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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9:06:02  浏览:8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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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06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讲话,是当前全党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也是加强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现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就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概括精辟,寓意深刻,涵盖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集中表达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心愿,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化,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织部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当今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共同道德基础,体现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大力倡导和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职责,检察人员应当具有更高的思想道德素养,要带头树立、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检察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融入检察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切实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体现在各项检察工作中,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一是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纳入检察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中。要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学习贯彻党章紧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 增强党的观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提高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始终保持检察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二是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要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自觉坚持“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是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检察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安排学习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不断抓好落实。要把践行“八荣八耻”的情况作为检察人员考核和评价的重要标准,增强检察人员学习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性。
四是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同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结合起来。要针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制度规范,形成执法规范化体系;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对检察队伍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继续解决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检察人员廉洁从检的自律意识,进一步改进执法作风。
五是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教育结合起来。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践行,不仅表现在事关国家、民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重大问题上,表现在执行公务,履行检察职责方面,也表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广大检察人员要把自觉遵循“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和进一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在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中,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事情做起,在为家庭谋和睦、关爱他人、为社会做奉献的过程中,感受真情,领悟崇高。
六是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同开展向模范检察官学习活动结合起来。这几年,全国检察机关涌现出了方工、白云、王书田等一批先进典型,他们是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典范,他们的先进事迹集中展示了新时代检察官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一心为民、无私奉献和“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道德情怀。要继续挖掘、大力宣传和表彰检察系统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落实到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实践中。

三、重在实践,贵在行动,努力争做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全面推进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学习教育取得实效。要通过学习、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深刻理解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联系实际,搞好自我教育,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带头,做到学在前、用在前,为广大党员干部作出表率。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 党组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组织学习讨论。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个人的思想、作风、生活实际,谈认识,讲体会,查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践行“八荣八耻”的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广大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一言一行、一点一滴做起,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争做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要通过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打牢检察人员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高效、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作出更大的贡献。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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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处理请示和报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政办发[1999]14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处理请示和报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处理请示和报告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处理请示和报告的暂行规定



处理好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和报告,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是市政府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遵循“及时、准确、安全”原则,严格程序,加快运转,保证质量,提高时效。为此,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凡要求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统一由秘书科受理;凡提请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由法制办受理;不需要市政府或办公室行文的,由相关科室受理;驻市中央省属企业及三线军工企业需要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类文件由工交科受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报送的,由秘书科受理。


二、凡属本部门、本地区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一律自行解决,不要向市政府请示。各地凡是可以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请直接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研究,一般不必向市政府请示。


三、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必须一式三份,一般不要超过三千字;必须是正式文件,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必须一文一事,不得一文数事;必须按照程序上报,不得越级上报;必须是主送市政府或办公室,不得多头主送。基层企事业单位需要向市政府或办公室请示和报告的事项,必须按照程序以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送市政府)。特别是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

报文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经报文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文部门应如实上报,并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如有与现行政策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或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


今后,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由有关科室退回原报文单位。


四、受理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都必须做好签收、登记、编号工作,并填附“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处理笺”。请示为办件,报告为阅件,都应在收文当天分送,急件随到随办。


五、办公室各科室收到请示和报告后分别下述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转有关部门直接处理的,应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并告知报文单位;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应注明反馈期限,并负责催办;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要提出送批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送批;需要发文的,经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主任审核,认真研究修改后再送批。


六、领导同志对科室的拟办意见应签署明确的意见或建议,一般不得只签署“呈送××市长、秘书长阅示”的意见。未经分管秘书长或秘书长签署明确的意见,一律不得送市长、副市长阅签。


七、办公室各科室办理的请示、报告如涉及其他分管领导和科室职责范围,应送有关领导和科室会签。应当会签而未会签的文稿,不得送请市长阅批。


八、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对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请示公文应及时认真地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并同时将答复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涉及其他部门的,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由主办部门答复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名答复,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预告答复期限;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迅速退回市政府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

门征求意见的公文,部门应及时提出明确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一周内反馈,否则视同同意处理。


九、办公室秘书科对各地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应根据精简公文的原则认真把关,严格控制:


(一)可以当面商谈或通过电话解决的问题,不要发文;


(二)纯属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日常业务事项,由部门自行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


(三)国务院、省政府各部门来文(包括主送市政府)需要转发的,由市有关部门转发;


(四)请求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研究上报;重大事项确须以市政府名义报请批准的,须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再行文上报;


(五)除国务院、省政府有规定外,今后原则上不再受理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请示,不再行文。


(六)经市政府批准市直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议通知一律由部门发出(通知中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出。


十、凡报送市政府或办公室的请示报告实行办理限时制。内部运转时限大体上分为三类:A类,内容较急的急办,确保不误时效。B类,一般性的文件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办毕。C类,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十一、对报领导同志批示或者交部门办理的请示,由各承办科室负责催办,确保件件请示有回音。


十二、办公室各科室承办的请示、报告,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处理意见,并整理归档。


十三、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办公室各科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理请示、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办文程序、压误文件严重影响工作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继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继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1953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向各有关机关发出的意见原文
本院接到各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询问有关继承问题的来件很多,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都有具体案件或其他问题等待处理,不能不予指复,因此将继承中常易发生的问题,综合分析研究,经详细讨论后,决定目前处理具体案件的意见。以后遇有这类问题,即按此意见答复。答复时均说明:关于继承问题,中央有关机关尚在研究中,这项意见只能作为法院处理具体案件时内部参考之用。兹将上述意见开列于后:
(一)关于继承人的顺序问题: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养子女同)及无生活条件的父母(养父母同)或祖父母。子女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者,应由其子女代位继承。此外,向受被继承人扶养,而无劳动能力或其他生活条件的亲属或非亲属亦有酌分遗产的权利。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之有生活条件的父母或祖父母。
第三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但兄弟姊妹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恶劣,已无兄弟姊妹之关系可言者,应不承认其有继承权。
(二)同一顺序继承人间的应得继承份额,一般以平均为原则,但得斟酌具体情况,如各继承人对遗产贡献之有无及多少,生活状况及有利于团结互助、发展生产等条件,而有所增减。
(三)遗产如无继承人,又无合法遗嘱时,应归国有。
二、接到司法部和法委会复函后修正的意见
第一段说明同前
(一)关于继承人的顺序问题,(1)被继承人的子女(养子女同)、配偶及无生活条件的父母(养父母同)或祖父母为遗产的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子女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者,其应继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此外,凡无劳动能力或其他生活条件的亲属或非亲属,已由被继承人于其死亡前扶养一年以上者,亦有酌分一部份遗产的权利。(2)如无上列的继承人,或继承人不承认继承时,则被继承人是有生活条件的父母为继承人。(3)如无父母时,则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为继承人。
(二)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分额,一般以由继承人平均分配为原则,但得斟酌生活情况等具体条件如各继承人的生活状况对遗产贡献之有无和多少,及有利于团结互助,发展生产等条件,而酌予增减。
处理遗产问题时,如遗产性质在经济上不易分割者(如工厂、作坊等)应注意勿使发展生产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