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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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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白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 纯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白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
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
第42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5号
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
内含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房地产交易,均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对各类房屋及
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抵押、典当及其他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守信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地产交易
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
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
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
(二)房地产交易的审核、登记和鉴证;
(三)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评估的管理;
(四)商品房销(预)售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收缴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费用;
(六)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征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款;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八)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九)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交易行为。
县级以上土地、建设、工商、财政、物价、税务等行
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做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
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买卖、赠与房地产的;
(二)以房地产抵债的;
(三)继承房地产的;
(四)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
移的;
(五)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
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六)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
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或者联建房屋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及其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其使用范围
内的土地使用权随同转让;地上无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土地
使用权,也可以依法转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
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九
条规定的;
(六)设定抵押、典当期限未满的;
(七)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房地
产时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当完成开发建设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当形成工业用地或者
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须持房屋所有权
证书。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
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照国务
院的规定可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
转让房地产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
让合同》,并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
机构办理转让手续,同时按规定分别到房产产权管理机构
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未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的,房产产权管理机构和土地
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当事人应当提交下
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
(二)房地产转让合同;
(三)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
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四)其它证明文件。
房地产转让,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有关批
准文件。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销(预)售商品房,必
须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证件;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按提供销(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
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
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预)售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
销(预)售许可证》的号码。
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
证》的商品房销(预)售广告。
第十五条 商品房的销(预)售,必须签订销(预)售合
同;承购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
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承购人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个月内,
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交易过户手
续。
第十七条 办理商品房交易过户手续,应当提交下列
证件:
(一)商品房销(预)售合同;
(二)购房收据(产权归个人的应提交现金收据,转帐
收据必须附有私营企业证明和个体营业执照);
(三)居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书;
(四)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八条 预售后的商品房需转让时,双方当事人须
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交易手续,原销(预)售合同规
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擅自为购房者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九条 享受国家优惠价格购买的房地产需转让时,
按房改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地产时,必须征
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
受让权。

第三章 房地产租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地产权
利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
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地产权利人出租柜台、橱窗、场地或者以联营、承
包经营方式提供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给他人使用,并直接
或者变相收取财物的,视同房地产租赁。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租赁,出租人必须到房地产市场
管理机构申办《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对未取得《房地产
租赁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凡未取得《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
开展房地产出租活动。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
产租赁合同》。
《房地产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
当在30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
列证件:
(一)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二)租赁合同;
(三)所有权证书;
(四)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五)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租赁双方必须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或者进行其他侵
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
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地产,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
人赔偿: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的;
(三)公用住宅闲置6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房地产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与典当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
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
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
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用范
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
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
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抵
押合同》,并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产权管理
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
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或
者房屋期权证件;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
(三)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委
托人的合法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房地产抵押,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有关批
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
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
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同一处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其抵
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的评估现值。
第三十四条 抵押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未征得抵押
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抵押房地产进行权属处置。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
拆除抵押房地产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关系终止,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双方重新设定抵
押房地产。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
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抵押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当事
人应当在30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
的,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包括应缴纳的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支付拍卖费用;
(三)偿还抵押人贷款本息;
(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
顺序清偿;价款不足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典当,是指房屋所有权
人作为出典人将其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交付给
承典人,由承典人支付典金的行为。
在典期内,出典人获得典金不付利息;承典人使用房
屋不付租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典当: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
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典当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房屋典当,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典当
合同》,并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
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办理房屋典当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应
当提供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
(二)《房屋典当合同》;
(三)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
委托人的合法委托证明;
(四)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在典当期内,承典人对承典的房屋可以
自用,也可以出租。
第四十四条 典期届满,出典人可以原典价回赎典当
的房屋;出典人不回赎房屋的即为绝卖,应按照规定到房
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转让手续。

第五章 房地产交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换,是指当事人将
各自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对方的行
为,具体包括: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房屋所有权与房
屋使用权之间的交换、房屋使用权之间的交换和土地使用
权之间的交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交换:
(一)无合法权属证件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地产末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交换,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
交换合同》,并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
理机构办理交换手续。
当事人未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交换手续的,房
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及其他房管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更名手
续。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交换双方可根据各自房地产的具
体情况,在评估的基础上实行等价或差价交换。

第六章 房地产价格评估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交易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
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
行评估。
第五十条 市场交易和进入行政执法或司法程序的房
地产价格的评估和认证,分别由房产管理和物价行政部门
根据法定管理权限,严格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组织实施。凡国有房地产价格的评估,必须由房产管
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如实申
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
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的,以评
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对评估结果和委托
人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
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
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白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从事
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居间经营活
动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取得估价资格证书并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估价人员3人以上,从事房地
产经纪业务的须有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证书》的人员 3人
以上;
(四)房地产及相关专业(建筑、经济、估价、会计等)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总人数50%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六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地产中介资格证书》,凭《房地产
中介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中介
服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由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培
训、考核、颁发上岗证书。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必须加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方
可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的委托。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时,
应当签订《房地产中介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佣金、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对房地产中介
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人员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季度向房地产市场管理
机构报送业务报表,并按有关规定向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
缴纳管理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房
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管
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
交易市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
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因房地产交易发生纠纷的,可以
依法向白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或者在交
易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规定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涉外房地产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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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2]338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企业:
  为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促进天然气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了《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规划》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0月22日




附件:



