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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53:56  浏览:9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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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引导我国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功能照明与夜间景观照明。城市照明对城市交通安全、社会治安、人民生活、美化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照明发展很快,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说,城市照明水平还不高,主要表现在:法规和相关标准滞后,建设市场混乱,重视工程建设,轻视维护管理;忽视照明设计的文化品位和与环境的和谐,单纯追求亮度,追求豪华,造成光污染;使用低效照明设备,电能浪费严重,加剧城市用电的紧张等。

  城市照明管理直接关系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文化品位和管理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提高对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认识,积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组织和指导,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明确城市照明工作的原则和主要任务

  城市照明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原则;坚持经济实用、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原则;坚持照明建设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照明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努力完善城市的功能照明。要重点解决城市道路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问题,以保证人民群众夜间出行的安全。要完善城市广场、公园、码头、车站等公共区域的功能照明。大城市亮灯率要达到97%,中小城市要达到95%;城市道路装灯率要达到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要达到95%;主次干道的亮度指标应满足设计标准值的要求。

  2、抓好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要按城市规划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的建设与改造,设置照明设施,并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城市景观照明要严格按标准设计、按规划建设,讲究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把满足人的安全感、舒适感放在首位,避免光污染,使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和谐。

  3、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规范进行照明设施的建设,不得超标准建设;新建、改建照明项目必须采用科学的照明设计方法,推广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见附件)和节能控制技术。2006年底前,所有城市要完成节能灯具的改造任务;尽快实现节能型的城市照明体系。

  三、强化城市照明规划的指导作用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抓紧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根据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需要,提出照明的量化指标;第二,根据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市不同的功能分区,确定其照明效果;第三,制定城市照明的环保与节能的具体措施,提出实施方案。

  各城市应在2008年以前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编制规划的,要限期完成编制工作;对已编制规划,但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和节约用电、保护环境原则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对违反规划的,要监督其改正。

  四、切实抓好城市照明的节约用电工作

  在城市照明行业广泛开展节约用电活动,有条件的城市应实施城市照明集中监控和分时控制模式,努力降低电耗。

  不论是道路照明设施建设项目还是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都应进行充分论证,要按照照明节能设计标准,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禁止使用低效的照明产品。

  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于节电工作开展得好、节电效果显著的单位,各地应予以奖励。

  要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健康为宗旨,积极推广绿色照明,抓好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提高城市照明质量、努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改革建管养一体的管理体制。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养护作业应推向市场,实行养护维修作业招标投标制。

  按照“有利管理、集中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行使管理职能。

  公益性的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应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由城市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开征电力附加费的地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其维护经费与电费的正常支出。

  六、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法规和标准体系

  要加快城市照明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法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治理城市照明建设中的光污染。负责城市照明的主管部门要与城建监察部门、电力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打击盗窃和恶意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完善城市照明标准体系,制定城市照明工程强制性标准。要尽快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建设标准和光污染控制标准,引导城市照明向“高效、节能、环保、健康”的方向发展。

  七、加强城市照明建设市场管理

  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照明工程的市场管理。城市照明单项工程要严格执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制度,严禁无证承包。要充分发挥城市照明工程专家的作用,实施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

  政府投资和政府为主投资的城市照明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采购。

  附:城市照明中鼓励推广采用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城市照明中鼓励推广采用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目录

  (一)电光源产品

  1、T8双端荧光灯(三基色)(产品能效值符合GB19043-2003《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要求)

  2、T5双端荧光灯(三基色)(产品能效值符合GB19043-2003《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要求)

  3、自镇流紧凑型荧光灯(产品能效值符合GB19044-200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要求)

  4、高压钠灯(产品能效值符合GB19573-2004《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能效评价值的要求)

  5、金属卤化物灯(产品能效标准正在制定之中)

  (二)镇流器

  1、管形荧光灯用电子镇流器(产品能效值符合GB17896-1999《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2、管形荧光灯用高效电感镇流器(产品能效值符合GB17896-1999《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3、高压钠灯镇流器(产品能效值符合GB19574-2004《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4、金属卤化物灯镇流器(产品能效标准正在制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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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204号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现将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的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2004年是实施“十五”环保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谋划“十一五”环境保护发展大计的重要一年。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认真执行“十五”环保计划,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控制污染排放,加强重点地区环境治理,积极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确保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着眼于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努力促进国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淘汰、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企业。认真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推动企业技术进步,降低能耗物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

  二、坚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抓紧抓好重点地区污染治理。深入贯彻全国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十五”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力度。推动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各地要集中力量,重点解决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基础工作,在重点地区和流域开展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完成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制定全国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试点示范,进一步深化生物多样性和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继续做好国家重点开发、建设工程的生态保护工作。开展重点地区的土壤环境监测工作,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做好农村环保工作。筹备召开全国生态保护会议。

  四、做好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核安全万无一失。认真贯彻实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完善配套法规,开展放射源专项清查活动和废弃放射源的收贮工作,力争在放射源管理上取得明显成效。加强在建和运行核设施监督管理。提高核监测、应急预警和响应能力。加快放射性废物库的改造与建设。

  五、严把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关,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认真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的新情况,完善审批机制,严格分类分级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和环评审批责任人的责任。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六、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共赢”。坚持以典型引路,继续开展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和循环经济等试点示范工作;积极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和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十一五”环保规划的编制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循环经济的理念。

  七、坚持依法行政,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专项执法行动查处重点,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的环境问题。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建立部门环保联合执法体制和机制。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和规范工作。

  八、强化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加强环保部门预算。认真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文件,探索足额征收排污费的有效机制,依法管好用好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做好环保部门预算,保障执法监督工作稳定运行。

  九、落实环保考核制度,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政绩观。配合组织部门制定环保考核指标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与中组部联合举办地市主要领导参加的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培训班。

  十、突出重点,全面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全系统监测、标准、科技、宣教、信息等工作能力建设,坚持分类指导,制定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标准。及时发布各类环境信息,实行政务公开,提高环境管理透明度。增强环境应急预警和快速处置能力。加强环境保护培训。

  十一、坚持“两手抓”,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以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和行风建设为重点,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反腐倡廉;认真贯彻落实环保系统“六条禁令”和“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环保队伍。

  十二、加强国际环境交流与合作。围绕环保重点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环保理念、管理经验以及技术和资金。做好国际环境履约和对外环保宣传,加强沟通,增进理解,树立对全球环境负责任的国际形象,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6]6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查对象
市州人民政府。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统计执法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市州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三)统计队伍管理、财务管理情况;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情况。
(四)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第四条巡查步骤
(一)每年选择2—3个市州进行巡查。
(二)成立巡查组,确定巡查成员。
(三)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拟发巡查通知。
(四)依照方案开展巡查工作。
(五)根据巡查情况,写出巡查报告。
(六)通报巡查结果。
第五条巡查方法
(一)根据巡查内容,确定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二)巡查组听取被巡查单位对有关情况的介绍。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个人谈话。
(四)查看有关资料和原始台帐。
(五)抽查相关单位。
第六条巡查组在巡查中要认真听取巡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要与巡查对象主要领导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第八条巡查结果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巡查组要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较严重但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统计违法行为,要按照《统计法》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巡查结果予以肯定和表扬。
第九条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条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省统计局党组或纪检组举报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