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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59:21  浏览:9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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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2〕6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月28日


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用,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1号文)的精神,特制订《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如下:
一、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
(二)考核办法
1、由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府办、外经贸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县(市、区)年度引进外资目标任务、市机关各部门年度引进外资或引进金华市域外资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引进国(境)外资金按实计算,市机关各部门引进金华市域外资金(必须是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或注册资本)按完成实绩的60%计算考核目标任务。市外经贸局、开发区管委会按引进国(境)外资金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引进市域外资金不能折抵引进外资任务。
3、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按要人引进实际外资200万美元考核。
4、外资引进计算确认:外资第一引进部门按全额计算;外商引进后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洽淡并完成的,共同部门可折半计算;对企业自行招商成功的项目,不能计入考核数。
(三)奖励办法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完成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目标考核任务,综合评分第一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综合得分第二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4万元,对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其它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3万元。
2、市机关各部门
(1)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得100分,每超额完成任务1个百分点加1分,达不到任务1个百分点扣1分。
(2)每得1分奖励100元,考核100分奖给部门1万元(依此类推)。
(四)奖金来源
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市区引荐外资奖励
(一)奖励范围
引荐外资必须是国(境)外资金(含设备、技术),且用于在金华市区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应为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和海外留学生;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投资者来金华市区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不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奖励标准
凡引进外资举办项目,资金如期到位,并经验资机构验资,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给予奖励,其中非生产性项目奖励3‰,生产性项目奖励4‰,外商独资生产性项目奖励5‰。资金锐兑现按资金到位及产生效益情况分步到位。
凡引进投资大、技术高、效益好,对市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贡献突出者,市政府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给予奖励。
(三)奖励程序
1、引荐者到市外经贸局领取并填写《金华市引荐外资登记确认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4)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引荐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办理,须另行提供引荐者合法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6)投资者出具有引荐者确认书。
2、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审核确认一次。
3、引荐者持有效证件到财政部门领取奖励。引荐者所得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兑现部门代扣。
(四)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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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职工中专班的试行办法

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高等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职工中专班的试行办法


根据1986年10月15日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将本文中有关收取经常费的财务处理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指示,为了保证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培训在职干部的工作顺利开展,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于1980年联合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若干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需要作出新规定。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现就高等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职工中专班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过去的有关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均按本规定办理。
一、有计划按比例地安排招生计划
在职干部的培训工作,主要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系统进行。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输送大量新的高、中等专门人才。各部门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留学生、研究生、本科生、普通专科生和中专生招生任务的前提下,可指定一些具备一定条件的学校,根据需要与办学条件的可能,承担一定数量的在职干部培养任务。其中,高等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其年度招生数按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当年本专科招生数10%的比例安排;具体到每所高等学校的招生数,原则上也按10%的比例掌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部门不超过10%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学校可略有超过,有的学校因为另有任务或新建或条件不具备,可以少招或不招。另外,允许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在校外设点办班,由委托单位就近(在学校所在城市)提供办学条件,学校组织教学活动。这类校外班,必须保证质量,入学、毕业考试同校内班要求一样,同时必须列入招生计划,报学校主管部门,纳入统一招生计划上报。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职工中专班,其年度招生数,原则上应按不超过全校中专招生数15%的比例安排,有条件的学校,在保证面向社会招生数逐年增长的前提下,也可多安排一些。
二、招生计划的管理
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具有委托培养性质。委托单位可直接与有关学校洽商和签订举办干部专修科或干部、职工中专班的合同,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其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编制,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批后,纳入当年国家招生计划。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的学生来源计划,由委托单位制定。
三、学制及学历
干部专修科和干部中专班的学制为二至三年,职工中专班的学制,脱产学习的一般为三年(文科某些专业,根据情况可定为二年半)。由办班学校根据培养目标所要求具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情况加以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凡按规定的学习年限,修完有关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可发给毕业证书,并分别按照高等专科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对待。考试不合格者,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发给肄业或结业证明。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者,一律退回委托单位。
四、招生对象
干部专修科的招生对象为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身体健康,有培养前途的现职优秀中青年干部。干部、职工中专班的招生对象为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上,身体健康,有培养前途的现职中青年干部和优秀工人。
五、培养工作的分工
为了有计划的培训在职干部和便于学校组织教学工作,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中等专业学校之间,要合理分工,逐步做到重点高等学校招收学员的对象主要是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干部,一般高等学校招收学员的对象主要是科级或相当于科级的干部;中等专业学校干部、职工中专班则应主要招收科级以下的干部和优秀工人。
六、招生、录取办法
按教育部、财政部(84)教成字006号《关于成人高等学校1984年由省、市、自治区统一招生考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学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和毕业后的工作安排
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并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和公费医疗等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支付。
学生毕业后,一律回原单位工作。
八、办学条件的解决办法
(1)办学所需教职工编制,主要由学校内部挖潜解决,在学校实行“五定”后,再按有关规定核算人员编制。如果委托单位在校外自设教学点,除教学工作由学校负责外,其它工作所需人员由委托单位自行安排解决。
(2)办学需要增加的校舍和教学设备,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负责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基本建设投资的标准和数额,应根据学员人数、专业性质、学制及培养届次等情况并参考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校舍定额标准,由委托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委托单位提供的投资,由学校统一使用,所建成的校舍和购置的教学设备,其产权归学校。
(3)培养学员所需的经常费用,由派送学员的单位向学校支付。收费标准:每人每年高等学校干部专修科工科、医药、艺术科类1000元,农林、理科(含师范院校理科)、体育科类900元,文科(含师范院校文科)、财经、政法科类700元。中等专业学校干部、职工中专班工科、医药、艺术科类650元,农林、体育科类550元,师范、财经、政法和其他科类450元。高等学校所收的费用,90%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10%纳入学校基金,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中等专业学校所收费用,交学校财务部门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
派送单位缴纳的培训费,在各自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中按照规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也应当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安排使用。上述经费如不敷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和预算外收入中调剂解决;企业由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税后留利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开支。
九、学校责任
承担举办干部专修科的高等学校和承担干部、职工中专班的中等专业学校,要根据培养目标要求,拟定教学计划,编写教材,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并建立严格的学习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毕业生。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执行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教学活动、行政管理等项工作,均由学校负责。
十、其他有关事项
要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任何地区、部门和学校均不得不经批准,违反本规定,擅自办班招生,也不得将其他形式的在职干部培训(如进修班、培训班等)转为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发现这类情况,要追究责任,及时纠正,并不得承认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的学历。要杜绝考试泄题、考场舞弊和“走后门”等违法乱纪现象,一经发现这类问题,要严肃处理。
军队委托地方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中专班,按本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培训提高在职干部,对于实现干部队伍的“四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注意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促其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七、《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