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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43:03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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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管理,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含量高,融资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促进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发展,我们组织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见附件1)

  (一)房屋建筑工程(附 1-1)

  (二)公路工程(附 1-2)

  (三)铁路工程(附 1-3)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附 1-4)

  (五)水利水电工程(附 1-5)

  (六)电力工程(附 1-6)

  (七)矿山工程(附 1-7)

  (八)冶炼工程(附 1-8)

  (九)石油化工工程(附 1-9)

  (十)市政公用工程(附 1-10)

  承包范围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附件 1-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附件 1-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6座以上;

  4、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个以上。

  附件 1-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一级铁路干线综合工程300公里以上或铁路客运专线综合工程100公里以上,并承担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长度1000米以上隧道2座;

  2、长度500米以上特大桥3座,或长度1000米以上特大桥1座;

  3、编组站1个;

  4、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铁路工程2个。

  附件 1-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3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

  4、沿海5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1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单项合同额沿海2亿元以上或内河8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附件 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至少有1项是1、2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大坝1座,或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60米以上大坝2座;

  2、过闸流量〉30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或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米的拦河闸2座;

  3、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水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100MW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5MW瓦以上灌溉、排水泵站2座;

  5、洞径〉8米、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1个,或洞径〉6米、长度〉2000米的水工隧洞2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8万平方米以上。

  附件 1-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500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60万千瓦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或4台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整体工程;

  3、单机容量90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

  4、33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

  5、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

  附件 1-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3项以上或1-5项中某一项的3倍以上规模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20万吨/年以上煤矿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6、10000米以上巷道工程及100万吨以上尾矿库工程;

  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矿山主体工程。

  附件 1-8

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90吨以上电炉);

  2、年产80万吨以上轧钢工程;

  3、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4、年产9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焦炉);

  5、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年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20万吨以上铜、铝或10万吨以上铅、锌、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2000吨以上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10、日产2000吨以上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

  附件 1-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附件 1-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十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4项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30公里以上;

  3、累计修建内径5米以上地铁隧道工程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地下交通工程3万平米以上,或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地铁车站工程3项以上;

  4、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5座以上;

  5、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以上,或日供水5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座以上;

  6、修建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3项以上;

