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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51:06  浏览:9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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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吉府办字 [2003] 72号 )
2003-3-19


吉州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世纪大道建设工作是今年市委、市政府二十件实事之一,是一项民心、民利工程,是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创建滨江花园城市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做好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范围:城南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分期实施,第一期拆迁范围为世纪大道北起市工商银行办公大楼东侧,南至军民路,东西两侧边界以规划的136米宽道路的两建筑边线为准(详见世纪大道规划红线图)。

二、拆迁形式:大道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实施、分类补偿。

三、拆迁补偿方式:对被拆迁房屋按政府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实际情况,结合房屋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四、拆迁补偿标准:

(一)公房部分:

1、非经营性房屋补偿

(1)直管公房:按评估价的100%补偿。

(2)单位自管房:凡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面建筑物按评估价的100%补偿。凡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单位房屋按评估价的80%补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屋按评估价的60%补偿;其它单位(含行政单位和条管单位)房屋按评估价的50%补偿。

2、经营性房屋补偿

(1)商场、娱乐、酒店场所(以产权证使用性质界定)下在营业的,底层按800元/M ,二层 按500元/M 补偿。

商铺补偿自管房已办产权证的商铺(包括直管公房)根据商铺结构的不同,补偿基本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M (具体补偿视临街状况、商铺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面积30M 以内(含30M )据实计算,超出部分按住宅补偿标准计算。

(二)私有房屋部分

1、商铺补偿

(1)商品房商铺,凭产权证和购房发票扣除折旧后进行补偿;已建好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商铺按最高不超过2000元/M 补偿。

(2)临街、临路原为住宅后改造成商铺的,应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正在营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工商、税务证照章全有效,有交纳税费的凭证,根据营业商铺结构的不同,补偿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M (具体补偿视临街状况、商铺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面积30M 以内(含30M )据实计算,超出部分按住宅补偿标准计算。

(3)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评估价的90%补偿。

2、住宅部分补偿

(1)私有住宅按评估价的100%补偿。

(2)房改房成本价的按评估价的100%补偿,标准价的个人部分按其所占产权份额补偿,补偿后个人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并向市房管局交纳1%的土地出让金。

(3)未销售的商品房按450元/平方米扣除折旧因素后予以补偿。

(4)农房比照城市私房同结构类型标准估价100%补偿。需要征地迁建的,按同类结构类型房屋建造成本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所需宅基地由相关单位配合市世纪广场开发建设公司统一征用划拨安排。

五、其他补助费

住宅:搬迁补助费40元/间;水电补助费各200元/户;电话补助费100元;有线电视补助费120元;管道煤气:原管道煤气拆除,个人向煤气公司交纳1200元后,可重新开户。

六、拆迁工作要求:世纪大道的拆迁工作由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凡属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逾期的将有关规定执行,直至强制拆除。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七、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证建筑及院内花草树木,均不予补偿,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移栽,逾期不拆除视为自动放弃,由市拆迁办派员处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八、以上房屋价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评定。

九、本办法仅适用于世纪大道房屋拆除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未尽事宜,按吉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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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月28日,能源部

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和大容量、高参数、高电压发供电设备不断增加,备品配件的供应和管理任务日益繁重。在当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工作必须加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请各单位按此办法进一步做好发供电设备的维修保养,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安全发、供电,提高电力工业的经济效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配件公司。

