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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电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49:57  浏览:8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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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电话”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电话”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东省、上海市、深圳市、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迅速发展。目前已有1.1亿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险,1996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不含失业保险)收入1207亿元,支出1055亿元,累计结余达610亿元。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稳定。但在发
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些企业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地区出现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党中央、国务院多次严肃指出,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活命钱”,必须加强监督,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一方面要加大劳动、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力度,另一方面要发动广大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为了把社会监督落在实处,我部决定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电话”(以下简称“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的管理由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电话号码为:(010)64162390。电话于1997年7月1日起开通,通话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该电话面向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员,各有关部门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缴纳、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均可通过此电话反映。
各地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电话”的宣传工作,让全社会都来关心社会保险工作,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相应设立监督电话,监督本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199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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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1992年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部分企业拖欠税款十分严重。为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依法治税,现就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逾期未交的应纳税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按日课以滞纳金。
二、对纳税确有困难,经税款征收机关批准缓交的,其滞纳金可以适当核减,但也要按月课征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滞纳金;对未经税款征收机关批准缓交的欠税,一律按规定课征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
三、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滞纳金实行按月征收,即在一个月内不能交纳已欠税款的纳税人,要先交纳欠税的滞纳金。
四、欠税滞纳金的课征,由税款征收部门出具滞纳金通知书,欠税单位的开户银行负责扣缴。各级银行要积极协助税款征收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河南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河南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呈报〈河南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请示
》(豫劳社养老〔200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起,为
2000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35元的标
准调整基本养老金。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
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