
W20106 写生灯 只 4 4 (2)
W20107 工作台 个 8 6
W20108 美术教学用品柜 个 4 2 1
W40102 磁性白黑板 块 1 1 (1)
G33001 小学美术教学挂图 套 2 1 1
W20203 写生画板 45×32(cm)或60×45(cm) 块 55 55 55
拉坯机 个 6 (6)
电窑 1 (1)
泥板机 1 (1)
炼泥机 1 (1)
云台 15 (15)
02 教具(教师用)
W20201 写生画箱 只 1 1 (1)
W20211 写生教具(1) 石膏像类 套 1 1 (1)
W20215 写生教具(2) 几何形体 套 1 1 1
W20202 画架 个 1 1 1
W20203 画板 2#图板 块 1 1 1
J88404 绘图仪器 套 1 1 1
W46011 大圆规 把 1 1 (1)
J88402 丁字尺 只 1 1 1
W46001 三角板 付 1 1 (1)
W20212 版画工具 套 1 1 (1)
W20213 绘画工具 套 1 1 1
W20501 泥工工具 雕塑刀等 套 1 1 1
W20214 制作工具 套 1 1 1
03 学具(学生用)
W20303 美术学具 套
C18006 美术课配套材料 套 根据教材规定所需的材料配备
04 电教器材
D10002 幻灯机 135 台 1 1 (1)
D30010 银幕 块 1 1 (1)
D20001 照相机 135 架 1 1 (1)
影像资料 幻灯、投影片,录(音)像带、光盘 1 1 (1)
D60001 录像机 台 1 1 (1)
D50002 彩色电视机 34寸 台 1 1 (1)
实物投影仪 台 1 (1) (1)
电脑 台 1 1
DVD影碟机 台 1 1 (1)
数码相机 台 1 (1)
05 美术教学网络系统 1 (1)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修订)修订说明

  一、美术课是义务教育阶段的一门必修的艺术课程,是对学生进行美育、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它对于陶冶情操,启迪智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美术教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教育部颁布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2001-2010)》,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由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组织,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基础上修订此目录。
  
二、本目录是根据《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美术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稿)的要求,并参照《全日制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关于“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建议编写的,旨在指导中小学配备美术器材。配备必要的美术器材是有效地实施美术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前提,学校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将其作为督导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分别适应不同办学条件的学校。办学条件好的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配备;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应按第二种方案配备;办学条件一般的学校可按第三种方案配备。随着办学条件的改善,各学校应尽可能提高美术器材配备的规格和档次。
  
四、美术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美术教室设定的,暂时没有美术教室的可按实际需要量配备。多于一个美术教室的学校,也可按实际个数增加配备数量。
  
五、目录中低值易耗品如教学材料、影像资料等,除所列数量外,还应逐年进行补充和更新。
  
六、目录中数量加“()”的为选配器材,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条件对目录中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01 专用美术教室设备
W20102 衬布 块 32 16 8
W20103 遮光窗帘 块 4 4 4
W20105 写生凳 个 50 50 50
W20106 写生灯 只 4 4 (2)
W20107 工作台 80×180(cm) 个 8 6 (6)
W20108 美术教学用品柜 个 6 4 2
W20109 静物台 个 4 4 (4)
W40102 磁性白黑板 块 1 1 1
G33001 初中美术教学挂图 套 2 1 1
W20203 写生画板 45×32(cm)或60×45(cm) 块 55 55 55
02 教具(教师用)
W20201 写生画箱 只 1 1 1
W20211 写生教具(1) 石膏像类 套 1 1 (1)
W20215 写生教具(2) 几何形体 套 1 1 1
W20216 写生教具(3) 陶器、禽鸟标本等写生用品 套 1 1 1
W20202 画架 个 1 1 1
W20203 画板 2#图板 块 1 1 1
J88404 绘图仪器 套 1 1 1
J88402 丁字尺 只 1 1 1
J88413 直尺 只 1 1 1
J88405 曲线板 块 1 1 1
J88403 三角板 付 1 1 1
W46011 大圆规 个 1 1 1
W46001 大三角板 付 1 1 1
W20212 版画工具 套 1 1 (1)
W20213 绘画工具 套 1 1 1
W20501 泥工工具 刻刀等 套 1 1 1
W20214 制作工具 纸工、木工、金工工具等 套 1 1 1
03 学具(学生用)
W20303 美术学具盒 套 必配 选配
美术课配套材料 根据教材规定所需的材料配备
04 电教器材
D10002 幻灯机 135 台 1 1 (1)
D00001 投影器 台 1 1 (1)
D30010 银幕 块 1 1 (1)
D50002 彩色电视机 34寸 台 1 1 (1)
D60001 录像机 台 1 1 (1)
D20001 照像机 架 1 1 (1)
D20813 影像资料 幻灯、投影片、录(音)像带、光盘 1 1 (1)
数码相机 架 1 (1)
DVD影碟机 台 1 1 (1)
电脑 台 1 1 (1)
05 美术教学网络系统 1 (1)