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


目 录
前 言............................................................................................ 1
第一章 规划背景......................................................................... 2
第一节 发展基础................................ 2
第二节 发展形势................................ 6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 8
第一节 指导思想................................ 8
第二节 基本原则................................ 8
第三节 发展目标................................ 9
第三章 重点任务........................................................................11
第一节 加强勘查开发增加国内资源供给........... 11
第二节 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 12
第三节 稳步推进LNG接收站建设.................. 13
第四节 抓紧建设储气工程设施................... 14
第五节 加强科技创新和提高装备自主化水平....... 16
第六节 实施节约替代和提高能效工程............. 17
第四章 规划实施....................................................................... 19
第一节 保障措施............................... 19
第二节 实施机制............................... 23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 25



前 言
天然气是一种优质、高效、清洁的低碳能源。加快天然气产业发展,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对我国调整能源结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为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促进天然气产业有序、健康发展,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加快我国页岩气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能源局于2012年3月联合颁布了《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 年)》,规划明确“十二五”期间主要任务是攻克勘探开发关键技术,为“十三五”页岩气大规模开发奠定基础。
本规划以天然气基础设施为重点,兼顾天然气上游资源勘查开发和下游市场利用,涵盖了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内容,是“十二五”时期引导我国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补充。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发展基础
一、我国天然气发展现状
资源探明程度低,发展潜力大。根据新一轮油气资源评价和全国油气资源动态评价(2010 年),我国常规天然气地质资源量为52万亿立方米,最终可采资源量约32万亿立方米。截至2010年底,累计探明地质储量9.13万亿立方米,剩余技术可采储量3.78 万亿立方米,探明程度为 17.5%。总体上分析,我国天然气资源丰富,发展潜力较大。2010年我国天然气产量为948亿立方米,储采比约为40,处于勘查开发快速发展阶段。鄂尔多斯盆地、四川盆地、塔里木盆地和南海海域是我国四大天然气产区,合计探明剩余技术可采储量和产量分别约占全国的78%、73%,是今后增储上产的重要地区。 我国还有丰富的煤层气资源。埋深2000米以浅煤层气地质资源量约36.8万亿立方米、可采资源量约10.8万亿立方米。截至2010年底,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2734亿立方米。2010年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 90 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采煤层气15亿立方米。 我国页岩气资源也比较丰富。据初步预测,页岩气可采资源量为25万亿立方米,与常规天然气资源相当。
目前,我国在四川、重庆、云南、湖北、贵州、陕西等地开展了页岩气试验井钻探,已钻井 62 口,24 口获天然气流,初步证实我国页岩气具有较好的开发前景。
产量快速增长,基础设施快速发展。我国天然气产量连续十年保持快速增长,2000年产量为272亿立方米,2010年达到948亿立方米,年均增长13.3%。
全国天然气基干管网架构逐步形成。截至2010年底,天然气主干管道长度达4万公里,地下储气库工作气量达到18亿立方米,建成 3 座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总接收能力达到1230万吨/年,基本形成“西气东输、北气南下、海气登陆”的供气格局。西北、西南天然气陆路进口战略通道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亚天然气管道A、B线已顺利投产。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呈现以国有企业为主、民营和外资企业为辅多种市场主体共存的局面,促进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进口量持续增加,对外依存度不断攀升。我国从2006年开始进口天然气,当年进口0.9亿立方米,2010年进口量达到170亿立方米,对外依存度达到 15.8%。随着中亚天然气管道及一批LNG接收站的投运,进口天然气的比例还将不断上升。 市场快速发展,消费结构逐步调整。2000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为 245 亿立方米,2010 年达到 1075 亿立方米,年均增长15.9%,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从2.2%上升至4.4%。 2000年天然气消费结构中,城市燃气、发电、化工和工业燃料分别占 12%、14%、38%、36%,2010 年分别占 30%、20%、18%、32%,城市燃气和发电比例大幅度提高。2010年用气人口为1.88亿人,占总人口的14%、城镇人口的28.2%。 科技创新能力增强,装备自主化水平提高。初步形成岩性
地层气藏理论、海相碳酸盐岩成藏理论、前陆盆地成藏理论等,以及以地球物理识别为核心的天然气藏勘查技术。攻克超低渗透天然气藏经济开发,高含硫化氢气田安全开采,含CO
2火山岩气藏安全高效开发、集输处理和驱油循环利用等关键技术。研制成功 3000 米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等重大装备;3000 型大型压裂车、可钻式桥塞等页岩气关键装备研制有所突破。以西气东输、广东LNG接收站和西气东输二线等一批重大工程为依托,实现了X70、X80 钢级管材国产化;大型LNG运输船国产化工作顺利推进,已经实现批量生产;20兆瓦级电驱、30兆瓦级燃气轮机驱动离心式压缩机组总成满负荷试验成功。
二、主要矛盾和问题
随着天然气产业快速发展,产业链发展不协调逐步显现,供应增加与设施不足的矛盾、管道快速发展与储气能力滞后的矛盾、市场开发与配套能力落后的矛盾日益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勘查领域缺乏竞争。我国天然气资源勘查潜力较大,但由于勘查主体少,竞争不足,造成部分区域内存在一定程度的“占而不勘”现象,影响了天然气增储上产。同时,缺乏对非常规天然气特别是页岩气勘查开发的扶持政策。 设施滞后形成瓶颈。天然气主干管网系统尚不完善,部分地区尚未覆盖,区域性输配管网不发达,天然气调配和应急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储气能力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储气库工作气量仅占消费量的 1.7%,远低于世界 12%的平均水平。用气负荷集中的大中城市缺乏储气和应急调峰设施,已建成LNG储罐罐容约40万立方米、高压储罐罐容约30万立方米,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合肥、郑州等大城市。随着进口天然气规模扩大,储气能力愈显不足,供气安全压力日益加大。
天然气价格亟待理顺。目前,国内天然气价格水平偏低,没有完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和资源稀缺程度,不利于天然气合理使用。特别是进口中亚天然气按国产气价格亏损销售,不利于调动企业实施“走出去”引进资源的积极性。由于国内天然气用户承受能力有限,完全理顺天然气价格还需要一个过程。 关键技术尚待突破。大规模开发非常规天然气尤其是页岩气的关键技术体系尚未形成,缺乏核心技术和相关标准规范等;大型燃气轮机和大功率天然气压缩机、大型 LNG 低温泵等关键设备主要依靠进口;天然气高效利用关键技术,如微型燃气轮机等与国际水平差距较大。
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如何依照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管网等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有效监管,督促其向第三方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索,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节 发展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构建现代能源产业体系的关键时期,也是天然气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的重要时期。需认真分析研判国内外天然气发展趋势,准确把握天然气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为我国天然气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一、面临的机遇