附: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1 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工作是设备全过程管理的一部分,技术性强,责任较大。做好此项工作对于设备正常维修、提高健康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安全运行至关重要。为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2 备品配件是指发供电主辅设备的零部件和监控、保护系统元器件。
1.3 备品配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时、按量、优质、优价地提供发供电设备维修需要的配件,做到既保证供应,又节约资金。
1.4 要充分发挥系统内的修配力量加工备品配件。修造企业要把配件生产做为首要任务,满足用户要求。不断开拓新材质、新工艺,提高配件加工质量和服务水平,相对集中批量,降低成本,增加产量,保障供应。
1.5 进口设备配件国产化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是保证进口设备安全经济运行、节约外汇、提高国内制造能力的需要,各有关部门都应重视。
1.6 备品配件管理宜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以适应电力生产特点和电网发展的需要。
1.7 事故备品管理按原水电部[87]水电电生字第42号文执行。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备品配件实行部、网(省)局、厂(供电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根据发供电设备在装情况和发展规划,设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统一归口备品配件的计划、供应、统计、管理和进口设备配件国产化等工作。
2.2 配件公司面向水利电力行业、归口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部有关备品配件供应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2)布置、汇总备品配件订货申请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产需衔接,监督、检查配件订货合同执行情况,协调有关问题。
(3)负责进口配件计划审编、用汇申请和分配、货单审查、对外谈判、执行订货合同等各项进口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购买调剂外汇进口急需配件。与电力机械局共同组织进口配件国产化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
(4)组织《发供电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的实施,负责部级配件性备品的订货、储存和供应。在系统内开展备品配件的调度和调剂工作。
(5)负责备品配件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
(6)组织推动同型机协作组等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
(7)了解全系统备品配件需要和供应状况,解决供应中出现的问题。
2.3 各网(省)局物资处(公司)归口本局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部、局有关备品配件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2)布置、汇总所属单位备品配件需要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参加产需衔接,监督检查配件合同执行情况,协调有关问题。
(3)负责所属单位进口配件计划审核,组织进口配件国产化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4)配合生技、计划、财务等部门审查所属单位备品储备定额,负责局级配件性事故备品的订货、储备和供应,在本局范围内开展备品配件调度和调剂工作。
(5)负责备品配件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
(6)组织推动同型机协作组等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
(7)了解本局各发供电单位备品配件需要和供应状况,解决供应中出现的问题。
2.4 各发供电单位成立以单位领导为首的配件管理网,由生技、物资、财务及生产、检修部门共同组成,解决、研究备品配件工作有关事宜。各部门职责分工按[87]水电电生字第42号文执行。物资部门归口对外订货。
2.5 备品配件专职人员应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和经济管理知识,熟悉供应渠道和市场行情,了解本单位设备在装情况、设备性能和健康状况,掌握备品配件消耗情况和规律。各级配件管理部门都要加强配件人员的业务培训,保持他们工作岗位
相对稳定。
2.6 新建电厂在筹建时就要重视备品配件工作,成立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参与随机备品订货,做好随机备品、专用工具、配件目录和图纸等技术资料的接收和保管。
2.7 有条件的网(省)局物资处(公司)和大型发电厂可成立备品配件科,以加强对备品配件工作的管理。
三、计划管理
3.1 做好备品配件计划管理是保证配件供应的核心和关键,各单位都应重视加强这项工作。
3.2 计划管理包括计划的编制、实施、检查和修正,它直接反映需要情况,影响库存结构、资金周转和费用水平。
3.3 发供电单位编制备品配件年度需要计划应当依据设备检修计划、健康状况、消耗和储备定额、使用和供应周期、现有库存情况、资金、图纸目录等技术资料。
3.4 备品配件订货申请计划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出前应先核对库存及本厂加工修配能力。解决不了的报主管局组织订货。
3.5 备品配件订货申请计划要求技术条件清楚,急需关键配件要注明情况以便重点安排。向修造企业提出的订货计划分定型和带图两种,提供加工的图纸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3.6 进口配件要按进口订货卡片各项要求填写,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由主管局审查汇总盖章后报部配件公司。
3.7 因检修计划变更等原因需要修改计划时,应按编制程序时修正。为提高计划管理水平,各单位可制定计划考核制度。
四、加工订货
4.1 备品配件加工订货是计划的具体实施过程,要本着依靠自己、发展联合和立足国内、进口弥补的原则,综合质量、价格、交货期、信誉等条件择优订货。
4.2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系统内修造企业加工备品配件。各网(省)局要组织好本局内修造企业的配件订货,解决不了的报部,在全国修造企业排产订货会上安排。
4.3 机械行业主机制造厂供应配件是售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配件公司与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发供电单位与制造厂直接见面签订备品配件合同,要发挥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协调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4.4 拥有进口发供电设备的单位,要制定备品配件国产化规划和措施,运用市场机制,综合国内各方面制造能力,加速开发。本着先易后难、先消耗件后事故件、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原则,把随机备品在消耗前测绘仿制出来,没有随机备品的配件,要利用大小修的机会抓紧测绘,尽快实现国产化。本单位测绘有困难的,可请研制单位协助。测绘的图纸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对工艺复杂、材料特殊、加工精度高的配件和插件板、电子元器件等也应逐步实现国产化。需用单位与研制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报主管局备案。
4.5 各发供电单位向修造企业和主机生产厂以外的单位订购备品配件,须经主管局同意。
五、质量管理
5.1 加强备品配件质量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切实保证技术要求。
5.2 备品配件制造单位要对质量负责,严格生产工艺和质量检验,出厂的产品要附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不能出厂。
5.3 承担进口配件国产化任务的单位应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了解进口设备生产国家的技术标准。
5.4 对材料特殊、生产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高、加工难度大的进口配件,可组织联合攻关。关键配件实施国产化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研制单位进行考察,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也可申请纳入科研或新产品研制计划。