  7、合同额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及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总承包项目5项以上,或合同额为2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境)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1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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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关于修改《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政府关于修改《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2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条第二款。
  二、第三条修改为:“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应当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遗产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目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奈良真实性文件》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要求,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的“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改为“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
  四、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改为“《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
  五、第七条修改为:“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以承载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载体为重点,包括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西湖自然山水和唐宋以来不断演变成形的‘三面云山一面城’的景观空间特征、‘两堤三岛’的景观格局、‘西湖十景’等题名景观、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以及遗产的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
  “(一)西湖自然山水由湖泊、丘陵和自然生态组成。西湖水域包括外湖、西里湖、小南湖、岳湖、北里湖等5.6平方千米范围的水域;西湖丘陵包括南山系列的吴山、紫阳山、凤凰山、将台山、玉皇山、九曜山、南屏山、夕照山、青龙山、大慈山、大华山、五云山、狮峰山、天竺山、棋盘山、南高峰、丁家山等峰峦,北山系列的孤山、葛岭山、将军山、灵峰山、北高峰、美人峰、龙门山、飞来峰、月桂峰、天马山等峰峦;西湖自然生态包括西湖盆地特有的湿润温和小气候及其从森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向湿地过渡的植被景观特色和樟、枫等古树名木。
  “(二)‘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城湖历史空间关系由西湖水域和南山、北山峰峦系列及杭州城市沿湖景观构成。
  “(三)‘两堤三岛’景观格局由苏堤、白堤和小瀛洲、湖心亭、阮公墩构成。
  “(四)‘西湖十景’为始于南宋的‘四字景目’系列题名景观:苏堤春晓、曲院风荷、平湖秋月、断桥残雪、花港观鱼、柳浪闻莺、三潭印月、双峰插云、雷峰夕照、南屏晚钟。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包括钱塘门遗址、六和塔(含开化寺遗址)、保俶塔、雷峰塔遗址、灵隐寺、净慈寺、飞来峰造像、抱朴道院、岳飞墓(庙)、清行宫遗址、文澜阁(含四库全书)、舞鹤赋刻石和林逋墓、龙井(泉池)和西泠印社。
  “(六)特色植物景观:包括南宋以来并传衍至今的春桃、夏荷、秋桂、冬梅‘四季花卉’观赏主题;沿西湖堤、岸桃柳相间的特色景观;分布于湖西群山中龙井、满觉陇、翁家山、杨梅岭、双峰、灵隐、茅家埠、九溪等8村的传统龙井茶园景观。
  “(七)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包括西湖文化景观杰出的中国山水美学审美特征和精神栖居的价值功能,维系人与自然在审美层面的互动与联想,以及传衍至今的‘点景题名’文化传统。”
  六、第八条修改为:“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按照组成要素实施分类保护,属于有机演变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奈良真实性文件》实施保护;属于文物建筑的遗产要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保护;属于自然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
  “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保护:
  “(一)西湖自然山水,应保持西湖水域岸线的真实性和南山、北山系列山体与峰峦轮廓的完整性;保持西湖盆地特有的湿润温和小气候,及其从森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向湿地过渡的植被特色;保护樟、枫等古树名木;
  “(二)‘三面云山一面城’空间环境,应保持西湖南、西、北三向自然山水的组成要素、空间环境和历史规模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保持东向城市沿湖景观与自然山水的和谐关系;加强湖东城市建筑形态的规划控制(含高度、色彩和体量),确保与吴山、宝石山在天际轮廓线上的协调过渡关系;
  “(三)‘两堤三岛’整体格局,应保持其历史地点与传统形式的真实性,保护其组成要素、空间环境和历史规模的完整性;
  “(四)‘西湖十景’等系列题名景观,应保持历史性视域空间和审美特征,保持其观赏主题、观赏特征、植被特色、景观要素的材料和实体、观赏功能的历史特性,保护其观赏要素、景观空间、景点规模、历史格局和历史遗存(含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相关遗存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应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外形和设计、材料和实体、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方位和位置,保护相关遗存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六)特色植物景观,应保持四季花卉的传统观赏地点和规模;保持西湖堤、岸的桃柳相间传统景观;保护龙井茶园的传统景观,包括传统品种、种植方式、分布地段特有的地形地貌、环境气候和茶园规模;
  “(七)精神价值与审美特征,应保持西湖景观的中国山水美学审美特征和精神栖居的价值功能,传承题名景观的文化传统,维系人与自然在审美层面的互动与联想。”
  七、第九条修改为:“《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是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分别划定景观整体和重点保护要素的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保护与管理专项措施;限定城市发展对遗产的负面影响,确定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合理的环境容量,控制游览接待规模,严格限定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合理调整和改善域内交通组织,规定城市利用功能等。在有效保护遗产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处理好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和谐关系。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应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八、第十条修改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制《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九、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列入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对象的两堤三岛、西湖十景、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和西湖自然山水的维护和修复,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充分保持其历史特征。”
  第三款修改为:“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其他的文物古迹、历史遗存、风景名胜、自然景点和自然山水保护和修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十、第十六条修改为:“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在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并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消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根据2009年12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以下简称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内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应当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遗产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目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奈良真实性文件》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要求,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宗教、文物、园林、房管、农业、交通、工商、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积极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资金。