国际资源供应较为丰富。截至2010年底,世界天然气探明剩余技术可采储量187万亿立方米,2010年产量约3.2万亿立方米,储采比约58,发展潜力较大。
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天然气需求增速减缓。同时,美国页岩气开发取得突破,年产量已逾千亿立方米,对全球天然气市场供应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出现了天然气现货
价与油价关联度降低的趋势。专家普遍认为,世界天然气资源完全可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美国页岩气的快速发展,供应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国内需求快速增加。目前,天然气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为 4.6%,与国际平均水平(23.8%)差距较大。同时,随着我国城镇化深入发展,城镇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对天然气的需求也将日益增加。加快发展天然气,提高天然气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可显著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和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物排放,实现节能减排、改善环境,这既是我国实现优化调整能源结构的现实选择,也是强化节能减排的迫切需要。
二、面对的挑战
设施建设任务繁重。“十二五”期间,预计我国建设管道总长度将超过4万公里,建设储气库工作气量超过200亿立方米左右。工程建设任务艰巨,建设周期长,需要统筹合理安排,解决资源输送瓶颈,满足市场用气需求,提高保供能力。
市场开发还需下大力气。“十二五”期间,预计年均新增天然气消费量超过200亿立方米,到2015年达到2300亿立方米。在基础设施不足、进口气量不断增长且价格高于国产气价、国
内用气需求受价格影响较大的情况下,市场开发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供气安全问题需高度关注。2010年,我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已超过15%,预计2015年超过35%,这将给我国能源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必须在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同时,努力提高国内
有效供给。
页岩气开发关键技术尚未突破。我国页岩气资源赋存条件比较复杂,总体资源情况尚不清楚;勘探开发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尚未攻克,核心技术远未掌握;环境和水资源约束突出。
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天然气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缺乏监管,关系错综复杂,需通过体制改革予以解决。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调整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利用效率、安全保供的发展方针,通过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加强行业监管,完善产业政策,解决天然气产业发展不协调问题,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构建供应稳定、运行高效、上下游协调发展的现代天然气产业体系。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加强国内开发与稳步引进相结合。对国内资源要加大勘查开发投入,增加探明储量规模,不断夯实资源基础,实现国内天然气产量快速增长。根据国内天然气生产能力、气价承受能力、市场需求情况及国际天然气市场变化趋势,稳步引进境外天然气资源,形成多元化供应格局,确保供气安全。 常规与非常规天然气开发相结合。页岩气和常规天然气分布区多有重叠,输送和利用方式相同,页岩气开发利用要与常规天然气开发有机结合。
整体布局与区域协调相结合。统筹国内外多种气源及各地区经济发展需求,整体规划、适度超前、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种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根据各地区调峰需求、地质条件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布局调峰及应急储备设施建设。
保障供应和节约使用相结合。提高天然气安全保供水平,
以人为本,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需求。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序开发市场,坚持节约优先,抑制低效率的用气需求,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
快淘汰天然气利用落后产能,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和利用效率,推进天然气消费结构优化调整。
引进技术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积极引进先进的天然气勘查开发技术,加强企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在引进、消化和吸收的基础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托重大项目实施重大技术和
装备自主化。
体制改革与加强管理相结合。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等薄弱环节的制度建设,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同时,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天然气产业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节 发展目标
资源储量。“十二五”期间,新增常规天然气探明地质储量3.5万亿立方米(技术可采储量约1.9万亿立方米);新增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1万亿立方米。
国内产量。2015 年国产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 1760 亿立方米左右。其中,常规天然气约 1385 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约150-180亿立方米;煤层气地面开发生产约160亿立方米。
页岩气发展目标。到 2015 年,探明页岩气地质储量 6000亿立方米,可采储量2000亿立方米,页岩气产量65亿立方米。基本完成全国页岩气资源潜力调查与评价,攻克页岩气勘探开发关键技术。
进口预期量。根据已签署的合同,到2015年,我国年进口天然气量约935亿立方米。
基础设施能力。“十二五”期间,新建天然气管道(含支线)4.4 万公里,新增干线管输能力约 1500 亿立方米/年;新增储气库工作气量约220亿立方米,约占2015年天然气消费总量的9%;城市应急和调峰储气能力达到15亿立方米。
到“十二五”末,初步形成以西气东输、川气东送、陕京线和沿海主干道为大动脉,连接四大进口战略通道、主要生产区、消费区和储气库的全国主干管网,形成多气源供应,多方式调峰,平稳安全的供气格局。
用气普及率。到2015年,我国城市和县城天然气用气人口数量约达到2.5亿,约占总人口的18%。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一节 加强勘查开发增加国内资源供给
一、常规天然气
加强鄂尔多斯盆地、四川盆地、塔里木盆地和南海海域四大气区勘查开发工作,夯实资源基础,到“十二五”末,形成四个年产量200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天然气生产区。其中: 塔里木和鄂尔多斯气区实现新增探明储量分别为7500亿立方米和7000亿立方米,产量分别达到320亿立方米和390亿立方米。
西南气区以四川盆地及其周缘为重点,实现新增探明地质储量1万亿立方米,产量达到410亿立方米。
海上天然气生产基地以南海海域为主,实现新增探明储量4600亿立方米,产量达到200亿立方米(具体见附件一)。
二、非常规天然气
页岩气。开展全国页岩气资源潜力调查与评价,优选一批页岩气远景区和有利目标区。页岩气勘探开发以四川、重庆、贵州、湖南、湖北、云南为重点,建设长宁、威远、昭通、富顺-永川、鄂西渝东、川西-阆中、川东北、延安等19个页岩气勘探开发区,初步实现页岩气规模化商业性生产。
煤层气。以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为勘查开发重点,建成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已有产区稳产增产,新建产区增加储量、扩大产能,实现产量快速增长。继续做好煤矿区煤层气地面开发。开展新疆、贵州、安徽、河南、四川、甘肃等省(区)煤层气试验性开发,力争取得突破。
煤制气。继续推进“十一五”期间国家已核准煤制气项目建设,尽快达产达标。“十二五”期间,开展煤制气项目升级示范,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和示范规模。

