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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经费供给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0:12:34  浏览:8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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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经费供给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 总政治部


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经费供给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




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财政厅、民政厅,
武警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8〕4号《关于批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森林警察部队的经费供给(含基建投资)仍按原渠道不变”的规定,以及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武装森林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森
警)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经费供给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警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后,其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建房投资、用于离退休干部个人和公用部分的离退休费、为离退休干部服务而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管理人员经费和车辆购置费、以及接收安置管理方面的其他各项经费),由原森警部队所在省级财政部门解决。各地要按
照中央下达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所需的建房经费、离退休费和管理经费相同的项目和标准予以保证。
二、从今年起,武警总部和各省财政、民政部门在上报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总人数中,要将森警部队离退休干部人数、原部队所在省等情况单独注明。对于易地安置的,中央财政将根据易地接收人数,直接扣减森警离退休干部原所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各项经费,转拨接收
省管理使用。被扣减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各项经费,由省财政补足。
三、森警离退休干部所需的经费由原部队所在省地方财政负责解决后,其他有关安置管理问题,如安置计划的报批(含建房计划)、移交接收办法、离退休干部的待遇、管理人员和车辆配备标准等,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军委各总部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问
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改变。



199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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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近几年来,陕西、青海、山东、黑龙江、辽宁、吉林等十六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条件,制定了进一步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规定。对本省精减人员扩大了救济范围,提高了救济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精减单位支付,这是政策允许的。但是,也出现了新的矛盾
,即个别省在执行地方规定时将外省精减回原籍安置老职工的救济推给了原工作单位,致使一些人纷纷到外省原工作单位上访,既增加了原工作单位的压力,又使这部分人徒劳往返,造成生活更加困难。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目前,各地仍应继续贯彻执行(65)国
内字224号文件。有地方性规定的省,也应以贯彻224号文件为前提。对符合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论是本省还是外省精减退职的,均应给予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对不符合第一条规定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对既
不符合224号文件规定,又不符合地方规定的人员,需讲清道理,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绝不能采用简单、粗暴、一推了之的办法,更不要让他们到外省找原工作单位。



1987年6月26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决定


(2002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省自1978年开始建设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以下简称“三北”工程)是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到2000年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工程建设任务,工程建设区域内森林覆盖率由建设初期的4.3%提高到12.48%,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总结积累了许多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如期完成国家批准的2001-2025年第二阶段工程建设任务,加快生态省建设,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2001-2010年“三北”工程建设十年规划,并抓紧制定2011-2025年工程建设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目标、内容、措施及资金来源,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涉林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由国家认可的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承担;变更规划内容时,应当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三北”工程建设以防沙治沙为重点,突出水蚀灾害和盐碱地治理。在工程建设区域内积极开展退耕还林等其他林业生态工程,提高工程建设综合效益。工程建设应当突出重点,规模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林业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当年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保存率达到80%以上。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随意改变工程建设规划内容、提供或者使用假劣种苗、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造林保存率未达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三北”工程建设采取国家补助、地方人民政府配套和群众投资投劳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好工程建设配套、工程建设管理、科技支撑所需资金和经费。在工程建设区域内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等项目时,应当增加林业开发建设资金份额,扩大工程建设的投资渠道。鼓励乡(镇)、村、个体、各行业、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投资。从事民营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银行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规定,国家投入和各级人民政府配套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各级林业、计划、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四、“三北”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造林、谁受益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扶持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造林活动,大力发展民营林业,不断提高个人、个体业者、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营林造林的比重,加大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投资营林造林的力度。造林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林权证,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工程建设补助费;经分类区划界定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享受国家生态效益补偿政策;除国有和国家投资补助营造的防护林不得拍卖、转让或者用于顶资、抵债外,其它形式营造的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可以依法拍卖和转让,也可以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承包者申请造林地或采伐林木的,可以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五、认真履行“三北”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切实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跨行业、跨地区投资承包荒山荒地造林,兴办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等形式的民营林场,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种的承包期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延长。承包权可以依法继承。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约定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要依法减轻承包者负担,禁止向承包者违法收费、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

六、进一步加强“三北”工程建设管护,搞好护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严格防护林采伐制度。界定为重点生态林的,严禁进行商业性采伐,可以进行更新或者抚育性质的采伐。抚育伐强度不得超过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林木未达到生理成熟期,除抚育间伐外,不得进行更新皆伐;符合采伐条件的,在制定更新计划和措施后,方可办理采伐许可证,伐后必须及时更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打击盗伐、乱砍滥伐和侵占蚕食林地等破坏工程建设成果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大力推广沙地抗旱造林、黑土丘陵区水土流失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农防林小网窄带等先进技术成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吸引科技人员参与“三北”工程建设科研攻关和科技推广工作,重奖有突出贡献者,实行经济效益与个人利益挂钩。要将科技推广项目列入工程建设计划,同步立项、同步审批和同步检查验收;对重点科研成果推广,实行单独立项,重点扶持。要调整林种结构,坚持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科学混交,同时做好种苗基地和种苗市场的管理。在工程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中,应当应用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和遥感技术。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三北”工程管理队伍建设,稳定机构,强化职能,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已经建立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指导工程建设承包、技术服务、检查验收、林权争议仲裁等有关工作;没有建立林业工作站的,应当尽快配备懂林业技术的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乡(镇)林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林业中专以上学历。

九、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三北”工程建设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将其纳入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林业、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农垦、水利、煤炭、铁路、公路、轻工、造纸等有林行业,应当认真负责完成所承担的工程建设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办好造林绿化点,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爱林。对工程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大力推广拜泉县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政策扶持,全民参与,注重实效,坚持不懈营造防护林的典型经验。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发挥监督作用,经常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不断把全省“三北”工程建设推向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