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29:22  浏览:9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个人应税收入实行申报纳税,是对个人所得课税的征收办法之一,也是国际上所普遍采取的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强化税收征管的指示精神和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工作的要求,在进一步做好代扣代缴工作的同时,要在全国开展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工作。根
据我局1988年制定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暂行办法》〔(88)国税集字第041号〕的有关规定和申报纳税试点的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试点的目的
开展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是为了加强源泉控管,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推进个人收入纳税的征管制度改革,探索行之有效的征管方法,取得经验并逐步推广。通过试点,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确切掌握税源构成,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征管漏洞;
(二)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普遍提高,自觉申报纳税的人数逐渐增多;
(三)税收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
(四)在征管模式上要有所突破,变税务部门上门催税为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二、试点地区的选择
每个省、自治区应选择一个地级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选择一个区(县)进行试点。试点地区要有较好的基础,具体体现是:税源单位配合较好;收入大体能控制;税务干部素质较高;征管手段较先进;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较强;能够得到银行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三、试点的范围
实行申报纳税试点的应税收入项目,一般应限于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等四项综合收入项目;经我局同意实行综合收入改单项收入征税试点的地区,可以只对工薪收入试行申报纳税。其他各项应税收入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暂不纳入试点
范围。为提高工作效率,一般可只要求对达到征税起点的纳税人必须申报纳税。对于收入普遍较高的重点行业和单位,以及税务部门已使用电脑等较先进征管手段的,不论纳税人是否达到征税起点,可要求进行申报。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试行各种应税收入全面申报纳税。
四、试点的方法
实行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后,仍要坚持按月计征、按月入库。对试点地区内的支付单位,可要求其继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条件具备的,也可以完全改为由个人自行申报纳税。
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可试行按月预征,按季申报,即预先规定预扣率,每月由代扣代缴单位预扣税款(不扣除费用),纳税人在季度终了后的规定期限内,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多退少补。
五、试点的步骤
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工作,一般应经过制定方案、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总结完善、逐步推广等阶段。
六、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和业务处室抽调专人组成,以便对试点工作进行研究和加强指导,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
(二)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加强与工商、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做好试点的宣传发动工作,使参与试点的单位和个人,明了试点工作的意义、目的、方法和具体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工作。
(三)注意发现和分析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研究改进,使试点办法逐步完善,达到试点目标,取得较好的成效。
(四)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对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五)各地的试点工作要尽快开展,正式实施阶段最迟不得晚于九月份。各地的试点方案及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局。今年底、明年初各地要对试点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向我局作出书面报告。



1993年8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虽成定局 但细节仍不明朗

我国尚未颁行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但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申请专门的登记机关就不动产权利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依据法定程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一、当前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存在“五不统一”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方面的缺陷被大多数学者称为“五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效力的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不动产登记程序不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权属证书不统一。五不统一最大的真正的弊端在于不便民,造成制度成本高昂效率低下。
二、统一不动产登记效力
《物权法(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应采登记要件主义,未采取对抗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使得登记公示同权利移转的一致化,赋予登记公信力,较有利于交易的进行,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频繁的社会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价值取向。
三、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物权法(草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我国目前实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基本上也算是属地管辖,但土地登记机构为了解决中央直属或者跨地区不动产登记问题采取了为分级多头登记办法。草案没有指出解决跨地区不动产登记的解决办法。
四、房地登记一体的过度性规定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范围至少明确了房地登记一体的规定。老百姓办理房产证只跑一家就可以了,可谓便民的重要体现。
五、不动产登记统一虽成定局 但细节仍不明朗
《物权法(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范围、机构统一到怎样的地步,这里没有明确。尤其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改革没有明确其性质和设置。这涉及国家机构改革的敏锐问题,牵动了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前途命运。种种不明朗的争议性的内容技术性地交给了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或行政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 武志国)


关于印发《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的通知


国科发信字[1994]149号文印发

科技期刊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科技信息,促进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为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在当前我国新旧体制实现根本性转变的关键时刻,为了充分发挥期刊的功能,使其能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促进编辑出版工作人员的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望从事科技期刊撰稿、

审稿、编辑活动的科技工作者能将《准则》的精神落到实处,按章办事,树立良好的办刊风气。

 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

科技期刊工作者是我国科技人员队伍的一部分,肩负着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传播科技信息、普及科技知识、促进学术交流的光荣使命。为充分发挥科技期刊的作用,

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和职业道德,特制定《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望广大科技期刊工作者自觉遵守,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模范。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关心时事政治,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充分利用科技期刊这块阵地,及时、正确地把党和国家关于科技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到广大科技工作者。

二、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正确把握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把高质量、高水平的刊物奉献给广大读者,为发展和繁荣我国科技事业

而努力奋斗。

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敬业奉献精神,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遵守法律和纪律,反对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敢于同一切有悖于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现象作斗争。

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健康、民主的学术风气,正确对待学术争论和学术批评,反对学霸作风。对于不同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要尊重科学,以理服人,实事求是地阐明自己的见解,不以权势压人,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

五、撰写科技稿件应当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精益求精,做到资料真实、充分,信息准确,数据可靠,评价客观,内容健康,反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对他人尚未公开发表的资料,包括私人交谈、通讯、讨论的信息等,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引用。引用或参考他人作品,应当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发表译文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和国别。

六、审查、编辑稿件应当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客观公正,以稿件质量为唯一标准。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发现有违背稿约、泄露秘密、侵犯他人权益等情况,应予指明并写明依据。对文稿内容作实质性或较大修改,须经作者同意。对无法编辑、使用的稿件,应及时退回作者。注意发现和扶植学术新人和新的学术观点。

七、自觉抵制期刊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作品署名要实事求是,不将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不将未参与工作的人员署名为合作作者。对文稿评审、取舍和发表先后,不进行不正当活动。文稿中需引起编者、读者注意的问题,应主动予以说明。编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以人论文,不因学术观点异同或作者地位高低而影响评审和编辑,稿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