第二节 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两种资源、分步实施、远近结合、保障安全、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
一、建设主干管网
进一步完善西北通道。重点建设西气东输二线东段、中亚天然气管道C线、西气东输三线和中卫-贵阳天然气管道,将进口中亚天然气和塔里木、青海、新疆等气区增产天然气输送到西南、长三角和东南沿海地区;建设鄂尔多斯-安平管道,增加鄂尔多斯气区外输能力;建设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
优化和完善海上通道。加快沿海天然气管道及其配套管网、跨省联络线建设,逐步形成沿海主干管道。
二、完善区域管网
进一步完善长三角、环渤海、川渝地区管网,基本建成东北、珠三角、中南地区等区域管网。加快联络线、支线及地下储气库配套管道建设。建设陕京四线,连接长庆储气库群和北京,满足环渤海地区调峰应急需要。积极实施西气东输、川气东送、榆济线、兰银线、冀宁线等已建管道增输和新建支线工程。适时建设冀宁复线、宁鲁管道等联络线。建设东北管网和南疆气化管道,改造西南管网。积极推进省内管网互联互通。
三、加快煤层气管道建设
根据资源分布和市场需求,统筹建设以区域性中压管道为主体的煤层气输送管网。在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及豫北地区建设输气管道。
四、完善页岩气输送基础设施
一是在天然气管网设施比较完善的页岩气勘探开发区,加快建设气田集输管道,将页岩气输入天然气管网。二是对于远离天然气管网设施,初期产量较小的勘探开发区,建设小型LNG
或CNG利用装置,防止放空浪费。三是根据勘探开发进展情况,适时实施建设页岩气外输管道。 我国“十二五”天然气管网重点项目和区域管网项目见附件二、三。

第三节 稳步推进LNG接收站建设
LNG 接收站布局要以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做好现有项目建设的同时,优先扩大已建LNG接收站储存能力。“十二五”期间适时安排新建LNG接收站项目。
“十二五”期间,投产运行 LNG 接收站二期扩建项目以增加储气能力为主,主要考虑满足中心城市及辐射地区的应急调峰需求,并新增一部分接收能力。
适度发展小型LNG液化和气化站,以解决不同地区不同用户的用气问题。