  第六条 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缓冲区的范围根据《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确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七条 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以承载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载体为重点,包括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西湖自然山水和唐宋以来不断演变成形的“三面云山一面城”的景观空间特征、“两堤三岛”的景观格局、“西湖十景”等题名景观、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以及遗产的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
  (一)西湖自然山水由湖泊、丘陵和自然生态组成。西湖水域包括外湖、西里湖、小南湖、岳湖、北里湖等5.6平方千米范围的水域;西湖丘陵包括南山系列的吴山、紫阳山、凤凰山、将台山、玉皇山、九曜山、南屏山、夕照山、青龙山、大慈山、大华山、五云山、狮峰山、天竺山、棋盘山、南高峰、丁家山等峰峦,北山系列的孤山、葛岭山、将军山、灵峰山、北高峰、美人峰、龙门山、飞来峰、月桂峰、天马山等峰峦;西湖自然生态包括西湖盆地特有的湿润温和小气候及其从森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向湿地过渡的植被景观特色和樟、枫等古树名木。
  (二)“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城湖历史空间关系由西湖水域和南山、北山峰峦系列及杭州城市沿湖景观构成。
  (三)“两堤三岛”景观格局由苏堤、白堤和小瀛洲、湖心亭、阮公墩构成。
  (四)“西湖十景”为始于南宋的“四字景目”系列题名景观:苏堤春晓、曲院风荷、平湖秋月、断桥残雪、花港观鱼、柳浪闻莺、三潭印月、双峰插云、雷峰夕照、南屏晚钟。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包括钱塘门遗址、六和塔(含开化寺遗址)、保俶塔、雷峰塔遗址、灵隐寺、净慈寺、飞来峰造像、抱朴道院、岳飞墓(庙)、清行宫遗址、文澜阁(含四库全书)、舞鹤赋刻石和林逋墓、龙井(泉池)和西泠印社。
  (六)特色植物景观:包括南宋以来并传衍至今的春桃、夏荷、秋桂、冬梅“四季花卉”观赏主题;沿西湖堤、岸桃柳相间的特色景观;分布于湖西群山中龙井、满觉陇、翁家山、杨梅岭、双峰、灵隐、茅家埠、九溪等8村的传统龙井茶园景观。
  (七)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包括西湖文化景观杰出的中国山水美学审美特征和精神栖居的价值功能,维系人与自然在审美层面的互动与联想,以及传衍至今的“点景题名”文化传统。
  第八条 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按照组成要素实施分类保护,属于有机演变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奈良真实性文件》实施保护;属于文物建筑的遗产要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保护;属于自然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
  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保护:
  (一)西湖自然山水,应保持西湖水域岸线的真实性和南山、北山系列山体与峰峦轮廓的完整性;保持西湖盆地特有的湿润温和小气候,及其从森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向湿地过渡的植被特色;保护樟、枫等古树名木;
  (二)“三面云山一面城”空间环境,应保持西湖南、西、北三向自然山水的组成要素、空间环境和历史规模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保持东向城市沿湖景观与自然山水的和谐关系;加强湖东城市建筑形态的规划控制(含高度、色彩和体量),确保与吴山、宝石山在天际轮廓线上的协调过渡关系;
  (三)“两堤三岛”整体格局,应保持其历史地点与传统形式的真实性,保护其组成要素、空间环境和历史规模的完整性;
  (四)“西湖十景”等系列题名景观,应保持历史性视域空间和审美特征,保持其观赏主题、观赏特征、植被特色、景观要素的材料和实体、观赏功能的历史特性,保护其观赏要素、景观空间、景点规模、历史格局和历史遗存(含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相关遗存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应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外形和设计、材料和实体、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方位和位置,保护相关遗存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六)特色植物景观,应保持四季花卉的传统观赏地点和规模;保持西湖堤、岸的桃柳相间传统景观;保护龙井茶园的传统景观,包括传统品种、种植方式、分布地段特有的地形地貌、环境气候和茶园规模;
  (七)精神价值与审美特征,应保持西湖景观的中国山水美学审美特征和精神栖居的价值功能,传承题名景观的文化传统,维系人与自然在审美层面的互动与联想。
  第九条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是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分别划定景观整体和重点保护要素的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保护与管理专项措施;限定城市发展对遗产的负面影响,确定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合理的环境容量,控制游览接待规模,严格限定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合理调整和改善域内交通组织,规定城市利用功能等。在有效保护遗产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处理好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和谐关系。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应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制《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禁止违反《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在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进行任何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危害安全的建设活动。
  已有的建设项目、设施不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的,应当限期拆除、外迁或整改。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
  确需在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建设的项目,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经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其选址进行依法审查后,方可依法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其选址进行依法审查时,应当组织可行性评估,并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经批准在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西湖文化景观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确保与西湖文化景观相协调,保持视觉空间控制带的畅通。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西湖文化景观缓冲区所在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或村庄规划时,应当征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列入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对象的两堤三岛、西湖十景、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和西湖自然山水的维护和修复,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充分保持其历史特征。
  文化景观的修复应当以尚存的、有价值的遗迹及确凿的文献资料为依据,经过前期必要的考古、研究、调查、勘测、分析、论证和审批等程序后组织实施,并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和年代标志。
  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其他的文物古迹、历史遗存、风景名胜、自然景点和自然山水保护和修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要求,严格控制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规模。
  严格控制进入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营运或行驶的船舶、机动车辆的总量。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景观环境、维持游览秩序等需要,对进入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行驶的船舶、机动车辆实行限制。
  第十六条 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在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并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消减。
