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46:40  浏览:9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废止)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政办发〔2004〕97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盘锦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盘锦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医疗困难,根据《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盘锦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保对象是指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

第三条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医疗单位减免,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工作。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标准并患有下列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二)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四)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五)经县区政府确定的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六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原则上按个人承担的医疗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赠)的50%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七条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政府出资与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市与县(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第八条各县区民政部门在编制城市低保资金需求计划时,要按当地城市低保对象总人数4%的比例,测算出本地区全年需医疗救助人数、资金需求数额及本级应承担数额,编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向同级财政部门、上级民政部门报送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情况时,同时报送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

第九条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由市民政、财政部门负责与城市低保资金同时下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低保资金混用或借用,结余资金滚入下年使用。

第十条各县区要成立由民政、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医疗专家组成的审批小组,负责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报、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户主申请。需享受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盘锦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中心在接到全部材料后,派专人或责成居(村)委会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申请材料转报县区审批小组。

(二)审核批准。县区审批小组对街道或乡镇呈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复核后,提出审批意见,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长期(1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低保对象,可在办理户籍迁移后向居住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户籍证明;

(二)低保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三)患重大疾病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四)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金证明;

(五)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县区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支付。已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但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尚未采取治疗措施的城市低保对象,可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户籍证、医院诊断书等证明材料申请救助,获得批准后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救助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

第十四条经申请人签字领取后的医疗救助凭证,由县区民政部门连同《申请审批表》一并保存,并建立发放档案,由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采取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方法予以适当救助。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全部用于城市低保对象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各级政府应从扶贫捐赠款中划拨部分资金,用于城市低保对象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并纳入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低保指定医院要免收低保对象的挂号费、诊查费,住院床位费按半价收取。

第十八条各级民政、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对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并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县区民政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批准并支付救助金。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6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四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
  (六)负责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淘汰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和保健品的审核,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的审批;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审查出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审批药品广告。
  (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负责医疗器械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八)监督实施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九)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初审、推荐;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评审机构的推荐。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二)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组织执业药师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系统及相关人员的培训管理。
  (十三)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对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10个行政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值班、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组织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承担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承担有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外事接待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起草地方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与备案;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三)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察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省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和标准;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审核申报及品种再注册工作;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制定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院制剂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及省内调剂的审批;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初审、推荐;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药品审评业务工作;监督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核工作。
  (六)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产品的分类管理;核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制度;推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评审机构;依法监管特种药械;审批医疗器械广告;办理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书;指导医疗器械检验及技术审评机构业务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审核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和监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核发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办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书;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指导药品认证、技术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稽查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并进行管理;负责药品广告审批及刊播情况的检查;按规定负责保健品广告内容的审查;监督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
  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组织实施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定期发布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受理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查办大案要案,检查、督促和指导全省药品监督稽查业务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基层工作处)
  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局管干部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拟订本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组织执业药师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负责全系统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组织实施全系统评选表彰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负责全系统财务经费的统一管理,制定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系统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系统的审计监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宁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5名(含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编制,含系统行政编制6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15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13名。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5名(正处2名,副处3名)。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五、其它事项
  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派,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加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4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在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一些企业有合法、真实资金来源,并拟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但由于受到1994年我行颁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个别条款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增资扩股和化解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的工作进度。为适应新的形势和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需要,现对《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作以下调整:

  一、《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3年连续盈利”。调整为:“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时要有合法、真实的资本投入”。

  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均不得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调整为:“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商业银行除外)符合本规定的,可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

  以上调整仅适用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的股东资格审查,对其他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审查,仍以《暂行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