第四节 抓紧建设储气工程设施
天然气储气设施是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手段,是天然气输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储气能力建设已严重滞后,要根据全国天然气管网布局,加快建设储气设施,力争
到“十二五”末,能保障天然气调峰应急需求。在长输管道沿线必须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明确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配套建设储气调峰设施。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等省(市)储气设施建设起步较早、基础较好,今后以逐步完善现有储气库和新建地下储气库为主,辅以 LNG 中小液化装置和LNG 接收站储罐。结合已有储气设施,建设完善辽河、大港、华北、大庆、胜利等枯竭油气藏储气库群,包括辽河双 6、齐13、胜利永21、大港板南、华北苏1、功20、苏4、苏49、顾辛庄、文23、大庆和吉林油田枯竭油气藏。
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地下储气库建设条件较差,可建立以 LNG 储罐为主,地下储气库和中小储罐为辅的调峰系统。主要项目包括江苏盐穴储气库和江苏油田枯竭油气藏储气库。2015年前主要以LNG储气为主,依托江苏、浙江现有LNG接收站增建扩建 LNG 储罐,形成江苏 LNG 储气体系和浙江 LNG储气体系。
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和云南等省(区)储气系统以LNG接收站储罐为主,中小储罐、地下储气库及中小液化装置为辅。力争在2015年前建成依托福建、广东、海南现有LNG接收站增建扩建LNG储罐的储气体系,以满足地区调峰需求;2020年前,在合理布局基础上新建 LNG 接收站以增加储气能力,同时建设一定规模的地下储气库工作气量,形成多种调峰手段互补、满足本地、辐射两湖的储气能力体系。
安徽、湖北、湖南等省具备一定的地质条件,可建立以地下储气库为主,LNG 中小储罐和中小型液化装置为辅的调峰系统。主要项目包括湖北应城、云应、黄场盐穴储气库等。
山西、河南、四川等省要利用枯竭油气藏建设地下储气库,同时利用上游气田解决部分调峰问题,辅之以可中断用户调峰和中小型液化装置调峰。主要项目包括中原文23、中原文96、
西南相国寺等枯竭油气藏储气库。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储气体系以地下储气库为主,建设新疆呼图壁、榆林等枯竭油气藏储气库。 我国“十二五”规划储气库重点项目见附件四。
第五节 加强科技创新和提高装备自主化水平
一、勘查开发技术
以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其它科技项目为支撑,形成一系列符合我国气藏特点的先进且经济有效的核心工程技术和配套装备,完善高酸性气田安全开发技术,努力攻破页岩气勘查开发关键技术;掌握煤层气富集规律及高效开发关键技术。依托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重大专项,开展页岩气专项科技攻关,包括页岩气资源评价技术、页岩气有
利目标优先评价方法、页岩储层地球物理评价技术、页岩气水平井钻完井技术、页岩储层改造及提高单井产量技术、产能预测和井网优化与经济评价技术等,形成适合我国地质特征的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体系。同时,着手编制相应的页岩气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加快培育专业化技术服务公司。
二、重大装备工程
研究制定《页岩气主要装备自主化专项规划》。依托页岩气开发示范区项目,实现高效钻头、可钻式桥塞及分段压裂封隔器、3000型压裂车等关键装备的本地化制造,研究同步压裂和
微地震裂缝监测等技术装备;开展新型压裂液、压裂液处理和再利用、储层伤害机理及保护、分段压裂、长井段射孔和体积改造等技术装备研制,掌握适用于我国页岩气开发的核心装备
技术体系。
依托重大项目建设,加快突破管道建设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如燃气轮机压缩机等,大力提高自主化水平。管材实现100%国产化。国内大型阀门和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技术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并在工程上应用。
依托重大工程继续做好 LNG 装备自主化工作,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重点突破大型 LNG 液化工艺等关键技术,抓紧海水气化器、海水消防泵等设备国产化工作,整体降低接收站建设成本。继续支持“国船国造、国货国运”,推动LNG造船和运输业发展。

