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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10:47  浏览:8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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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的决定


(1983年12月8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本条约缔约国,
鉴于人类因进入外层空间,展示出伟大的前途,而深受鼓舞,
确认为和平目的发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深信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民族谋福利,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
希望在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科学和法律方面,促进广泛的国际合作,
深信这种合作将使各国和各民族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友好关系,
回顾了1963年12月13日联大一致通过题为“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的(十八届)第1962号决议,
回顾了1963年10月17日联大一致通过的(十八届)第1884号决议,要求各国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
考虑到1947年11月3日联大通过的(二届)第110号决议,谴责旨在煽动或鼓励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宣传,并认为该决议也适用于外层空间,
确信缔结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原则条约,会进一步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
应有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各国要促进并鼓励这种考察的国际合作。
第二条
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
第三条
各缔约国在进行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各种活动方面,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了解。
第四条
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此种武器。
各缔约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不禁止使用军事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或把军事人员用于任何其他的和平目的。不禁止使用为和平探索月球和其他天体所必须的任何器材设备。
第五条
各缔约国应把宇宙航行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节。在宇宙航行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公海紧急降落等情况下,各缔约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宇宙航行员紧急降落后,应立即、安全地被交还给他们宇宙飞行器的登记国家。
在外层空间和天体进行活动时,任一缔约国的宇宙航行员应向其他缔约国的宇宙航行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各缔约国应把其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所发现的能对宇宙航行员的生命或健康构成危险的任何现象,立即通知给其他缔约国或联合国秘书长。
第六条
各缔约国对其(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的团体组织)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并应负责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本条约的规定。非政府团体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应由有关的缔约国批准,并连续加以监督。保证国际组织遵照本条约之规定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活动的责任,应由该国际组织及参加该国际组织的本条约缔约国共同承担。
第七条
凡进行发射或促成把实体射入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缔约国,及为发射实体提供领土或设备的缔约国,对该实体及其组成部分在地球、天空、或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使另一缔约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受到损害,应负国际上的责任。
第八条
凡登记把实体射入外层空间的缔约国对留置于外层空间或天体的该实体及其所载人员,应仍保持管辖及控制权。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包括降落于或建造于天体的实体,及其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不因实体等出现于外层空间或天体,或返回地球,而受影响。该实体或组成部分,若在其所登记的缔约国境外寻获,应送还该缔约国;如经请求,在送还实体前,该缔约国应先提出证明资料。
第九条
各缔约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以合作和互助原则为准则;各缔约国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妥善照顾其他缔约国的同等利益。各缔约国从事研究、探索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时,应避免使其遭受有害的污染,以及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如必要,各缔约国应为此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若缔约国有理由相信,该国或其国民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计划进行的活动或实验,会对本条约其他缔约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造成潜在的有害干扰,该国应保证于实施这种活动或实验前,进行适当地国际磋商。缔约国若有理由相信,另一缔约国计划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的活动或实验,可能对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产生潜在的有害的干扰,应要求就这种活动或实验,进行磋商。
第十条
为遵照本条约的宗旨,提倡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其他缔约国的要求,给予观测这些国家射入空间的实体飞行的机会。
观测机会的性质以及提供的条件,要由有关国家以协议定之。
第十一条
为提倡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国际合作,凡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活动的缔约国,同意以最大的可能和实际程度,将活动的性质、方法、地点及结果的情报,通知给联合国秘书长、公众和国际科学界。联合国秘书长接到上述情报后,应准备立即切实分发这种情报资料。
第十二条
月球和天体上的所有驻地、设施、设备和宇宙飞行器,应以互惠基础对其他缔约国代表开放。这些代表应将计划的参观事宜,提前通知,以便进行适当磋商,并采取最大限度的预防措施,保证安全,避免干扰所参观设备的正常作业。
第十三条
本条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各缔约国为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不论这些活动是由一个缔约国,还是与其他国家联合进行的(以国际政府间机构进行的活动也包括在内)。
因国际政府间机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而产生的任何实际问题,要由缔约国与主管国际机构,或与该国际机构中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一起解决。
第十四条
⒈本条约应听任所有国家签署。凡在本条约据本条第三款生效之前,尚未签署的任何国家。可随时加入本条约。
⒉本条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文件应送交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存放,为此指定这三国政府为交存国政府。
⒊本条约应于五国政府,包括本条约交存国政府在内,交存批准书后,即可生效。
⒋对在本条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文件的国家,本条约应于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文件之日起生效。
⒌交存国政府应将每次签署日期、每次批准书及加入文件的交存日期、条约生效日期及其他事项,立即通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⒍本条约应由交存国政府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每个缔约国均可对本条约提出修正。对每个要接受该修正的缔约国来说,每项修正在多数缔约国通过后生效;其后,对其余每个加入国来说,修正应于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任何缔约国在条约生效一年后,都可书面通知交存国政府,退出本条约。退出条约应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条约的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均交交存国政府存档。交存国政府应把经签署的本条约之副本送交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67年1月27日,
订于伦敦、莫斯科、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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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6月10日 生效日期1979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卢旺达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给予卢旺达政府无息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七千万元。