5.5 测绘试制的国产化配件,必须经过半年以上工业性试验才可进行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国产化研制单位生产的配件进行质量抽查,以保证质量。
5.6 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工业性试验的国产化项目,若出现影响机组正常运行的情况,应认真分析原因,可不做为事故考核。
5.7 国产化配件的价格应是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测绘试制费用可摊入生产成本。大修中只测绘暂不生产的项目,其测绘费用可列入大修费用中。
5.8 各发供电单位要有严格的备品配件验收和保管制度。关键配件验收时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做好验收记录,不合格产品不予入库,不准使用,及时通知供方进行处理。购入的配件因价格、质量、交货等问题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口配件验收时,若发现品名、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及时请当地商检部门现场查验,出据商品检验证明,通过订货部门向外商办理索赔手续。
在仓库中长期存放的备品配件,要定期检验与保养,以防损坏或锈蚀。因设备淘汰或损坏锈蚀的配件,应及时处理或报废。备品配件要实行档案化管理,将图纸、合同、合格证、质理证明、验收记录等存入档案。修改图纸应由技术负责人签字。
六、调度调剂
6.1 开展备品配件调度调剂是解决事故抢修和大修短缺配件的应急措施,也是充分利用库存、加速资金周转的有效办法。
6.2 各网(省)局都要组织所属单位认真编报年底备品配件库存,十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关键配件报部配件公司统一调度,其余配件由网(省)局掌握、调度。
6.3 同型机协作组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电厂间备品配件相互支援。
6.4 备品配件调度、调剂的具体办法由配件公司制定执行。
七、附 则
7.1 各网(省)局参照本办法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7.2 对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和国产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7.3 责成配件公司制定《发供电单位备品配件工作标准化管理考核细则》在系统内试行。
7.4 本办法由配件公司负责解释。
7.5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通知
直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缓解局系统职工住房困难,提高职工买房、租房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2〕号文件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房改办(1992)京房改字第9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凡本局正式职工(含长期合同工,下同)均属建立住房公积金范围。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已按标准价优惠购买住房的职工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交存额
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交存率。单位资助职工同等金额。
公积金交存率,可由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在3%至1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八五”期末,交存率达到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5%,“九五”期末,交存率达到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
四、住房公积金来源
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职工每月所发工资中代扣;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按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合发(1992)京房改办字第92号文件、35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1.家庭购、建住房;
2.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3.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
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或对自有住房大、中修的职工及其配偶,应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并经单位审核,由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后,支取人持该申请书到“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市局分中心”)支取。因住房房租超过
家庭工资收入总额5%,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由承租人在每年一、二月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依据该承租户上年家庭工资总额和所交房租核定出超过5%的数额,超出部分可由承租人及其家庭同住职工分摊。由分摊人持各自的支取分割单,到所在单位填写“住
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于每年三、四月份到“市局分中心”支取。
分摊人中的离退休职工,可按规定向其工资发放单位申请房租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家庭同住职工平均分摊的数额。补贴资金从单位的住房基金中列支。
六、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日后5天内(逢节假日顺延),开具“住房公积金汇交书”和转帐支票(经市人民银行批准不受支票起点100元限制),送交“市局分中心”,由“市局分中心”记入单位中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2.职工当年度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按银行零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下年度起转按整存整取一年期蓄存款利率计息。
承租单元式公有住宅楼房的职工(不含两户合租一套单元楼房的),在住房租金提到至成本租金以前,其承租人夫妇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情况变动时,其工作单位应于十五日内向“市局分中心”通报。
3.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应持调出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市局分中心”办理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交存部分)转移手续。
4.职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交存住房公积金时,“市局分中心”依据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将其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交存部分)结余本息封存在原帐户。
5.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持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市局分中心”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交存部分)全部本息余额。
6.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到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市局分中心”办理支取。
七、税收。按照《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八、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市局分中心”每年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交存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对帐单。职工查询时,可依据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到“市局分中心”办理查询业务。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