第六节 实施节约替代和提高能效工程
一、天然气节约工程
天然气生产企业要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努力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气量,科学合理安排油气田生产自用气,避免放空浪费。
二、天然气替代工程
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和天然气产区,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原则稳步实施以气替油工程,如以气替代油发电,以气替代车用和船用燃料等。
三、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工程
严格遵循天然气利用顺序,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天然气利用落后产能。鼓励页岩气就近利用(发电、制成LNG和CNG等)和就近接入管网。
四、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
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十二五”期间建设 1000 个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和10个分布式能源示范区域。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一节 保障措施
一、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
一是完善全国天然气规划体系。各省(区、市)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天然气发展规划,并配套制定天然气管道建设等子规划,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大中城市也要制定管
网等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通过页岩气探矿权招标试点,推动上游市场化改革;在管输和配气领域以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为试点,探索天然气管输、配气服务与天然气供应业务分离的有效途径;制定合理的管输价格标准,引导企业降低投资成本和造价。
三是完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的相关制度,明确建设单位、运营企业、销售企业以及用户等相关各方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天然气供应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安全稳定供气,促进天然气产业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四是研究制定储气调峰有关制度,明确供用气各方责任。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天然气商业储备,满足市场季节性调峰和资源供应中断时应急用气需求,以及直供天然气用户的调峰应急用气需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也要建立天然气商业储备,满足所供区域的日、小时调峰和应急用气要求。
五是加大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勘查与评价力度,适时开展试开采工作。
二、建立完善天然气勘查开发促进机制
一是推动天然气探矿权、采矿权竞争性出让制度,严格探矿权退出机制,加快增储上产。二是做好天然气勘查开发与其他固体矿产勘查开发的衔接工作,协调解决天然气勘查开发区
域与其他固体矿产矿业权、整装勘查区重叠问题。三是天然气资源勘查开发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四是明确页岩气作为新矿种的管理办法,继续推进和扩大页岩气探矿权区块招投标工作。
三、落实页岩气产业鼓励政策
将页岩气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加以培育和引导,推进页岩气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页岩气勘探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页岩气科学发展。参照煤层气政策,研究制定具体的页岩气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依法取得页岩气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人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减免页岩气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对页岩气勘探开发等鼓励类项目项下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包括随设备进口的技术),按 有关规定免征关税;页岩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定价;优先用地审批。
四、积极推动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积极推动核准目录修订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后下放部分天然气管道核准权限,并建立地方省市管网等基础设施规划备案制度。二是抓紧开展非油气藏型地下储气库库址普查筛选和评价工作。三是加快地下储气库及其他储气设施核准工作,确保储气设施与管网联通。四是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液化天然气进口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
免征进口关税。五是鼓励省际管网互连互通。六是积极研究天然气战略储备问题。七是依据沿海天然气接收站布局,加强与港口规划的衔接,配套建设港口接卸中转储运设施,做好通航安全影响评估和岸线使用审批工作。八是加强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力度。九是继续按《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要求,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天然气储运设施和城市供气管网。
五、引导天然气高效利用
一是修订《天然气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鼓励和支持天然气分布式能源、LNG汽车和船舶燃料等高效天然气利用项目,制定船用 LNG 燃料相关技术标准规范,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加大市场开发力度。二是各地和电网企业应加强配电网建设,电网公司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纳入区域电网规划范畴,解决分布式能源并网运行问题。三是对城镇居民用气等优先类用气项目,地方各级政府可在规划、用地、融资、收费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积极推进低碳城市试点。四是统筹考虑天然气产地的合理用气需求。符合条件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气化项目,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五是将LNG接收站冷能利用纳入LNG项目核准评估内容,实现节能减排和提高能效。
六、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
一是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变化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充分发挥价格在调节供求关系中的杠杆作用,并为天然气价格最终市场化奠定基础。二是研究建立上中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三是鼓励天然气用气量季节差异较大的地区,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提
高天然气利用效率。鼓励天然气生产企业、下游用户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参与储气调峰设施的建设,支持发展可中断、可转换、可调节的天然气用户。四是研究建立国家级天然气交易市场问题。
七、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完善天然气产业相关制度,依法加强监管。二是深入研究管网专营化运行管理机制,为培育竞争性市场创造条件。三是实施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及向第三方提供准入服务。四是明确参与天然气供应的相关主体储气调峰义务。五是逐步构建与国内天然气产业发展相符的监管体系和政策体系。
八、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一是研究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细则,完善有关配套法规和标准。积极开展向全社会特别是管道沿线群众普及管道保护法的宣传活动。督促指导管道企业落实管道保护责任,严格履行各项法定义务。
二是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管道保护工作联系制度。
九、加强国际合作
按照互利双赢原则参与海外天然气开发项目;鼓励开展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与国外公司的合作,通过对外合作,引进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节 实施机制
一、加强规划协调管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协调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推动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落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沟通配合,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规划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细化落实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二、建立滚动调整机制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做好中期评估。根据国内天然气生产实际和国际天然气市场新形势,适时调整规划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项目,保障安全稳定供气,
促进天然气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对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任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各地区和有关企业按照国家战略意图和政策导向开展工作。同时,要研究建立规划实施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保证规划目标和任务顺利实施。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影响分析
(一)节能减排效果显著。
目前,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仍以煤炭为主,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高,环境压力大。“十二五”期间,随着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将提高,可有效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如果2015年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300亿立方米,比2010年增加约1200亿立方米,同增加等量热值的煤炭相比,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碳5.2亿吨、二氧化硫580万吨。
(二)可持续发展作用重大。
天然气广泛使用对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大气质量,提高公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天然气覆盖面的扩大和天然气普及率的提高,使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能共享天然气的清洁性,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实现天然气开发利用与安全健康、节能环保协调发展。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项目环保评估和审查。加强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或生态脆弱区等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环境监管力度。
(二)环保措施。
资源开发生产。一是加强集约化开发力度,尽量减少耕地占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土地复垦,降低对土地、水资源、生态环境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二是完善高酸性气田安全开发技
术,加强环境监测和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三是加强对页岩气开发用水及其处理的管理及环境监测。四是大力推广油田伴生气和气田试采气回收技术、天然气开采节能技术等。
设施建设运营。一是在选线、选站场过程中要尽量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军事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对确实无法避绕的,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环境敏感区影响最小的路由和施工方案通过,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降低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减少耕地占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二是优化储运工艺,加强天然气泄漏检测,配备先进的监控和应急设备,制定应急
预案,严格监控突发风险事故,降低事故影响。管道站场和储气库应选用低噪音设备。必要时进行降噪隔声处理,加强噪音监测。三是加大 LNG 冷能利用力度,冷能利用项目须与接收站同步建设,减少对海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附件:
气区
新建产能
(亿立方米/年)
2015年产量
(亿立方米/年)
鄂尔多斯盆地 261 390
四川盆地 195 410
塔里木盆地 147 320
南海海域 100 150

一、我国“十二五”常规天然气开发重点项目表


二、我国“十二五”天然气管网重点项目表




管道名称
长度
(公里)
输气能力
(亿立方米/年)
设计压力
(兆帕)
管径
(毫米)
投产
时间
气源 备注
1 西气东输二线东段 3000 300 12/10 1219/1016 2011 中亚一期
2 中亚天然气管道C线 1833 250~300 10 1219 2013 中亚二期
战略
进口
管道 3 西气东输三线 7300 300 12/10 1219/1016 2013 中亚二期
1 陕京四线 1300 230 10 1219 2013 长庆、中亚气
2 中卫-贵阳天然气管道 1620 150 10 1016 2013 中亚气、塔里木气
3 东北天然气干线管网 1100 90~120 10 1016 2011
俄气、中亚气、大连
LNG

4 青藏天然气管道 1320 18 10 508 2014 青海
干线
管道
5 鄂尔多斯-安平 680
鄂尔多斯气、煤制气、
晋陕煤层气


(续上表)



