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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07:26  浏览:9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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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建人教[2003]20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加强对我部科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用,使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做好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二)实施“科教兴业”战略,紧密结合建设部各项业务工作,推进建设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部机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部科教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有关精神,研究、审议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审议建设事业科技、教育、人才等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改革方案及重要政策。

  (三)研究、审议建设科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和项目。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执行领导小组决议。根据工作分工,涉及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工作由人事教育司负责,涉及科技方面的工作由科学技术司负责,其它各司局予以配合。

  三、会议制度

  (一)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制度。

  (二)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事研究、审议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三)办公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就科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进行研究和协调。出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四、发文制度

  为了保证领导小组决定的重要事项和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执行,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以下文件:

  (一)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二)组长、副组长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三)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中其他重要事项或意见。

  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由组长签发,由建设部代章。

  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涉及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由人事教育司代章,涉及科技工作的由科学技术司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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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的通知


  2005年3月16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电视节目字幕错别字很多,有损电视推广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重要使命,有损各级电视播出机构的良好公众形象,受到观众批评。为进一步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电视播出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工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牢记电视推广使用规范语言的重要使命,切实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
  二、各级电视播出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要明确控制电视节目字幕错别字指标,并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要配备专门人员,加强电视节目字幕的校对和把关,使电视节目字幕的校对把关程序化、制度化。要明确责任,奖优罚劣,进一步强化对电视节目字幕的播出管理。
  三、各省、区、市广播影视局(厅)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对电视节目字幕的监看力度,抓紧研究制定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规定,强化监督,加强管理。要加大对广播电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尽快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语言文字能力,切实维护各级电视播出机构良好的公众形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已经2000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第五次主席专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证监会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证券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证监会的各项纪律。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坚持勤政、廉政、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依法制止证券期货市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监管,热情服务,虚心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树立和维护证券期货监管人员的良好形象,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活动以及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活动。
第七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规定。
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证监会同一部门或者同一派出机构任职或者担任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工作人员在处理证券期货监管业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前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等被监管对象进行接触,更不得对应回避事项施加任何影响。
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被监管的机构以及其他任何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或者担任顾问;未经批准,也不得在社团等非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或者担任顾问。
第八条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以及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保密守则和注意事项,不得探询、获取、使用授权职务外的保密信息,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应保密的非公开文件或者信息。
第九条 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者为他人买卖证券提供咨询。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教学、演讲和写作中,内容涉及国家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必须真实、客观。禁止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的陈述或信息误导。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工作人员不便拒绝或者无法退回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应及时上缴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持有、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工作人员在到职以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已经持有股票的,应当向人事部门提交开户情况的报告,并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调出或者离开证监会的,在十二个月内不得在被监管单位任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守则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守则由证监会监察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