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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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38号
关于印发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国家中医药局:
为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我局牵头正式建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
附件: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部际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
解振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成 员:
刘 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赵沁平 教育部副部长
李学勇 科技部副部长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陈晓丽 建设部总规划师
张宝文 农业部副部长
魏建国 商务部副部长
黄洁夫 卫生部副部长
刘文杰 海关总署副署长
刘 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
葛志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
祝光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
江泽慧 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
郑筱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 勤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陈宜瑜 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李振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二、部际联席会议联络员:
郭培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经济司司长
谢焕忠 教育部科技司司长
贾敬敦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副司长
李敬辉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王天锡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巡视员、副司长
白金明 农业部科教司副司长
王 晖 商务部科技司司长
祁国明 卫生部科教司司长
王永水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谢 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副司长
卢厚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司副司长
王德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副司长
黎云昆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主任
谢晓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副司长
胡佐超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司长
康 乐 中国科学院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局局长
贺兴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司长
三、工作职责
1.研究审议国家生物物种资源(包括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研究审议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各项规划和行动计划。
3.研究审议国家重点保护和监控的生物物种资源名录。
4.研究协调部门间的生物物种资源管理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查验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审议开展全国生物物种资源执法检查有关重大事项。
5.研究协调国家生物物种资源能力建设有关重大事项。
6.研究国际生物物种资源规则、制度和国际谈判的重大事项,并向国务院提出对策建议。
7.国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1.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2.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3.每次会议均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4.各成员单位派1名司局级干部为部际联席会议联络员。
5.各成员单位调整部际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由原推荐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6.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办公室负责。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通知
中共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通知
中共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经中央同意,从现在开始,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成熟一个办理一个。内调工作要从西藏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实际出发,既要照顾进藏干部、工人的实际困难,又要适当保留部分专业技术骨干和领导骨干,使工作不受影响。为此,特作如下通
知:
一、内调的主要对象是,那些长期在藏工作,现因家庭和个人有特殊情况确需照顾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留藏工作的干部、工人。一九八二年以后进藏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务院国发〔1983〕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内调的去向,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大批调出进藏干部、工人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发(1980)61号〕规定的原则执行,即坚持从哪里来调回到哪里去的原则。没有原单位的,可回原籍或爱人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安排。夫妇双方
同时内调的,可到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原调出单位分配安排。对去北京、上海、天津三大市的从严掌握。
邮电、银行、气象、地质等垂直管理系统的内调干部和工人,由有关系统接收安排。个别在本系统安排确有困难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协助安排。非垂直系统内调的干部和工人,如专业与有关垂直系统对口而地方又难以安排的,有关系统应协助安排。
三、内调干部和工人的工作安排。首先要从工作需要出发,同时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在西藏担任的职务、专业和工种予以适当安排。对安排了较低职务的干部,可按他们的原职务享受调入单位同级职务干部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制工人,内调后仍实行劳动合同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
干部和工人,内调后仍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
四、内调干部和工人无工作的家属子女,凡在藏有正式城镇户口的可以随迁。
五、凡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和工人,不作内调安排。
对犯有错误的干部和工人,由西藏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清楚,作出结论或组织处理后再安排内调。
六、本通知下达后,需要内调的干部和工人,均由西藏自治区组织、劳动人事部门直接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联系安排。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及时掌握内调工作的进度,并定期向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劳动人事部报告情况。
在西藏工作的广大干部、工人,长期在高寒缺氧的条件下辛勤地工作,为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建设边疆,做出了贡献。做好内调工作,对调动广大在藏工作的干部、工人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西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快西藏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凡有接收安排任务的地区的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应将内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积极接收,抓紧落实,妥善安排。西藏自治区要做好内调干部和工人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内地的困难,自觉服从组织分配。西藏和内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互相支持,互相体谅,
互相配合,齐心协力地做好内调工作,保证内调干部和工人顺利返回内地,愉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1987年7月29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为贯彻落实吴邦国副总理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重要指示和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防止爆炸物品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爆炸事故的发生,为迎接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加强煤矿爆炸物品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2.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等环节都必须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对事故隐患要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理,确保万无一失。
3.要防止煤矿爆炸物品被盗、遗失和确保爆炸物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地面运输煤矿爆炸物品时,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煤矿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和放炮人员,要进行一次较全面的
安全法规教育。
4.立即组织力量对煤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情况;爆炸物品
使用管理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
各煤炭企业必须在8月份进行严格的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在此基础上再开展进一步的检查,并于1999年9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国家煤炭工业局。9月上旬,国家煤炭工业局将组织重点抽查。
19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