管道名称
长度
(公里)
输气能力
(亿立方米/年)
设计压力
(兆帕)
管径
(毫米)
投产
时间
气源 备注
1冀宁联络线复线 904 150 10 1016 2013 长庆气、塔里木气、LNG
2宁鲁输气联络线工程 630 27 8 711 2013 鄂尔多斯气、川气、LNG
3南疆天然气利民工程 2485 14 10 508/219 2013塔里木气
4海上气田天然气管道 1000 325~813 2013海上
5储气库配套管道 600 610~1219 2014储气库
6已有管网改造 700 60 2015东北、西南
7
LNG接收站外输管道
及相互间联络线
6000 2015LNG
联络线、干
线配套支
线
8已建干线的新建支线 3500
1
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
管道
新疆煤制天然气
视煤制气
项目进展
适时建设
煤制天然
气和煤层
气管道
2煤层气管道 2054 120 6.3/4 408~813 2015煤层气
煤制气管道将根据煤制气项目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我国“十二五”天然气区域管网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长度
(公里)
输气能力
(亿方/年)
设计压力
(兆帕)
管径
(毫米)
投产时间 气源
四川
1 四川石化基地供气工程 97 33 6.3 660 2012年
2 江津-纳溪输气管道 98 46 6.3 813 2013年
3 自贡-隆昌-荣昌-永川管道 90 10 4 508 2014年
4 楚雄-攀枝花-西昌输气管道 450 30 6.3 508-711 2014年
5 大邑-青白江-德阳输气管道 170 36 8 610 2016年
6 南坝-达州输气管道 68 10 7 323.9 2013年
北京
1 古北口-高丽营 107 13 7.8 1016 2012年 大唐煤制气
2 四大热电中心供气专线 102 70 4 1000 2013年 陕京系统
3
西沙屯-大唐煤制气管道密云末
站联络线
60 40 6.3 813 2014年 陕京四线
湖北
1 武汉-宜昌 320 20 6.3 711 2014年 西二线、西三线
2 中石化安山-武石化专线 87 5 6.3 406.4-2732012年 西二线、川气东送
3 荆州-石首 150 5 6.3 508-323.92012年 川气东送
4 豹澥-黄石(复线) 76 7 6.3 323.9 2015年 忠武线
云南

序号 项目名称
长度
(公里)
输气能力
(亿方/年)
设计压力
(兆帕)
管径
(毫米)
投产时间 气源
1 楚雄-攀枝花-德昌支线 370 30/10 10/4 720/508 2013 中缅天然气
福建
1 福州-平潭 98 12 6.3 406 2013年6月中亚
2 武夷山-三明 320 15 6.3 406 2013年6月中亚
3 福州-福鼎 300 100 10 1016 2013年6月中亚
4 江西上饶-武夷山支线 45(100)10 6.3 406.4 2011年底 西二线
5 龙岩-三明-南平支线 252 10 6.3 406 2012年12月西三线
6 厦门支线 20 8 6.3 406 2012年12月西三线
7 福州-南平联络线 200 10 6.3 406 2014年12月西三线
浙江
1 甬台温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 464 95 6.3
干线813
支线355.6
2014年
浙江宁波LNG、丽水 36-1
气田、西气东输二线
2
浙沪天然气联络线工程(浙江
段)
40 5 6.3 813 2013年 上海、浙江多种气源互补
3 杭州-金华-衢州天然气管道 200 51 6.3 813 2014年 西二线
4 金华-丽水-温州 258 40 6.3 813 2012年 西二线
5 浙闽天然气联络线工程 50 5 6.3 660 2015年 温州LNG
6 上虞-三门联络线 170 10 6.3 660 2015年 宁波LNG
7 丽水36-1气田连接线 40 5 6.3 660 2013年 丽水36-1
8 温州LNG配套管线 80 50 7 813 2015年 进口LNG
9 衢州-常山支线 48 9.6 6.3 457 2011年底 西二线
10 衢州-江山 58 7.6 6.3 457 2011年底 西二线
11 金华-义乌支线 39 17.2 6.3 457 2011年底 西二线

序号 项目名称
长度
(公里)
输气能力
(亿方/年)
设计压力
(兆帕)
管径
(毫米)
投产时间 气源
湖南
1 湘潭-九华支线 32 30 6.3 508 2011年 西二线
2 九华-娄底-邵阳 176 10 6.3 508 2011年 西二线
3 湘潭-娄底-邵阳 213 7 6.3 508 2011年 忠武线、西二线、西三线
4 株洲-衡阳支干线 130 20 6.3 508 2015年底 西三线
5 衡阳-耒阳-郴州 133 5 4 457 2015年底 西三线
吉林
1 吉林-延吉长输管道 263 6 4 600 2014年
陕京线、吉林油田、东北
油气分公司
2 松原-白城长输管道 175 8 8 800 2012年
陕京线、吉林油田、东北
油气分公
3 四平-白山长输管道 273 13.6 4 700 2012年
陕京线、中石油吉林油田、
中石化东北油气分公
4 八屋-长春高压外环复线 60 7.8 8 400 2011年
5 前大-松原复线 76 40 8 800 2014年
6 后五家-四平复线 64 8.6 6.3 400 2014年

