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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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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兰州市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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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有效治理城市汽车尾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国家相关汽车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和燃气汽车系统工程的生产改装、设备总成引进、维修保养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兰州市燃气汽车系统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环保、建设、科技、公安、规划、国土、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财政、工商、价格、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兰州燃气化工集团、中油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为兰州市燃气汽车系统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共同做好全市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管理工作。
兰州市燃气汽车系统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由燃气汽车系统工程领导小组委托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兼任;专家组由燃气汽车系统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第四条 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体推进、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政府鼓励在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实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从事天然气加气站和燃气汽车改装、营运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其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公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和行业规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 兰州市燃气汽车系统工程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燃气汽车系统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环保、建设、科技、公安、规划、国土、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财政、工商、价格、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一)天然气加气站的规划布局、审核和建设;
(二)天然气加气站验收以及运营;
(三)天然气加气站主要设备及部件的检测鉴定;
(四)燃气汽车车辆的改装、维修;
(五)燃气汽车车辆整车(样车)及车载气瓶的检验、检测;
(六)燃气汽车车辆的登记、年检和注销;
(七)燃气汽车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测;
(八)燃气汽车车辆改装、引进设备总成及零部件的检查鉴定;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九条 兰州市燃气汽车系统工程领导小组专家组负责燃气汽车系统工程实施中的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天然气加气站可研初设审查、竣工专家验收和燃气汽车改装专家验收。
第十条 兰州燃气化工集团应当加快天然气城市管网建设,保证全市燃气汽车系统工程的燃气供应、供气质量和压力要求。
第十一条 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的规划、审核、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兰州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兰州市加油(气)站2005——2010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和部分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拍卖制度,其相关投标拍卖规定和程序依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天然气加气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兰州市城市天然气加气站规划布局;
(二)具有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
(三)具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四)具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五)具有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意见;
(六)具有稳定的天然气供应渠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经营者申请设立天然气加气站,应当向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设立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会同兰州市燃气汽车系统工程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设立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审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在天然气加气站设计和建设中,应当选用和使用由国家公告定点企业生产的主要设备和关键部件,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保书、质量检测报告和安全标记。
第十六条 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竣工后,兰州市燃气汽车系统工程领导小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
验收合格后,天然气加气站经营者应当持验收报告办理相关经营登记,并向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天然气加气站销售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的相关理化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八条 兰州市燃气汽车系统工程领导小组根据本市实际,制定燃气汽车改装计划,并对全市燃气汽车车辆改装和维修厂统一认定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燃气汽车改装的范围是城区公交车、出租车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用车辆,并逐步向其他车辆推广。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燃气汽车车辆改装和维修厂,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汽车生产制造资质或是汽车生产制造企业委托授权的企业或具有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或现已取得车辆改装资质;
(二)具有专用的改装和维修场所、设备和检测手段;
(三)具有完善的生产、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四)技术人员、检测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燃气汽车专业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经营者申请设立燃气汽车车辆改装和维修厂,应当向兰州市燃气汽车系统工程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兰州市燃气汽车系统工程领导小组在收到设立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统一审查和确认,并对认定企业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获得认定的燃气汽车车辆改装和维修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的相关技术条件、技术标准、检测规定和工艺程序。
第二十二条 获得认定的燃气汽车车辆改装和维修厂应当为改装后的燃气汽车提供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和相关服务承诺保证。
第二十三条 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价格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享受工业用天然气价格。
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加气站需用的供水、供电价格,享受工业用水、用电价格。
第二十五条 对改装后的燃气汽车,经环保部门做相关检测合格后,加贴“绿色环保天然气汽车标志”。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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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机关厅务会制度和厅长办公会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机关厅务会制度和厅长办公会制度》的通知

鲁卫字〔2005〕166号


厅机关各处室:

《山东省卫生厅机关厅务会制度》和《山东省卫生厅机关厅长办公会制度》已经2005年第10次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卫生厅机关厅务会制度



