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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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通知
法[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条件及初任资格的规定是相同的,为利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在任法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或者在任检察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法官的,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上述人员经调入方考核合格者,即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任命或者提请任命相应的法官、检察官职务。
曾任法官职务的人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或者曾任检察官职务的人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法官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2001年12月31日以前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但不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条件的在任法官、检察官,依法接受培训后,可以相互交流任职。
2005年3月3日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二Ο一Ο年一月十五日
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研究制定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新的五年规划,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发展,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立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大力加强宪法学习宣传,继续加强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法律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公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法制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弘扬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3、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4、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5、继续加强民族地区和宗教场所法制宣传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指导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整合资源,继续深入推进“法律进农牧区”、“法律进寺庙”等活动。积极探索和建立加强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推进民族地区和宗教场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6、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主题法制宣传,积极开展送法下乡、培养法律明白人、完善法律图书室、农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促进新农村建设。
7、继续深入开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企业法制宣传主题活动,通过举办法制培训班、法治论坛、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水平。
二、立足于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扎实推进依法治理
8、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9、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大力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10、组织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
11、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大力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办事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
12、及时发现、认真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创建活动经验,组织创建活动经验交流和观摩活动。
三、立足于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
13、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动员部署,明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和安排。各地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14、加大对“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力度。制定下发全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检查验收标准,确保检查验收工作规范有序、客观全面。
15、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开展自查和互查,及时反馈检查结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制定加强和改进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16、积极邀请人大政协有关领导、代表和委员参加“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专项调研工作,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
17、认真总结、积极推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做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推荐工作。
四、立足于展示成果推动工作,积极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
18、认真落实《关于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把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宣传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宣传“五五”普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的成效,宣传“五五”普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制定“六五”普法规划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9、切实加强活动策划。要抓住重点,整合资源,形成规模,扩大影响。
20、积极协调中央主流媒体开展集中采访宣传活动,开展广泛性、连续性、专题性的深度报道。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中央主流媒体开展宣传活动。
21、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积极组织地方主流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努力形成上下联动、优势互补、协调配合的宣传格局。
五、立足于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新发展,认真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22、认真总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交流活动,探索工作规律,为“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提供实践基础。
23、加强“六五”普法规划制定的理论研究,将“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研究”列为年度重点理论研究课题,邀请专家学者和普法实际工作者共同开展“六五”普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形成一批优秀研究成果,为“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
24、广泛听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群众的意见建议,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为制定好“六五”普法规划打下广泛的社会基础。
25、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力求新的五年普法规划有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新发展。
六、立足于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方法
26、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十周年为契机,创新思路,加强策划,做大做强“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27、充分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
28、广泛利用大众媒体开展法制宣传,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联合举办专刊、专栏、专版等,开展深入持久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好“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全国法制动漫作品大赛”等活动。
29、加大法制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推广力度,创作更多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作品,组织形式多样的法制文艺演出活动。
30、健全完善农民法制夜校、市民法制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法制宣传阵地。探索开辟手机、网络电视、远程教育等新的宣传渠道和手段,不断扩大法制宣传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31、充分发挥各级普法讲师团的作用,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深入社区、乡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活动。
32、加强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服务国家外交大局,结合重大活动,积极开展对外法制宣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公诉人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公诉人的决定
高检发政字[20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1997年“两法”修改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广大公诉干警在人员紧缺、任务繁重的情况下,爱岗敬业,顽强拼搏,无私奉献,为检察事业的发展作出了显著的成绩。在公诉队伍中,涌现出一大批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秉公执法、廉洁清正的优秀检察官。
为了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的公诉队伍建设,提高公诉队伍的整体素质,大力弘扬和表彰在公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业务标兵,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授予祁治国等64名同志“全国优秀公诉人”的荣誉称号。这些同志用实际行动展现了人民检察官的精神风貌,塑造了国家公诉人的崇高形象,是全国检察干警学习的先进典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号召,全国检察机关干警要向他们学习,学习他们大胆探索、开拓进取、锐意改革的进取精神;学习他们求真务实、虚心好学、自强不息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勤于钻研、精通业务、勇挑重担的良好素质;学习他们对党赤胆忠心、对人民满腔热情、对检察事业呕心沥血的高尚情操。
各级检察机关要借宣传和表彰全国优秀公诉人这股东风,在检察工作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大好局面,把检察干警的素质和公诉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希望这次受到表彰的同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努力,争取更大的成绩。
附件:全国优秀公诉人名单
全国优秀公诉人名单(共64人)
北京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祁治国
天津市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尹东华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赵志辉
河北省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 岳林山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金润山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贾春梅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杨 慧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韩少峰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 王建明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张志强
内蒙古乌海市渤湾区人民检察院 孙闻华
内蒙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王晓文
辽宁省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孙 涌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陈 革
吉林省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曾 天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丛向东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绥化地区分院 赵沂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王吉霞
上海市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刘金泽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陈荣清
江苏省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朱 毅
江苏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李 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浦志强
浙江省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陈志君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沈 亮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黄 敏
安徽省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潘政治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桑 涛
福建省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黄秀勇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吴仰晗
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孙牯昌
山东省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姚红秋
河南省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宋国强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苗东海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扶 新
湖北省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闻 业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徐玲利
湖南省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王东珲
广东省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付正权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陈焯霖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王慧谦
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分院 黄继平
海南省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徐 伟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池晓娟
重庆市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钟晓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周 静
四川省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周 宇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安顺分院 尚 军
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检察院 刘开松
云南省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丽江分院 何树云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赵 涛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西饶多吉
陕西省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李伟民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姜 杰
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张掖分院 丁 勇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张鸿林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孙文胜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党 民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郝光彦
宁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孙治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田 升
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 艾白尼亚孜
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广州军区军事检察院 李玉林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 赵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