内蒙古
1 建平-赤峰 177 8 6.3 450 2013年 锦州-朝阳-建平管道
2 克什克腾旗-赤峰 300 7 8 457 2014年 大唐克旗煤制气
3 呼和浩特支线 21 10 6.4 406.4 2014年 陕京四线
甘肃
1 中贵线天水支线 40 5 6.3 273 2012年 中卫-贵阳线
山东
序号 项目名称
长度
(公里)
输气能力
(亿方/年)
设计压力
(兆帕)
管径
(毫米)
投产时间 气源
1 沧淄线阳信支线 8 7.4 4.0 508 2012年 沧淄线
2
天津LNG项目唐官屯-淄博输气
管道(山东段)
244 40 8/6.3 711 2015年 天津LNG项目
陕西
1 靖西三线系统工程 626 30/90 8 700/900
一期2012年/
二期2015年
中石油长庆气田
2 川东北-西安输气管道 134 11 8 650 普光气田
江苏
1 海门支线 37 10 6.3 323.9 2011年 江苏LNG
2 如东-金鹰电厂支线 36 30 6.3 610 2011年底 江苏LNG
3 南京金陵电厂复线 15 6 6.3 323.9 2011年底 西一线
4 蓝天热电二期 5 6 4 323.9 2011年底 西一线
5 仪征华电热电厂 6 10 4 406 2011年底 西一线
6 常熟开发区燃气电厂支线 66 15 6.3 508 2011年 西一线
7 华能苏州热电厂支线 25 8 4 406.4 2011年 西一线
8 南京东亚电厂支线 2 6 4 323 2011年 西一线
9 淮安-盐城 94 6 6.3 323.9 2011年 冀宁线
10 淮安淮阴电厂 17 6 4 323.9 2011年底
11 徐州-商丘联络线 158 13 6.3 610 2015年底
12 龙池-天长 49 10 4 406.4 2015年 西一线
广东
1 韶关分输站-韶关支线 64 5 6.3 406.4 2011年 西二线
2 东莞-惠阳区 64 6 6.3 323.9 2011年 西二线
序号 项目名称
长度
(公里)
输气能力
(亿方/年)
设计压力
(兆帕)
管径
(毫米)
投产时间 气源
3 肇庆分输站-江门 120 6 6.3 406.4 2011年 西二线
4 清远-花都 33 60 6.3 610 2011年 西二线
5 揭阳-汕头 40 6 6.3 323.9 2014年 西三线
6 潮州支线 5 6.5 6.3 324 2011年 西三线
新疆
1
西二线奎屯分输站-奎屯石化工
业园
1.6 18 6.3 219 2012年7月西二线
2
西二线乌鲁木齐分输站-乌鲁木
齐市
8.5 22 6.3 322 2012年8月西二线
3 西二线哈密分输站-哈密LNG厂18.5 5.4 6.3 219 2012年8月西二线
4 西二线鄯善分输站支线 20 5.2 6.3 219 2013年 西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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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7月31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章 开发区的建设资金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六章 人才管理
第七章 配套服务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深化科技、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锡南高科技工业园和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以下均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是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跟踪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的综合性基地,主要任务是:
(一)引进国外及国内高新技术和资金,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产品并推广应用;
(三)促使开发区企业不断研究、开发、更新技术和产品,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扩大再生产;
(四)促使开发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相结合,推进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
(五)建立符合国际惯例、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
(六)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开发区引进和发展下列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三)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四)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七)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技术;
(八)其他高新技术和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数应当占区内企业总数的60%以上。
第六条 为优化投资环境,开发区可以设立配套服务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代表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法制定和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二)依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四)管理开发区的地产和房产开发;
(五)兴办和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
(六)监督、管理、指导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
(七)按照规定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和进出口事务;
(八)领导开发区内市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机构;
(九)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管理事务。
第十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高新技术产品及企业认定委员会评审,经无锡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不断完善区内的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道路、仓储、运输、安全、职工生活等设施和服务。
第十二条 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三章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开发区设立发展总公司,为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提供服务,并直接参与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投资。
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根据经营业务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公司。
第十四条 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认定,凡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服务的经营活动,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试、生产、应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直接为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服务的科技信息、创业服务机构,以及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加工装配出口等企业。
第十六条 开发区可以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以在开发区以高新技术作价入股兴办合资、合作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分享利润。
第十八条 开发区兴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领证手续后,方可经营。
企业事业单位歇业或者停业,应当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办理歇业或者停业手续。
第十九条 开发区的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生产经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自主确定分配形式。
第二十条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使用清洁能源。
禁止兴办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监督和有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优化生产环境,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发区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建设资金的来源是:
(一)开发区的财政收入在确定基数后五年内全部新增加部分;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
(三)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
(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
(五)经批准发行证券、债券和股票;
(六)法律允许的其他来源。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
(一)建设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
(二)培训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科技创业人才,聘请国内外专家;
(三)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及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可以设立科技、金融、财政相结合的风险投资基金,创办风险投资机构,以投资入股等形式扶持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引进和开发。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下列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企业一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新办内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三)内资办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内资办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单项奖励金,不征收奖金税。
(五)内资办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国家规定免税额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验放。
(二)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海关比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三)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四)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五)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经海关审核,免征进口关税及产品税(增值税)或者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经规定程序批准,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内资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的减征或者免征税款,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可以享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和开发区实际情况提出的,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六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根据签订的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满足开发区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到开发区工作。归国专家到开发区工作,实行优先聘任、待遇从优、来去自由。
第三十六条 各类专业人才在受聘期间做出显著成绩的,优先办理正式调入手续。外地专业人才在申报户口时,可以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容费。
第三十七条 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贡献突出的各类人员实行重奖;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可以优先迁入市区或者办理“农转非”。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建立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开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人才的合理配置和结构优化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七章 配套服务区
第三十九条 经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配套服务区,主要建设科技商城和高级公寓、写字楼、会议中心、娱乐中心、购物中心及其他服务设施,为客商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四十条 配套服务区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新的规定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