第一条 厅务会为厅机关行政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厅务会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主持,厅长、副厅长、驻厅纪检组长、厅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会议固定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省保健办副主任根据需要列席相关议题。与会议议题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在与其有关的议题讨论完毕后退席。

第二条 厅务会的主要任务是:

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讨论重要文件、卫生厅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审议通过卫生厅规章;通报和部署重要卫生工作,研究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年度中心工作、年度会议计划、表彰计划和立法计划;讨论厅机关建设的重要问题;需要厅务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提交厅务会研究的议题,必须是事关卫生工作全局的重要决策事项,或按规定必须由厅务会做出决定的事项。分管厅领导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及各处室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厅务会研究。有些例行事项须集体做出决定,可采取分别阅签的方式。分管厅领导和处室参加的全国性、全省性会议精神及传达贯彻意见,如无必须由厅务会决策的重要内容,可印发厅领导传阅。评比表彰类事项,一般不一事一议,可由主管处室综合调度,每半年集中研究一次。通过各种措施,努力精简厅务会。

第四条 拟提交厅务会研究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厅长审查,报厅长及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厅长确定。不需提交的议题退回原处室。除特殊情况外,议题应于会前3天报办公室,会前不临时提交议题。

第五条 提交厅务会研究的议题,主办处室应事先与相关处室协调一致,并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处室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报分管领导协调,或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仍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主办处室的倾向性意见。

第六条 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厅领导层层审查把关,并于会前印发厅领导准备意见。存在歧义的议题,原则上不能提交会议研究。

第七条 厅务会讨论议题,首先由主办处室汇报。汇报要实事求是,观点明确,简明扼要,分清需知悉事项和需决定事项。汇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分钟。汇报完毕后,一般应先由分管厅领导介绍议题协调情况和对决策事项的主导意见,然后厅领导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会议的相关处室负责人会前参与了协调的,会上一般不再重复发表意见,只在必要时应厅领导要求,对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 发言要紧扣主题,言简意赅,态度鲜明,不含糊其辞,不重复与别人相同的意见,每个议题总的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如汇报人、发言人超过规定时间或讲题外话,主持人应予以必要的提醒。

第九条 每个议题结束时,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大家的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条 机要秘书负责做好厅务会记录,并在3日内整理会议纪要,送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厅长审定后,印发厅领导及相关处室。

第十一条 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提请下次会议再议,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决议。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厅务会议定事项的督查工作。有关处室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厅务会议定事项办理情况反馈单”,送厅办公室。超过规定时限未报送办理情况的,办公室向有关处室发出“厅务会议定事项催办单”,限期落实。对未落实的事项,有关处室应向分管厅长报告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厅务会议定事项办理情况,办公室主任应定期向分管督查工作的厅领导汇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小麦重大病虫防控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小麦重大病虫防控方案的通知

农办农[2009]1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切实做好小麦病虫防控工作,减少产量损失,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全年生产目标,我部研究制定了《2009年全国小麦重大病虫防控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请各地结合本省(市、区)小麦病虫害发生防控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防控措施,制定本省(区、市)的防控方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保障小麦生产安全。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全国小麦重大病虫防控工作方案

  小麦条锈病、赤霉病、吸浆虫、麦蚜等是影响我国小麦生产安全的主要病虫害,在我国麦区发生范围广、扩展蔓延速度快、危害损失大。受气候异常等不利因素影响,今年小麦条锈病等重大病虫发生防控形势较为严峻,为及时有效控制危害,确保小麦生产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发生趋势及防控任务

  据我部组织专家会商分析,2009年小麦重大病虫害发生总体重于上年。其中,小麦条锈病发生早、面积大、扩展快、危害重,当前西南、汉水流域和西北麦区大流行态势已经显现,黄淮海主产麦区流行风险显著增大。预计全国发生面积5000万亩,需防治面积7500万亩;赤霉病在江淮、长江流域、黄淮部分麦区可能偏重流行,需实施预防面积7000万亩;穗期蚜虫在黄淮海及北方大部麦区偏重以上程度发生,发生面积2.3亿亩,需防治面积2.5亿亩;吸浆虫在黄淮海麦区中等或偏轻发生,发生面积4000万亩,需防治面积3000万亩。另外,纹枯病、白粉病以及局部麦区发生的麦蜘蛛、胞囊线虫、地下害虫等防控形势也不容乐观。