  第二条 应卢旺达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派遣工程技术人员赴卢旺达就下列项目的建设可能性进行考察:
  一、指导农民开发和种植水稻田,约三百公顷;
  二、体育场一座,能容纳观众两万人左右;
  三、小型面粉厂一座,年加工原料六千吨;
  四、营房,建筑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左右;
  五、小型陶瓷厂一座。
  经考察,对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双方将另行换文确认,该换文即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总额中的人民币五千万元将用于为实施双方换文确认的上述项目;其余人民币二千万元将用于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为实施双方换文商定的项目,中国进行考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等所需费用,在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所需的当地费用,由中国政府在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提供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一般商品,以其货款支付,其余不足部分由卢旺达政府自理。当地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办法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五条 上述贷款将由卢旺达政府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卢旺达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六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中国政府将根据卢旺达政府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卢旺达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卢旺达国家银行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务院副总理兼外经部长         外交和合作部长
     陈 慕 华           阿洛伊斯·恩塞卡利杰
     (签字)              (签字)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食品工业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食品工业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发展我省食品工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适应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省、地、市、县各级设立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工业办公室和食品工业技术开发公司(省为总公司),三个牌子一套机构。省总公司归省经委领导,地、市、县配五至七人(小县配三人)。食品工业协会是行业管理组织,负责食品工业全行业的统筹、规划、协调,运用行政、经济等
手段,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发展食品工业。
二、全省食品工业的发展规划,要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计、财政、银行、物资、科研、教育、外贸等有关部门要将食品工业单立户头,安排计划,纳入渠道。
三、国务院国发〔1984〕104号文件中对商办食品工业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也适用于轻工、农牧系统和乡镇、集体企业中的同类食品工业。
四、为搞好偏远和新建工矿区的食品供应,对在平朔、峨口、轩岗、汾西、山西化肥厂、潞安、中条山、二峰山、西安里、塔儿山、河津铝厂、古交高山镇、贵石沟、霍县等十五个工矿区所在地的食品工业企业(包括现有的和新建的),进一步放宽政策,税收按国务院〔1984〕104号? 募娑ǖ募趺馑胺段В偌醢胝魇铡T谏鲜龅厍墓た笃笠底猿镒式鸢斓氖称饭ひ灯笠担恫笠荒昴诿庹鞑匪埃昴诿庹魉盟啊I鲜鏊笆占趺猓胗善笠迪虻钡厮拔癫棵盘岢錾昵耄松笈己螅ㄊ∷拔窬直赴浮? 五、为鼓励发展传统名特食品,对于一九八五年以后恢复的专门生产名特食品的企业和车间(需省食品工业协会批准),三至五年内可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专门生产婴儿食品和直接供应职工食堂食品,以及大、中、小学生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采用出厂价格,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
对食品工业企业自筹资金引进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增产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因利用加价、议价原料生产食品而发生亏损或微利的食品工业企业,可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产品税。对治理污染的项目和新的综合利用项目所实现的利润,五年内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治理污染或开展综合利用。
六、在食品价格上,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原则。除对居民计划定量供应的食品以外,允许随行就市,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
七、发展食品工业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广泛集资,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多方面开辟资金来源。允许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外)投资入股。同时,要尽可能地利用外资,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补偿贸易等多种形式。
八、要逐步增加对食品工业的投资,以加速食品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省“七五”期间每年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拿出二千万元,从技术改造费中拿出二千万元,从山区建设资金中拿出一千万元(主要用于山区)发展食品工业。从一九八五年起,连续五年每年由财政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
,扶持食品工业。
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拨一部分贴息和低息贷款,用于扶持中、小食品企业的技术改造。中国银行太原分行在外汇使用上也要给予支持。
九、食品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土建部分所占比例,由现行的百分之二十提高到百分之四十。食品工业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及购置样机、样品、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以列入成本开支。
十、鼓励联合,促进专业化协作,对于城市工厂到外地联合办厂分得的利润,在征收所得税后,全部留给企业。
对于国内外来我省投资兴办食品工业的企业和个人,我省将依照合同向客方提供场所、能源、劳务和各种服务。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客户独资企业由客方自主经营,利润和产品由客方自行支配。客户同我省的联合企业,可由双方共同管理,也可由客方一方管
理,产品、利润按合同分成。外省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帮助我省食品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可以用新增利润在税前还本付息。对于提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帮助我省食品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使企业增加产品种类,提高产品质量,经济效益有显著提高的,在一定时期内可从新增
产品和利润中按比例分成,或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或酬谢。
十一、抓紧人才培训,迅速改变食品工业技术和管理落后的状况。从一九八五年起,逐步在山西医学院设立食品卫生营养专业,在山西农业大学设立农产品加工专业。省食品工业协会筹建一所食品中专学校。各地市、各有关部门都要因地制宜,积极举办各种进修班,进行短期培训。我
省现有的轻工、商业、粮食、供销四个研究所要从人力、财力各方面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为了及时掌握信息,了解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动向,要积极同国外广泛开展技术交流,并组织出国考察。
十二、各级政府要把发展食品工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解放思想,大胆改革,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全省食品工业的发展。各级食品工业协会都要尽快建立健全起来。要注意选拔开拓型的干部担任领导工作。同时,还要注意选择有经验、有威望的老同志来参与这项工作。





198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