汕头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汕头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1995]45号


各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汕头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区、县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具体管理实施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关于推行《汕头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为做好我市的妇幼保健工作,实现我国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的“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及《儿童生存、保护、发展世界宣言》、《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卫妇发[1990]6号)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汕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汕头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拟在全市城乡全面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现呈报审查,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汕头市卫生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汕头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现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卫妇发[1990]6号)和《广东省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粤卫[1991]3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是我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成部分。以提供妇幼保健服务为手段,以保护母亲和儿童健康为宗旨,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双重性质的新型管理形式。
第二章 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原则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作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现我国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作出的“计划免疫省、县达到二个85%”,“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和实施《儿童生存、保护和世界宣言的行动计划》等三个承诺的一项重要措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三章 妇幼保健保偿的服务内容
第三条 妇幼保健保偿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青春期及婚姻保健(婚前检查)、孕产妇系统保健、儿童系统保健、优生系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根据我市现阶段实际情况,先开展孕产妇和○至六岁儿童的系统保健保偿责任制。
第四条 孕产妇保健保偿服务项目包括:
一、进行青春期及婚姻保健的指导,进行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对参保孕产妇自怀孕十二周起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给予孕期营养、卫生、心理、自我或家庭监护等孕期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
三、怀孕期间产前检查十次,及时矫正异常胎位。治疗高危妊娠,建立专案管理,加强监护,优先提供住院条件,实行住院分娩,科学接生。
四、产后访视四次(分别于产后第二、七、十四、二十八天),并给予产褥期保健、新生儿护理与喂养、哺乳期卫生等指导。
五、产后四十二天对母婴健康检查一次。
六、给予参保孕产妇的住院和接生手术费优惠。
第五条 零至六岁儿童保健保偿服务项目包括:
一、为入保儿童建立保健档案,即建立入保儿童保健册(卡)。
二、实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生长发育评价(按四、二、一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即1岁内儿童体检四次,2—3岁每年体检二次,3岁以后每年体检一次)。体检时做好喂养和防治疾病、早期教育指导,督促按时进行预防接种。 三、对早产儿、足月低体重儿、体弱儿列入专案管理。
第四章 入保对象及保偿期限
第六条 凡属本市常住人口的新婚和孕产妇及○—6岁的儿童,无严重急、慢性疾病、器质性疾病者均可自愿参加妇幼保健保偿制。
第七条 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各级综合医院、卫生院作为妇幼保健保偿的承保单位。凡参加了妇幼保健保偿制的,属新登记结婚者在婚前体检的同时在体检单位申请入保。汕头市区新婚者在市妇幼保健院申请入保。入保后怀孕的市区孕妇可持市统一印发的妇幼保健保偿卡到市妇幼保健院或市区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妇幼保健系列服务。其他孕妇可自行选择在市区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参保。
第八条 妇幼保健保偿期限:参保孕妇自参保之日起至产后42天;其所育儿童从0—6岁止。
第九条 在保偿期限内,如母子迁居外地或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继续接受保偿服务的,可退还保偿金余额,其它情况不得退保。在本市范围内跨县迁居者,可向迁入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转保手续,保偿金余额随转,继续享受妇幼保健服务和保偿待遇。
第五章 入保和承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入保者与承保单位双方在妇幼保健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应以合同方式加以确定,双方签订合同后由承保方发给入保方保偿卡一份,入保方有权凭证到承保单位享受承保项目的保健,承保单位有义务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 凡入保者按合同规定全额一次性交纳保偿金。保偿金标准,市区的由市卫生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物价局审批确定;各市、县可由当地卫生局报同级物价局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 承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按照承保规定范围提供优质的妇幼保健服务。在保偿期内,如因承保方的责任,不按保偿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为入保者完成保健服务,发生下列疾病或造成死亡者,承保单位应付给入保者一次性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由市卫生局提出,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各市、区、县可参照执行。
1、产褥热;
2、子痫;
3、新生儿破伤风;
4、新生儿破伤风死亡;
5、新生儿窒息死亡;
6、异常分娩引起的子宫破裂;
7、孕产妇非意外性死亡。
在保偿期间,因入保者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或不接受承保单位的检查及治疗所引起上述合并症或造成死亡者,承保方不给予入保方经济赔偿。
第六章 保偿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保偿金由承保单位负责收取和使用。
收取的保偿金主要用于:孕产妇检查服务、儿童检查服务、提取赔偿费和提取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保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单列单支。劳务和奖励费用应与保健目标和保健服务质量挂钩。承保单位要成立保偿金管理小组,对保偿金的使用管理应实行每季审计制度,年终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妇幼保健保偿制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妇幼保健保偿制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市、县、区分别成立妇幼保健保偿制技术鉴定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思想素质和技术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组成,负责对妇产科、儿科疾病和入保的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的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各市、区、县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具体管理制度,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