  二、防控目标与防治策略

  (一)防治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将小麦条锈病、赤霉病、小麦吸浆虫、蚜虫等病虫的总体危害损失控制在5%以内,其中长江中下游和黄淮海主产麦区的危害损失控制在3%以内。

  (二)防治策略:树立“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坚持突出重点、分区治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病虫发生危害规律,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重点防控小麦条锈病、赤霉病、吸浆虫和穗期蚜虫等重大病虫,兼顾白粉病、纹枯病、胞囊线虫、地下害虫等其他病虫防治,确保小麦生产安全。

  三、防控技术措施

  (一)小麦条锈病

  小麦条锈病属大区域流行性病害,前移防控关口是控制病害大面积发生流行的关键。根据当前发生形势和趋势分析,2009年应在全面加强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继续采取分区治理措施,打好“早期流行区全面防控、春季流行区应急防治、菌源区综合治理”三个战役。

  1、早期流行区全面防控。西南麦区、汉水流域是小麦条锈病主要的冬繁区,针对当前发生流行的严峻形势,必须根据监测调查结果,在严控发病中心的同时,对发病田块组织开展全面防控,努力减少当地危害损失和外传菌源。西北冬麦区要从返青期开始全面落实“带药侦查、打点保面”预防措施,病情进入流行期时,要立即组织全面防控,减少危害损失,减轻晚熟冬麦及春麦区流行风险,有效降低外传和当地越夏菌源。

  2、春季流行区应急防治。黄淮海主产麦区属小麦条锈病春季流行区。3月下旬-5月上旬是发生防治关键时期,要全面加大监测调查的力度和频度,落实“发现一点、防治一片”预防措施,及时围歼发病中心,降低病害流行风险;当田间平均病叶率达到0.5-1%时,应立即组织开展大面积应急防治,防止病害大面积流行成灾。

  3、菌源区综合治理。西北和西南高海拔冷凉麦区是小麦条锈病主要越夏菌源区,要结合种植结构调整等,改种啤饲大麦、油菜、蚕豆等作物,压缩小麦种植面积,同时通过人工铲除、除草剂防除等措施,消灭自生麦苗,切断条锈病循环链,有效降低越夏菌源量。西南、西北、汉水流域等小麦条锈病越夏、越冬和冬繁区,要因地制宜推广种植抗病品种;在确保冬前基本苗数充足的前提下,推广适期晚播技术;组织做好秋播药剂拌种,秋苗期及冬季、早春“打点保面”预防工作,有效减轻、延缓病害的发生和扩展蔓延。

  小麦条锈病防治可选用三唑酮、烯唑醇、戊唑醇、丙环唑等药剂。需要注意的是:各级植保机构要加强对三唑酮秋播拌种的技术指导,避免因田间湿度过大或连阴雨天气影响,出现延缓出苗等副作用。

  (二)小麦赤霉病

  小麦赤霉病属气候型病害,即小麦抽穗、扬花期遇连阴雨天气是诱发病害发生的主导因子。长江流域、江淮麦区是该病害重点发生区,黄淮海麦区为一般发生区。该病害防控关键是在推广种植抗(耐)性品种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预警会商,抓住抽穗至扬花期,积极采取药剂预防措施。

  1、药剂预防技术。长江流域、江淮、黄淮麦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及时发布病情短期预报和防治警报。若短期天气预报小麦抽穗-扬花期有3天以上的连阴雨天气,要全面采取预防措施,打好“保险药”。防治药剂可选用多菌灵、或多菌灵加三唑酮、或咪鲜胺类喷雾。如施药3-6小时内遇雨水冲刷,则应在雨后及时补喷。

