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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0:00:07  浏览:9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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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显著成就。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提出的今后任务和部署是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国共产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目标的根本保证。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这条基本路线,突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抓住有利时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精力尽快把国民经济搞上去。
会议指出,改革开放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由之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要排除一切干扰,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凡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有利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就要勇于实践,并不断总结经验。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要善于运用计划和市场的经济手段,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发展与各国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和文化交流,把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本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努力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积极促进教育、科技等项事业的发展。要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合理利用土地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廉政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认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和共同繁荣。要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精兵简政,改进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真抓实干,提高工作效率。
会议指出,九十年代是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的重要时期。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一道,积极促进统一大业继续发展,争取祖国统一早日实现。
会议指出,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继续做出应有的贡献。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振奋精神,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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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科技〔2007〕1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指导方针、目标和任务,落实《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构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推广体系,提升安全生产自主创新能力和公民的安全科学素质,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整合安全生产科技资源,构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坚持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原则

  (一)坚持“鼓励创新、强化投入”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产、学、研三方发挥自主创新优势,加大安全科技投入,以企业为主体,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二)坚持“突出重点、典型示范”的原则。针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急需解决的关键、重点安全生产问题,集中科技力量,组织开展共性、关键性技术攻关,对于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典型示范,推广应用。

  (三)坚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的原则。通过强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科技的组织指导作用,加强从事安全科技的企事业单位间的组织协调,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安全科技资源整合,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四)坚持“端正学风、求真务实”的原则。树立求真务实的学风,抵制学术研究上弄虚作假,防止和纠正广种薄收、空泛浮浅的现象,提倡奉献精神,不断加强安全科技队伍建设。

  三、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体系

  建立政府支持引导、企业为主体、研究单位广泛参与、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安全生产科技管理体系。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安全生产实际需求,负责编制安全生产科技总体规划和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组织提出国家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基地建设和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

  (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科技工作的规划和要求,结合地方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级安全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并对相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三)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研究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规划,积极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安全生产专家人才队伍建设。

  (四)企业应按照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工作,采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五)安全生产科技人员应树立创新观念,坚持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集中力量,重点攻关,集中精力,密切合作,力求解决安全生产科技实际问题,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提供技术保障。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

  (一)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主要指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执行、项目评审验收、成果鉴定、奖励、推广、示范等过程管理。

  (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立项建议、可行性论证应广泛听取企业、研究机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意见,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原则,择优确定项目和承担单位。

  (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纳入本级年度安全科技发展计划和国家各类安全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级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并从本级年度科技发展计划中遴选优秀项目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报推荐,安全监管总局将通过综合评审的项目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发展计划。

  (四)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的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明确考核指标,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对其承担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落实责任分工,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并按期完成科研任务。

  (五)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验收由立项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及时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对项目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项目立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遴选安全生产优秀科技成果,通过展览、论坛、现场会等形式,推广科技成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安全科技示范工程建设。

  (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每两年一届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优秀推广项目评审活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程应用工作,并负责推荐优秀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

  五、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能力建设

  安全生产科技能力建设重点是安全生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研发基地建设和示范基地建设。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注重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咨询、法规和标准制定、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科技攻关、科技立项、咨询评估、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等方面的智力支持作用,并为专家创造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专家队伍管理。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检测检验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研发基地建设,积极引导、支持研究单位和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科研基地和示范工程。研究单位和企业应加大推进安全生产科研基地和示范工程建设。

  (三)加强安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通过宣传教育和制定有效措施,大力弘扬优良学风,坚决抵制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不良风气。培养一批素质高、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有管理才能和安全科技专门知识的人才队伍。

  (四)安全科技素质教育是安全科技的基础。坚持“传播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安全文化”原则,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普工作,全面提升劳动者科学素质。加大安全生产科普投入,丰富安全科普内容,积极开展安全科普“进厂区、进矿区、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安全生产科普知识。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二○○七年八月九日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11]2858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安排使用适用本办法。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中关村各分园区所在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中关村管委会和各分园区管委会具体安排使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园区创新环境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培育高成长企业、做强做大企业、人才特区建设以及市政府确定重点扶持方向的其它支出。

(一)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推进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等。

(二)高成长企业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加大对中关村高成长科技企业贷款促进及信用保险支持,拓展和构建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渠道;设立贷款及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示范区高成长企业提供服务;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造国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

(三)做强做大企业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积极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深入推进“十百千”工程,在重点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集成各方面资源形成合力,支持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深化科技金融改革试点,扩大中关村股份代办转让试点和企业改制上市。

(四)创新环境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加快人才特区建设,吸引和凝聚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加快推进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促进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发展;加强中关村品牌推广和创新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示范区文化氛围和舆论环境;加强示范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积极推进创新集群及国家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全面改善示范区创新环境,提升创新能力。

(五)人才特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加快人才特区建设,吸引和聚集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推进示范区人才公租房建设;支持高端人才创业大厦建设;支持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建设;构建并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体系,优化人才特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结构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拨付中关村管委会的专项资金,由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管理使用。各分园区预算经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中关村管委会。

第六条资金使用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示范区发展战略和规划需要;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支出方向;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按照有关规定或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八条市、区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同时将各区(县)预算批复抄送中关村管委会。

第九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资金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原因,引起预算调整的,或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单独核算专项资金,中关村管委会和各区(县)每年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决算和相关资料。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制度。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跟踪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完善考评指标体系,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建立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有关区(县)在预算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和中关村管委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拨付情况、使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办法,健全内控机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中关村管委会和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