  第十七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西湖文化景观的日常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并提出日常监测报告,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西湖文化景观安全的突发事件,或发现西湖文化景观存在安全隐患时,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西湖文化景观世界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西湖文化景观世界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与展示应当遵循有利于接近和理解、注重依据、保持价值、保证真实性、维护可持续性、兼具包容性和广泛性、坚持持续研究和培训的原则。
  第二十条 进入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爱护西湖文化景观资源,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湖文化景观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西湖文化景观的行为。
  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西湖文化景观保护活动。
  对西湖文化景观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已作处罚规定的,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将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110号)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嘉峪关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享受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建设管理以及廉租住房对象的认定、廉租住房的管理、维修、租金的收取、配租方式的审批和租金补贴的发放等工作。
市财政局、民政局、城区工作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廉租住房采取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租金补贴是指政府或单位对符合廉租条件且没有住房的申请家庭按规定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方便适用的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或单位向符合廉租条件且没有住房的家庭出租一套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实物配租主要针对孤寡老人、烈属、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上述特殊家庭根据自愿也可以选择租金补贴的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现行公有住房租金的50%收取,超面积部分个人承担;租金补贴的廉租住房以市场价每平方米5元计算,政府补贴80%,个人承担20%,超出规定面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建立廉租住房基金,其筹集渠道主要有:
(一)市财政的专项拨款;
(二)从社会福利奖券的净收入中提取10%;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结余资金;
(四)公房出售后净归集余额的10%;
(五)从廉租住房收取的租金;
(六)接受社会捐赠或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基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维修、管理和租金补贴的发放。
市财政局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廉租对象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现存公有住房;
(二)政府或单位出资购买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三)政府或单位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从未出售的公有住房中调整出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五)由政府或单位发放租金补贴,由廉租对象自己承租的其它住房;
(六)接受社会捐赠或以其它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八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没有享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每一个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并与家庭成员一起实际居住;
(三)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救助三个月以上;
(四)家庭成员为两人以上,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标准为:新建廉租住房执行《甘肃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DBJI25-68-79)一、二类户型,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5-60平方米之间。出资收购的普通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房屋内设施配套,能满足住户基本生活需要,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十条 建设、购买廉租住房,由建设、购买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对开发建设的廉租住房,市计划、规划、土地、税收等部门给予政策扶持。土地使用费、规划费、设计费、人防结建费、建筑管理费、质量监督费、配套建设费、决算审核费全部免缴。
对购买的廉租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免缴土地出让金、交易手续费。
对以建设、购买廉租住房的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后又改变住房用途的,应补交已减免的全部税、费。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嘉峪关市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现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
5、其它相关证明。
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家庭填报的《申请表》和提供的材料,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条件的,会同市民政局、城区工作办公室共同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告,在公告期内没有异议的,根据申请家庭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登记,填写《嘉峪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并根据申请家庭的具体情况,安排不同的配租方式。公告后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其未通过审核的原因。 每个申请家庭只能租赁一套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备案后自行安排,其它申请家庭统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受理和安排。
第十三条 对有子女赡养,但住房困难或没有住房的老、弱、病、残家庭,按法定义务,其住房问题原则上由其子女解决。如果其子女因下岗、失业、病残等原因无力赡养,又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接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与房屋出租人或出租单位签订由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市房地产管理局凭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证,将承租家庭核定的租金补贴直接支付给房屋出租人或出租单位。租金补贴低于核定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发租金补贴。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廉租住房配租的,应重新轮侯。在轮侯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自第二次配租方案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配租家庭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纳房租、水、电、暖气费和物业管理费,合理使用房屋。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月起,每年须将家庭收入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由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其是否符合续租条件。
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十二个月超过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按一定比例增加房租,或减少租金补贴。连续二十四个月超过标准的,停发租金补贴,收回配租的住房。承租家庭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应腾退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成本租金的60%收取房租,满三个月后收取成本租金。承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十六条 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而取得廉租住房的家庭,经查证不符合条件的,停发租金补贴,按市场价格补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房租,收回已发放的租金补贴,责令其退房,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配租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和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承租户名改变为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构不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