  2、选用抗(耐)病品种等。病害常发区应选用穗型细长、小穗排列稀疏、抽穗扬花整齐集中、花期短、残留花药少、耐湿性强的品种。如长江流域麦区宜选用扬麦系列品种。同时,加强栽培管理,做到田间沟渠通畅,增施磷、钾肥,促进麦株健壮,增强抗病能力。

  (三)小麦吸浆虫

  小麦吸浆虫主要以成虫于小麦抽穗期在穗部产卵危害,小麦成熟时形成虫卵粒,目前已成为黄淮海麦区常发性害虫。该虫防治关键是加强监测预警,准确掌握防治适期,重点抓好蛹期防治和成虫期防治,尤其是成虫期集中防治。

  1、蛹期防治技术。根据系统监测和大田普查结果,当每小方土样(10x10x20cm)有虫蛹2头以上,选用甲基异柳磷、辛硫磷制成毒土,顺麦垄均匀撒施,然后浅锄,使药剂翻入土中,再及时中耕浇水。

  2、成虫期防治技术。根据虫态发育进度调查,结合大面积普查,当害虫进入羽化高峰时,每10网复次成虫量10~25头,或用两手扒开麦垄,一眼能看到2~3头成虫时,选用毒死蜱、菊酯类农药喷雾防治,也可用敌敌畏拌上适量麦麸或细土在傍晚撒于田间,熏蒸防治。

  3、选用抗虫品种及栽培措施。小麦吸浆虫发生严重的麦区,要选种穗型紧密、内外颖缘毛长而密、麦粒皮厚、浆汁不易外溢的抗虫品种;发生特别严重,且适合油菜、蚕豆等作物安全越冬的地区,要及时实施轮作换茬,以减轻危害损失。

  (四)小麦穗期蚜虫

  小麦穗期蚜虫是黄淮海主产麦区及北方冬麦区的主要害虫,在小麦灌浆期刺吸危害,直接影响千粒重,进而影响小麦产量。同时,小麦灌浆期是多种病虫重叠发生危害的高峰期。各地要根据病虫发生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防治指标,科学合理选用化学药剂,实行杀虫剂、杀菌剂和磷酸二氢钾各计各量,混合喷洒,达到治虫、防病、防早衰等“一喷多防”的效果,有效减少小麦产量损失。

  另外,小麦纹枯病、白粉病、麦蜘蛛、地下害虫等其它病虫重点发生区,要加强监测调查,对达到防治标准的田块,也要积极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科学有效控制危害。

  四、防控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控责任。小麦病虫害有效防控,是保障小麦高产、稳产的关键措施,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病虫防控指挥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防控资金。要尽早安排部署,明确属地责任,完善防控预案,强化督导检查,力争把条锈病等重大病虫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全力打好抗大旱、保春管、防病虫、夺丰收这场硬仗。

  (二)全面监测,强化技术指导服务。随着气温回升,小麦条锈病等病虫害将进入发生流行关键时期,各地要抓紧充实测报队伍,改善工作条件,系统搞好监测预警工作。要严格执行周报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同时,通过病虫电视预报、广播、手机短信、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及时将发生信息和防治技术传递到千家万户,指导农民及时、有效防治。

  (三)做好应急防控准备,大力开展专业化防治。针对今年小麦病虫害发生的严峻形势,各地要提早做好应急防治药械购置和储备工作。同时,要根据我部《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工作意见》要求,要积极扶持发展专业化防治组织,加强技术培训、指导与服务,大力推进专业化防治,力争防控覆盖率达到40%,实施联防联治、统防统治,努力提高防治效果和效率。

  (四)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确保防治效果。各地要根据我部“农药市场监管年”总体部署和安排,积极组织开展小麦病虫防治用药市场监督抽查行动,加大对农药集散地和重点企业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净化农药市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药”,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农药坑农害农事件。